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日工資計算的方法和法律規定是什麼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Ⅱ 關於日工資的演算法
有二種演算法:
1、日工資=月標准工資÷21.75 (月計薪天數)
2、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月計薪天數)
一、日工資=月標准工資÷21.75 (月計薪天數)
日工資是指當月的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其中月薪天數為「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不計算為缺勤天數。
二、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月計薪天數)
即每月按平均日歷天數30天計算。 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 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計算。
Ⅲ 怎麼算日工資
如果是問一個月工資多少然後具體到日是多少,這個基本是計算誤工費上的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加班工資: 日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Ⅳ 月工資和日工資計算方法的區別
月工資是按月支付,就是一旦簽訂協議或合同後,只有是因為天氣等外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公司經營方面造成的停工待料等,只要員工沒有請假,哪怕是無所事事,單位都是要支付其足額工資的;
日工資則是按日支付,月結,就是你上一天班,就給你一天的工資,你不上班就沒有,哪怕是因為公司的訂單等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待料,風險由你自己承擔,公司是不負責的。
Ⅳ 最新的日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平均每月工作時間。日工資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當由勞動者支付工資;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Ⅵ 勞動法中關於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6)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Ⅶ 日工資怎麼算
正演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演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相關規定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
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