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索賠日期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工程索賠日期的計算:監理、工程變更索賠為自收到監理書面指令、變更圖紙之日至完成之日;不可預見、惡劣氣候索賠為自情況出現之日至終止之日;延期索賠為自收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② 國家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延期發出圖紙產生的索賠: 按中標通知書後第29d為索賠起算日,收到圖紙及相關資料的日期為索賠結束日。該類項目一般只進行工期索賠。 2)惡劣的氣候條件導致的索賠: 在惡劣氣候條件開始影響的第一天為起算日,惡劣氣候條件終止日為索賠結束日。台風、特大暴雨給索賠,季節性大雨不給索賠。 3)工程變更導致的索賠:工期、費用索賠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預見引起的索賠:工期、費用索賠。如地質情況、軟基處理等。 5)由外部環境而引起的索賠:如征地拆遷、施工條件、用地的出入權和使用權等而引起的索賠。 6)監理工程師指令導致的索賠。
④ 國家賠償起算時間怎麼算計算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⑤ 交通事故賠償期限是怎麼算的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自現場調查之日開始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⑥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的起止日期怎麼計算
樓上的回答錯誤。起算日期不是入廠日期而是入廠滿一個月後的第二日,詳見2008.9.18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