㈠ 請問法院判決書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計算如採納追加50分!!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佔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後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4.86 5.31 5.40
2010.10.20 5.10 5.56 5.60
2010.12.26 5.35 5.81 5.85
2011.02.09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佔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40%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佔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10%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佔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35%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佔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佔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佔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佔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後為18784.29元。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㈡ 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根據什麼
法律分析:法院對誤工費的判決依據是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情況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㈢ 民事案件判決,執行金額如何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㈣ 法院判決書利息怎麼算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㈤ 信用社貸款分期付款然後經過法院判決判決後是按哪一個付款金額
按判決書付款。
在判決書生效後,執行判決書的,利息按判決書的數額計算支付,遲延執行的,按照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強制執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未確定的,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1.75%*遲延履行期間。
㈥ 法院判決利息計算公式
法院判決利息計算公式分成債務利息公式和遲延履行利息公式。其中債務利息等於債務本金乘上利息的計算天數再乘同期銀行貸款的年利率除以三百六十天,利息的計算天數指的是從判決確定的應該給付日那天開始算起到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日為止。遲延履行利息等於債務本金乘上利息計算天數再乘上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的兩倍再除以三百六十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拓展資料】
利息是貨幣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費,指貨幣持有者(債權人)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債務人)手中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發生的利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傭工人所創造的剩餘價值。利息的實質是剩餘價值的一種特殊的轉化形式,是利潤的一部分。
馬克思主義認為利息實質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貨幣本身並不能創造貨幣,不會自行增值,只有當職能資本家用貨幣購買到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才能在生產過程中通過雇傭工人的勞動,創造出剩餘價值。而貨幣資本家憑借對資本的所有權,與職能資本家共同瓜分剩餘價值。因此,資本所有權與資本使用權的分離是利息產生的內在前提。而由於再生產過程的特點,導致資金盈餘和資金短缺者的共同存在,是利息產生的外在條件。當貨幣被資本家佔有,用來充當剝削雇傭工人的剩餘價值的手段時,它就成為資本。貨幣執行資本的職能,獲得一種追加的使用價值,即生產平均利潤的能力。所有資本家追求剩餘價值的利益驅使,利潤又轉化為平均利潤。平均利潤分割成利息和企業主收入,分別歸不同的資本家所佔有。因此,利息在本質上與利潤一樣,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反映了借貸資本家和職能資本家共同剝削工人的關系。
㈦ 關於判決書中賠償金額及利息的計算,謝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3、和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改後的是民事訴訟法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賠償金額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的規定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