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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人工資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09-06 10:31:25

㈠ 勞動法加班工資應該怎麼

一、勞動法規定加班算工資是: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二、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㈡ 加班工資怎麼計算公式

一、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1、加班工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具體如下:
(1)公司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1.5倍工資的工資報酬;
(2)公司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倍工資的工資報酬;
(3)公司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3倍工資的工資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公司不給職工加班工資怎麼辦
1、找公司協商:勞動者及時向公司了解相關情況,與公司就加班工資進行協商;
2、尋求調解:如果雙方之間矛盾復雜,雙方之間無法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尋求調解機構的調解;
3、申請仲裁:如果遵循上述解決方案,公司仍然不願意調解、調解不成功,或者在達成了調解協議以後不願意履行調解內容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向相關部門投訴: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向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5、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按照以上幾種方法都無法實際解決問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㈢ 加班工資如何計算【詳解】

加班工資如何計算【詳解】

加班工資關乎職員的重要利益,那麼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詳解,歡迎閱讀了解!

一、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日工資,小時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節長假七天加班為例,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即除夕、春節、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300%),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即初三至初六)拿雙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200%)。

幾個固定數據說明

按照法律規定,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時間為250天,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為115天。

計算方法:每月工作時間 20.83=(365-104-11)÷12;月計薪天數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時間 250=365-104-11;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二、加班工資計算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部[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要准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 ,以區別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

如何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准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三、平時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以基本工資為基數,21.75為每月平均計薪天數,按照每天8小時的標准工作時間計算,平時的一般加班費是不低於平均工資的200%,延時加班是不低於平均工資的150%,法定假日加班是不低於平均工資的300%。以基本工資1000元,加班24小時為例如果是24小時平時加班,那麼加班費=1000/21.75×24/8×2=275.86元如果是24小時延時加班,那麼加班費=1000/21.75×24/8×1.5=206.9元如果是24小時法定假日加班,那麼加班費=1000/21.75×24/8×3=413.79元

四、加班費基數如何計算

一、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加班費的支付基數:

對於計算加班費工資基數的工資標准,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總結來有兩種:

1、按照基本工資確定。基本工資是勞動者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員工所在崗位或者所具備的技能中相對固定的價值。採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支付基數的法律依據是勞辦發289號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本條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踐中,大多數人的工資待遇遠遠高於基本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似乎有點不公平,因此由出現了下面的一種方式,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2、按照地方規定執行。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一些省、市、自治區有自己的規定。廣東省就有特殊規定。具體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准。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上述條款明確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非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獎金、津貼、補貼是否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呢?《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了解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更是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

四、用人單位不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法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應該規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五、國家規定關於加班費的標准

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是怎麼的?

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是怎樣的?我們公司經常讓我們加班,可是加班費卻沒統一的標准,要看公司業績,業績好的時候就多給一點不好的時候就不給,我聽說國家規定加班費標准,那這個標準是什麼呢?

解答:

有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加班費標准,按照最低工資標准計算而來。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准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回加班費標準的相關知識:

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

第一部分、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六、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算定方法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准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例子

某職工月工資標准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計算日工資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如果一名勞動者領取北京最低工資標准96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費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費,總加班費最低應為30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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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加班費如何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資的演算法是: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以300%。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的演算法是: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以200%。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㈤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呢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如果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資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在休息日加班且沒有補休的,加班工資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㈥ 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平時加班費為每小時1.5倍工資,周六周日加班費為2倍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費為3倍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合同中約定的工資÷21.75÷8×1.5×加班小時數
合同中約定的工資÷21.75×2
合同中約定的工資÷21.75×3

㈦ 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21.75乘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21.75乘200%;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除21.75乘15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准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㈧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麼算

按勞動法的規定,一年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加班工資計算如下:1、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2、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周末加班工資按2倍計算);3、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法定假日按3倍計算)。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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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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