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庫存金額計算公式
庫存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庫存金額=(期初庫存商品進銷差價 + 本期購入商品進銷差價)/(期初庫存商品售價 + 本期購入商品售價)* 100%
本期銷售商品應分攤的商品進銷差價 = 本期商品銷售收入 * 商品進銷差價率
本期銷售商品的成本 = 本期商品銷售收入 - 本期銷售商品應分攤的商品進銷差價
期末結存商品的成本 = 期初庫存商品的進價成本 + 本期購進商品的進價成本 - 本期銷售商品的成本。
庫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指企業的庫存商品明細賬用什麼價格來記賬,以及在庫存商品的明細賬上是否反映商品的實物數量。按照庫存商品明細賬所提供的核算指標來劃分,庫存商品的核算方法分為數量金額核演算法和金額核演算法。
數量金額核演算法是同時採用實物計量和貨幣計量兩種量度對庫存商品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進行反映和監督的核算方法,它既可以提供庫存商品的數量指標,又可提供庫存商品的金額指標,數量金額核演算法又可分為數量進價金額核算和數量售價金額核算兩種。
企業購入商品可以採用進價或售價核算。採用售價核算的,商品售價和進價的差價額,可以通過「商品進銷差價」科目核算。月末應分攤已銷商品的進銷差價,將已銷商品的銷售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借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商品流通企業的庫存商品還可以採用毛利率法和售價金額核演算法進行日常核算。
1、毛利率法
毛利率法:是指根據本期銷售凈額乘以上期實際(或本期計劃)毛利率匡算本期銷售毛利,並據以計算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成本的一種方法。
其計算公式如下:
毛 利 率 = (銷售毛利 / 銷售凈額)*100%
銷售凈額 = 商品銷售收入 - 銷售退回與折讓
銷售毛利= 銷售凈額*毛利率
銷售成本 = 銷售凈額 - 銷售毛利
期末存貨成本 = 期初存貨成本 + 本期購貨成本 - 本期銷售成本
這一方法是商品流通企業,尤其是商品批發企業常用的計算本期商品銷售成本和期末庫存商品成本的方法。
❷ 資金集合再分配是什麼
集合分配賬戶是用以歸集和分配會計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某一階段所發生的某類費用的賬戶定義解釋集合分配帳戶是用來匯集和分配經營過程中某一階段所發生的有關生產費用,藉以核算與監督有關生產費用計劃的執行和分配情況的帳戶。設置這類帳戶是便於將這些費用進行分配。具體來說,就是用來核算和監督由多種費用要素構成,需先集中後分配的費用類賬戶。這類賬戶用來歸集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便於直接計入成本或不能直接沖抵收入的間接費用,這些費用集中後才便於按一定的標准分配到各成本計算對象,同時也才便於考核費用預算的執行情況。
❸ 私募基金增值稅,必須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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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伴隨著17年6月財稅56號文出台,資管產品增值稅徵收辦法基本落地,12月25日財稅部門又公布了90號文,再為資管增值稅打上兩項補丁。18年開始資管產品增值稅即將開始徵收,在此我們再針對投資者關注的資管增值稅各方面話題進行梳理探討,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管增值稅的來龍去脈
(一)財稅36號文明確需繳納增值稅的金融服務范疇,與資管行業相關的主要是三種:
1、貸款/類貸款服務:資金貸出獲得利息的,其中取得的全部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其中第三條是對資產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進行繳納增值稅。
(二)財稅56號文對資管產品增值稅的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
1、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2、資管產品管理人與資管產品的范圍(基本涵蓋了目前金融機構的各類型資管產品);
3、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三)總結如下
資管增值稅是針對資管產品的增值稅,以管理人作為納稅人,適用3%稅率與簡易計稅計算方法(普通金融機構一般按6%可抵扣計算),對於資管產品而言,主要是收到的利息收入與金融商品轉讓帶來的價差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哪些資管產品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范圍如下
根據56號文的約定,幾乎所有境內金融機構資管產品都需要繳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原文明確提出「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以及財稅部門規定的其他產品)。
(二)下面我們再討論具體哪些資管產品運營行為會產生增值稅
1、利息收入:對於保本收益屬於利息收入,要徵收增值稅。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對於持有資管產品而言,由於大部分資管產品都不承諾保本,因而持有資管產品帶來的利息/分紅一般是免稅的。
2、金融商品轉讓方面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從而常見金融投資品種的轉讓都在增值稅繳納的范疇內。對於轉讓產生的銷售額,計算方式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目前傾向於認為開放式產品贖回可以不記為金融商品轉讓。即納稅人申購基金和贖回基金過程中,所有權沒有發生變更。
幾類資管產品投資不同標的時可能遇到的增值稅情況如下:
(三)繳納時間點
繳納義務的確認按照實際付息發生日、轉讓發生日來確認,機構匯總計算後,按季度繳納。
舉例來說,如果利息為按年支付,付息日在7月30日。則在沒有實際收到利息的季度里沒有繳稅義務,等到7月30日收到利息時產生繳稅義務,9月30日(三季度末)結束後機構匯總該季度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在10月初申報,並在10月20日附近進行繳納(不同地區對時間點要求略有差異)。
如何計算:
利息的銷售額=全部利息收入
轉讓價差的銷售額=賣出價 – 買入價(可正負抵扣)
應納稅額=銷售額(含增值稅)×徵收率/(1+徵收率)
增值稅附加稅=增值稅應納稅額×12%
三、對市場如何影響?
(一)資管機構的准備工作
由於資管增值稅是直接將管理人作為納稅人,而非代扣代繳人,這就需要管理人去和投資人(委託人)溝通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方式。一個比較自然的處理方式是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明確增值稅是否可以從產品凈值中扣除。尤其是對於通道類產品,資產管理人收取的費率極低,但需要履行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如果不能從產品凈值中扣除的話將給管理人帶來較大的損失,當然隨之而來的就是成本重新測算和定價的問題。
由於問題本質就是雙方如何分擔的問題,除了直接從產品資產中扣除外,調整管理費率,另行支付都是可以考慮的選項。最常見的就是從產品中進行扣除。
五、對資管行業的經營分析
(一)公募基金優勢較為明顯
由於公募基金明確可以免去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增值稅,是各類型資管產品(不考慮社保賬戶)中惟一具有「優勢」的產品,再疊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稅的條款,使得公募基金在稅收上是優勢最為明顯的資管品種。
(二)保本資管產品會產生額外稅費
由於保本資管產品產生的收益會被計做利息,產生另一重增值稅,所以保本資管產品是相對不利的(不論最終由投資人或管理人來承擔)。當然伴隨著未來《資管新規》的正式出台,「打破剛兌」的推進,保本資管產品本身應該也是萎縮的。
(三)銀行理財等零售渠道產品
資管增值稅對理財產品收益率的影響並不會太大,如果按免稅資產佔比三分之一來估計,那麼對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的影響(或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影響)應該在8-10bp附近。
❹ 集合競價的計算方法。在線求教
有好多小白在聽到股票集合競價的時候可以說是什麼都聽不懂的狀態,甚至有的情況就是盲目跟風使得被高位套牢。今天我以多年炒股經驗給大家分析一下股票集合競價,第二段都是敲黑板的內容,都快行動將它收藏起來吧!
在對這個股票集合競價的分析開始之前,想給大家分享一個大禮包,跟炒股有關的,就算是對股票投資毫無經驗的,也一樣輕松掌握!一站式解決選股、買賣等難題,想要免費獲取的朋友們就點擊下方鏈接吧:超實用炒股的九大神器,建議收藏
一、股票集合競價是什麼意思?
股票集合競價是指在股票每個交易日上午的9:15到9:25,由投資者按照自己的目標價格,不受任何限制的進行買賣申請。
股票集合競價的目的是確定開盤價,這個價格是股市開市時第一個出現的,也就是九點半的首個價格。
以下3條競價規則這個價格一般都要遵守:(1)這個價格可以成交最多;(2)買方跟賣方任何一方出的價格跟這個相同,起碼有一個要全部成交的;(3)最終,比這個價高的買入申請以及比這個價低的賣出申請都要保證它們成功交易,
舉例來說:
如果報價分別是10元和9.9元,分別有100人掛10元買、10000個人掛十元賣,掛9.9元進行買賣的兩類人人數都是1000人,那開盤的價格為9.9元。
因為價格在10塊錢時,撮合成交量只有100個,而價格為9.9元,那麼成交數量就增加到了1000個,如果成交價是沒什麼差別的,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委託必須是全部無異議的。
而此時高於9.9元買入委託全部成交,低於9.9元賣出委託全部成交。
關於股票集合競價的知識說完了之後,我們來看一下這段時間有什麼買賣技巧。
二、股票集合競價時間有什麼買賣技巧?
集合競價時間可以分為兩段,在每個時間段里,都有不同的操作:
第一個時間段9:15-9:20:可以完成申報和撤銷這兩個操作,你看到的匹配成交量有可能是虛假的,因為在這5分鍾內,已經成交的訂單是可以撤銷的。股票的價格會隨著前幾分鍾大單的買入而走高,而且大單會在9:20左右全部撤單,這時留給我們撤單的時間是很少的,根本反應不過來。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被主力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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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時間段9:20-9:25:發起申報就不能撤銷了,5分鍾內的看到的委託不是虛假的,想在漲停板的時候搶過別人的朋友一定不要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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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時間階段9:25-9:30:開盤時刻的前5分鍾,僅僅是接受申報而不做任何處理,這5分鍾下單申請暫時存放在券商系統里,上午的9點半才傳達到交易所。
這里,我再給大家交換幾個實用方法:
1. 舉例說你一定要買入一隻股票,以它的漲停價進行呈報,這樣基本都可以買到。
2. 如果你想把這只股票給賣掉,申報時就按照他跌停的價格去做申報,這樣基本都可以賣出。
其實實際成交價格,可未必是當時所申報的漲停價或跌停價,而是9:25成交的那個價格,也叫開盤價。
不過,要是以漲停板或跌停板開盤的話,那麼很有可能就買不到甚至賣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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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數學的集合如何計算
數學集合的計算方法有很多,常用的有「衛恩圖法」、列表法等。
❻ 私募基金是什麼意思普通人可以購買嗎
購買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是100w起投,且購買私募基金也有著相應的費用。
一般來講,私募基金購買費用涉及到認購費、贖回費、固定管理費和浮動管理費等。
一、認購費用
認購費為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認購基金時需要一次性繳納的費用,但私募排排網不用交納這方面的費用,他們是免認購費的。認購費主要用於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認購費的具體費率因基金種類不同而不同,通常為投資者承諾出資金額的1%-3%。
在認購費的收取上,主要分為價外收取和價內收取,價外收取指的是投資者購買200萬元的私募基金,認購費率為1%,則投資者需要向銀行賬戶匯入202萬元。而價內收取則是購買200萬的私募基金,投資者向募集基金的銀行賬戶匯入200萬元,這200萬元用來扣除認購費用後,剩下的錢用來申購基金份額。
二、贖回費用
私募基金的募集期一般為1-3個月,募集期結束則進入封閉期。通常大多數私募基金均設有贖回封閉期和准贖回封閉期。贖回封閉期一般為1-6個月,期間不接受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准贖回封閉期一般為6-12個月,期間允許投資者贖回,但通常需繳納3%-5%的贖回費。在業內,僅少數私募產品不收取贖回費。
持有時間超過一年以上贖回的通常沒有贖回費,贖回費用的計算方法為:贖回費=贖回資金×贖回費率。
三、固定管理費
固定管理費是投資者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包含信託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律師費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運作中產生的費用。管理費的具體費率因基金種類不同而不同,通常是投資者承諾出資金額的2%左右。該費用通常按日計提,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投資者看到的最新基金凈值已經扣除了該費用。
基金管理費的計算方式一般是:基金管理費=估值日基金資產總額×管理費率×前一個估值日次日至本估值日期間的天數/365。
四、浮動管理費
浮動管理費也叫基金的業績報酬,是目前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來源。私募基金在分配收益前要提取部分利潤作為業績報酬給基金管理人,這部分利潤是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收益。形式上可以是基金全部盈利的20%,或者按項目提取盈利的20%,也可以是在剔除給投資人保底收益之外的超額盈利的20%,業績報酬也是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浮動管理費一般可分為高水位法和非高水位法,在高水位法中,產品凈值在創歷史新高後,提取創新高的20%,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產品凈值為扣除業績報酬後的凈值。在採用非高水位法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分紅、贖回、清算等環節中提取業績報酬,投資者贖回時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產品凈值為未扣除業績報酬時的凈值。
業績報酬的提取方式為:業績報酬=(開放日計提業績報酬及特定利益前的基金累計凈值-歷史開放日最高基金累計凈值)× 業績報酬比率×該開放日基金單位總額。
五、小結
認購費、贖回費、固定管理費和浮動管理費這四項費用是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的過程中會涉及到的主要費用。可以看到,投資一款私募產品整體而言所需要制度的費用還是相對較高的,這些費用加起來差不多有3%左右,但正因為私募基金在高風險之下也有著相對較高的潛在收益,因為對於很多高凈值人士而言,並不會太在乎這些相關費用。
❼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託計劃財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託公司因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計劃財產;信託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第五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第七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第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條信託計劃文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認購風險申明書;
(二)信託計劃說明書;
(三)信託合同;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認購風險申明書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二)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計劃;
(三)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四)委託人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即表明已認真閱讀並理解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託投資風險。
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二份,註明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數量,分別由信託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條信託計劃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信託計劃的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信託合同的內容摘要;
(四)信託計劃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託單位價格;
(五)信託計劃的推介機構名稱;
(六)信託經理人員名單、履歷;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四)信託計劃的規模與期限;
(五)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安排;
(六)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七)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九)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一)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十二)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三)風險揭示;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信託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信託合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第十五條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公司應當提供便利,保證委託人能夠查閱或者復制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向委託人提供信託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委託人以現金方式認購信託單位,可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公司可委託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託計劃。
第十七條信託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委託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
第十八條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劃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第十九條信託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對非現金類的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可約定實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託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託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
信託公司依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託合同復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
第二十條保管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託人、保管人的名稱、住所;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三)信託計劃財產保管的場所、內容、方法、標准;
(四)保管報告內容與格式;
(五)保管費用;
(六)保管人對信託公司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保管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
(二)對所保管的不同信託計劃分別設置賬戶,確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三)確認與執行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指令,核對信託財產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
(四)記錄信託資金劃撥情況,保存信託公司的資金用途說明;
(五)定期向信託公司出具保管報告;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遇有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信託合同、保管協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託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設立為信託計劃服務的信託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並指定信託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
每個信託計劃至少配備一名信託經理。擔任信託經理的人員,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對不同的信託計劃,應當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
第二十五條信託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范圍和投資比例。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第二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二)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三)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五)不得將不同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投資於同一項目。
第二十八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而取得的信託收益,如果信託計劃文件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託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
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計劃終止:
(一)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三)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四)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信託計劃終止,信託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信託文件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信託公司應當用管理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託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託公司將信託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託財產墊付信託計劃的損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條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第三十六條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劃的不同,按季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信託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二)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三)信託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管理信託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託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四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的情況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並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管理信託計劃的相關資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現場檢查或非現場監管中發現信託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大會由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二條出現以下事項而信託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二)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三)更換受託人;
(四)提高受託人的報酬標准;
(五)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條召集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信託公司不依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信託公司設立、管理信託計劃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二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