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時間到底應如何確定
若是存款利息計算,存期的計算:1、計算存期採取算頭不算尾的辦法;2、不論大月、小月、平月、閏月,每月均按30天計算,全年按360天計算3、各種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如遇開戶日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則以到期月的末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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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再審後發回重審,延期加倍利息如何計算
有約定的,根據約定的方法計算,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
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主張欠款利息的條件:欠款上的還款時間。
欠款上的具體條款內容。欠條中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約定的還款期限開始計算,如果沒有中止、中斷情形的話,為兩年,超過兩年你就喪失了勝訴權。如果欠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欠錢之日起開始計算為兩年。
C. 二審終身判決生效後對反申請了再審,利息怎麼計算
看再審結果,如果再審改判了,利息在申請時中斷,如果再審不予受理或者維持,利息照樣計算。採納謝謝
D. 對於再審案件中有規定還款日期的,應該怎樣結算利息
有規定最後還款日,還款需要在最後還款日之前,最遲不過當天。如果當期賬單都是刷卡消費,也是在免息期內的,按時全額還款不會產生任何費用。但是如果有提現或沒有免息期的,從賬單日到實際還款日之間有時間差,會產生新的利息費用。
E. 判決生效後,從什麼時候計算利息,怎麼算
計算時間和計算方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5)再審期間利息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加倍利息分開履行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F. 上訴維持原判利息怎麼算
法律分析:如果債務人在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前題下。按照二審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履行了金錢給付義務,那一審判決到二審判決期間的債務利息就應該按一倍利息來計算。如果債務人在二審指定履行期間內沒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那麼就應該從一審判決的有效期之日至最終清付完結止都應按二倍利息來計算,而不應該是從二審判決之後在按照二倍利息來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G.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最高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3)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拓展資料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H. 最高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後(2014 年8 月1 日後)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債務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 月萬分之一點七五X 遲延履行期間。
.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日及一般債務利息的參照適用】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人、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栽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一般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的,截止日參照本條前兩款關於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日確定。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付期間的扣除】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本息清償順序】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貸款基準利率】
「 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的適用,具體把握如下:
(一)根據未履行期間的長短確定應當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貸款基準利率:
未履行期間不超過6 個月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 個月以內(含6 個月)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6 個月、不超過1 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 個月至1 年(含1 年)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1 年、不超過3 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 至3 年(含3 年)檔的貸款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