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私營企業的員工工資怎麼算
自己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定工資計算的方案,有些是老闆直接制定。
按照:基本工資+話補+車補+業績提成+崗位工資+工齡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實發工資
⑵ 私企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准
法律分析: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每小時一點五倍工資;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每小時兩倍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每小時三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⑶ 私企單休計算工資公式
單休上26天班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26天-21.75天)*約定的工資/21.75天。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的平均每月制度計薪日為21.75天。,
⑷ 私企退休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城保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繳費年限);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指數時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中人」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⑸ 私企工資計算方法
(一)勞動法規定的情形
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 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因地制宜
很多企業每個月規定休假天數是計薪的,企業計算工資是按照自然月天數進行工資計算,有的企業同時也規定,員工事假天數不可以超過XX天,超過XX天之後帶薪休假的天數是按照事假來計算。
比如:該員工工資2000,公司每月帶薪休假4天,該員工當月未出勤天數5天,也就是說該員工有1天事假。計算公式為2000/30*29
⑹ 私企員工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⑺ 一個月保底5000三號入職休息倆天這個工資怎麼算
你們月多少天算滿勤。雙休正常的工作室算21.75天滿勤。私企有單休的,或者休息兩天3天都有。比如你滿勤是26天。那麼你的工資,算5000/26是你日薪,再*你的工作幾天。比如你月工作23天,5000/26*23=4423元。
⑻ 私企日工資計算方法
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的一種重要經濟權利,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有權獲得最低工資保障,並要求同工同酬。接下來請欣賞我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私企日工資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加班費計算案例:
小王每月工資3000元,春節7天都在加班,那麼加班費計算如下:
前3天為法定節假日,每天加班費為3000÷21.75×300%;
後4天為雙休日調整的,公司可安排補休,無法補休的,每天加班費為3000÷21.75×200%;
以上兩項總計:3000÷21.75×300%×3+3000÷21.75×200%×4=2344.83元
本月如無其他加班,工資總計:2344.83+3000=5344.83元
加班費只與“制度計薪日”或日工資有關。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根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
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算定方法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4天和166.7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准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⑼ 私企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職工病假工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支付辦法。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