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或者生活中,總是會遇到一些我們解決不了的麻煩,我們對會請求法律的幫助那麼,對於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一)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二)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三)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四)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在疫情或者其他停工情況下,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生活補貼。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得經濟補償金標準是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乘以工作年限。
問題是:非正常工作期間的低工資是否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呢,這個問題有很大爭議。
一、總體來看對勞動者不利,低工資可能不會排除在外
1、從法律條款上看,沒有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間的低工資。
2、從判例來看,大多數判例沒有把低工資排除在外。
二.勞動者仍有希望將低工資排除在外
1、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雖然法律條款中沒有明確提出「正常工作期間」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但從立法目的角度進行解釋,立法目的是對勞動者長期服務於公司給予肯定,短期的非正常工資無法體現對勞動者長期工作的肯定。
2、從判例角度看,有一些判例明確提出,非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不計入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例如浙江海鹽縣法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1694號判決書,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內0105民初8277號判決書等。
3、整體來看,內蒙古和浙江傾向於把非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排除在外。
一、問題的產生及相應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產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下了定義:《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上述兩個條文規定看似已經非常明確具體了,而且許多業界人士據此得出如下結論:即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員工的應發工資,而非實發工資。然而事實上,勞動報酬往往比條文中涉及到的要復雜得多,勞動者的工資條中往往包含實發工資和應發工資兩項,
具體會涉及到很多的名目,爭議最多的一般是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公積金、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個人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及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應得工資是否完全等同於勞動者工資條中的應發工資,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明確工資的組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已經明確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那麼,我們再看一下,工資包括哪些內容,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里比較不好理解的是第(六)種情況,往往包括根據國家法律、
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三、 審判實踐中常常發生爭議的幾種情形
(一)、各類社會保險費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員工的月工資總額,即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也是以其本人月工資總額為前提。
《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一)社會保險費;(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五)計劃生育費;(六)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故可得出如下結論: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包括公司代繳的、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從員工月工資中扣減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但不包括公司為員工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
我們常說「稅前工資」和「稅後工資」,可見,從工資中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原本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
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與此同時,我們還要看一下員工從公司處獲得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否要納稅。依據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可以看出,即便是員工從用人單位獲得的經濟補償,也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故可得出如下結論: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包括公司代繳的、從員工月工資中扣減的的個人所得稅部分。
(三)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與工資的關系,《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有著如下規定:02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見,從工資中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同工資中扣繳的個人所得稅一樣,原本亦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綜上所述,實踐中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時,即不能簡單的一刀切,簡單的將勞動者工資條中的實發工資或應發工資等同於應得工資,而是應將各類名目的工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應形成共識的是:個人應繳納由單位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應當計入應得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B. 經濟賠償金怎麼計算
一、正面回答
經濟補償金的賠付標準的計算是工作年限乘月工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分析詳情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1、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條件;
2、沒有足額支付工資;
3、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
5、對勞動者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甚至暴力的手段。
三、相關法律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C. 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一般為工作年限乘上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進行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准進行支付。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D. 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一、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1、工作年限乘上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進行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准進行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1、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2、兩者計算標准;
3、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
4、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5、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6、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1、計算基數,按照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其中包含績效獎金、年終獎、各類津貼和福利補貼等等貨幣性質的收入,在勞動法中規定有關社平工資三倍的限制,是否分段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2、計算年限,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F. 經濟賠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賠償金計算方法如下: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G.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經濟賠償金 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H.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作為勞動者最關心的莫過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這樣才能知道勞動者才知道自己大概能夠獲得多少的經濟補償金。那麼來看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吧。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
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准: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有上限嗎?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不在以上六種情形內的勞動者,才能被企業列入裁員的名單內。
一、離職補償金的發放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3、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離職補償金計算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於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
二、離職補償金要交稅嗎
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准,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標准如下: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准,低於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於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勞動合同沒簽離職補償金有嗎
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勞動關系原因沒有任何聯系。無論什麼原因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你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你主動提出離職,關於解除勞動關系你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如果單位因你未上班,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證明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時,也要證明你存在曠工的事實。
單位因此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一般都會面臨支付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的風險。如果你有證明證明你的勞動關系和入職時間及勞動關系解除期間,那麼這段期間你獲得雙倍工資的勝訴率達到90%以上。
I. 經濟賠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計算的。而經濟補償標准則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可取得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可取得半個月工資的補償。J.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怎樣的
一、 經濟補償金 的計算是怎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准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計算經濟補償金有什麼標准? 1、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 簽訂勞動合同 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 法規 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並、兼並、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法 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准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准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復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准。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准,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4、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 勞動關系 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此時也應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規定的計算標准、計算基數也就是月工資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