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臨時佔地補償標准
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計算。以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參考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損失費等。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徵收政策可以制定不同的征地補償標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佔地補償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2. 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臨時用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相關法律中刪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3. 徵用臨時用地補償怎麼算
臨時用地的征地補償可以按照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計算,並以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參考。臨時用地應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損失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4. 臨時用地補償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5. 臨時用地的征地補償如何算
法律分析:臨時用地的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6. 臨時用地的征地補償怎麼算
法律分析:臨時用地的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償等。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7. 臨時用地補償標准價格
法律分析:臨時用地補償指因建設項目施工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向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支付的費用。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一、臨時用地補償費標准臨時用地土地補償費按照綜合地類每年2500元/畝包干。
二、臨時用地青、魚苗補償費標准
(一)蔬菜類:1500元/畝。
(二)糧、棉、油類:1000元/畝。
(三)果樹及其它類:3-6年果樹80元/棵,7年果樹以上30元/棵,新植果樹20元/棵,雜灌木叢400元/畝。
(四)樹木類:
1、常綠樹:直徑3cm以下25元/棵,直徑3-5cm 60元/棵,直徑6-8cm80元/棵,直徑9-12cm120元/棵,直徑13-16cm160元/棵,直徑17cm以上180元/棵。
2、落葉樹:直徑5cm以下20元/棵,直徑5-8cm35元/棵,直徑9-12cm55元/棵,直徑13-16cm75元/棵,直徑17cm以上80元/棵。
3、上述樹木直徑以地面高度1.2m處為准,5cm 以下常綠樹1600元/畝,落葉樹 1400元/畝;對自然生長直徑5cm以下的樹木,在此標准基礎上,下浮50%進行補償;對特殊樹種按當年市園林局發布的市場價格30%補償。
(五)苗圃和花卉類: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武價房[2005]11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
(六)養殖水面:
1、精養魚池:2000元/畝;
2、一般魚池:1500元/畝;
3、自然湖面:300元/畝;
4、苗種池:2500元/畝。
三、臨時用地地面附著物及其它有關設施補償標准
(一)墳墓補償標准:800元/個。
(二)豬圈、牛棚、廁所80元/平方米。
(三)大棚補償標准:水泥30元/平方米,鋼架20元/平方米、木架10元/平方米。
(四)護菜(魚)棚:磚混140元/平方米,磚木100元/平方米,其它24元/平方米。
(五)其它有關設施補償標准按武價房[2005]11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武價房[2005]11號文件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業現行標准補償。
四、房屋等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標准:根據區房產管理局評估價執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