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下事假扣款(1200/21.75)*2=110.3 病假扣款(1200/21.75)*3*0.1=16.5 月薪下是1200-110.3-15.5=1073.2 日薪制 22天正常出勤部分 1200/22*17=927.3 病假部分 1200/22*0.9*2=98.2 日薪下的工資為 927.3+93.2=1025.5
㈡ 日薪計算方法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日薪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㈢ 關於日薪的計算方法是:月工資/21.75,這是否有法律依據(跪求)
有法律依據。依據如下:
1、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文件規定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㈣ 工資計算公式
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按21.75算。
以請事假為例,公式如下:事假應扣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請假天數,示範:假設基本工資為3000,事假兩天,那麼事假應扣工資為3000÷21.75×2=275.86。
應得工資為3000-275.86=2724.14。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4)日薪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制度計薪日是指計算薪酬的有效天數。按現行勞動法規,每周兩天雙休不計入薪酬計算天數,法定節假日可計入薪酬計算天數。
年計薪日為365-104(每周2天雙休)=261天,平均每月制度計薪日為21.75天。年工作日365-104(每周2天雙休)-11(國家法定節假日)=為250天,平均每月制度工作日為20.83天。
㈤ 勞動法中關於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5)日薪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