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耕地佔用稅如何計算
耕地佔用稅的計算稅率: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耕地佔用稅的計算公式: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拓展資料:
耕地佔用稅收入用途:
徵收的耕地佔用稅收入在地方建立農業發展基金;中央建立農業綜合開發基金後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圍。主要包括:
(1)用於提高耕地質量,改造中低產田,興建排澇、改鹼、荒灘治理、深翻改土、培養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項費用;
(2)擴大耕地數量,開墾宜耕荒地、灘塗、撂荒地、閑棄地等所需的費用;
(3)興建和整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灌區渠道、防滲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費用;
(4)在原有耕地和擴大耕地周圍實施保護耕地的生物措施,營造農田防護林,水上涵養保持等所需的種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資金補助;
(5)繁育推廣優良品種,採取先進農業科技措施的費用;
(6)實施開墾和整治宜農耕地工程等大面積開發項目及引進外資項目所需的前期勘測、論證、規劃設計所需的配套資金;
(7)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由銀行貸款開發農用土地資源項目的貼息支出。
(資料來源網路-耕地佔用稅)
『貳』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標准如何規定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家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1)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畝(含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5元。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廣東省耕地佔用稅的稅額標准如下:
(1)以縣為單位(以下同),按1986年末國有統計部門統計的總人口和耕地總面積計算,人均耕地少於0.5畝的,每畝5333元(即8元/平方米);人均耕地0.5畝以上不足0.7畝的,每畝4000元(即6元/平方米);人均耕地0.7畝以上不足1畝的,每畝3333元(即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畝2000千元(即3元/平方米)。
(2)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城市及其郊區,地級市及其郊區,縣級市,縣城及其郊區,以及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按上述稅額標准提高50%徵收。提高的具體比例,由縣或相當縣一級的人民政府核定。
(3)農村居民在當地規定的建房標准以內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獲准徵用或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獲准徵用或者佔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批准用地之日起兩年內使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佔用稅。
『叄』 耕地佔用稅怎麼計算
耕地佔用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肆』 耕地佔用稅計稅依據
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佔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耕地佔用稅的應納稅額怎樣計算?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伍』 耕占稅稅法 實施細則
耕地佔用稅不是每年都交,耕地佔用稅在納稅人獲准佔用耕地的環節徵收,除對獲准佔用耕地後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征耕地佔用稅外,此後不再徵收耕地佔用稅。因而,耕地佔用稅具有一次性徵收的特點。耕地佔用稅稅率其標准取決於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和經濟發展程度。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
一、耕地佔用稅一次性還是每年都交:
1、首先告訴大家的是耕地佔用稅是一次性徵收,而不是每年都交。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
2、耕地佔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佔用稅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3、其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佔用稅在稅率設計上採用了地區差別定額稅率,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二、不簽字房屋可以強拆嗎:
1、不簽字房屋一般不可以強拆,強拆必須遵守法定拆遷程序。
2、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強拆,否則屬於違法強拆。
3、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徵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二條 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託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佔用稅申報納稅義務。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 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陸』 耕地佔用稅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佔用稅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柒』 耕地佔用稅怎麼計算
耕地佔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屬於耕地佔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以下簡稱「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一次性徵收。
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當地適用稅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應稅土地所在地縣級行政區的現行適用稅額。
征稅范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如人工種植草場和已開發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產養殖的灘塗等。耕地佔用稅以佔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採取地區差別稅率。全國按人均佔有耕地多少劃分為4類地區,並按佔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確定不同稅額。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佔有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按規定的稅額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於50%。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對獲准佔用的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征兩倍以下的稅金。耕地佔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財政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耕地佔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於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佔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補償佔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的區別: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不同之處在於,耕地佔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在土地取得環節一次性徵收的稅種,目的是保護耕地。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環節徵收的一種稅,目的是引導企業集約、節約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是在不同環節徵收的稅種,因此,佔用耕地的納稅人在繳納耕地佔用稅以後,在土地持有和使用過程中仍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三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捌』 耕地佔用稅稅率是多少
耕地佔用稅的徵收不是以固定稅率計征的,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調節力度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方面的差別,所以按照原土地性質和土地使用面積計征的。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8)地下礦山耕地佔用稅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一、征稅范圍
耕地佔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佔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於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
此外,在佔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二、納稅義務人
負有繳納耕地佔用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境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可分為三類:
(1)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
(2)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3)農村居民和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