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提撥付科職要多少年限
公務員提拔晉升有嚴格的任職年限要求。大致遵循這樣一個原則:從副職提拔正職,要求在副職崗位上任滿兩年;從下級正職提拔到上級副職,要求在下級正職崗位上任滿3年。
比如,從科員提拔到副科,就要求科員滿3年;從副科提拔正科,要求副科滿2年;從正科提副處,要求正科滿3年;從副處到正處,要求副處滿2年,之後正處到副廳再到正廳依次類推。按照這個時間年限計算,公務員從入職到副科,理論上需要四年,即1年試用期+3年科員任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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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一年。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公務員提科長試用期時間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叄』 公務員試用期多長時間
《公務員錄用規定》
第九章試用
第三十九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國考、各地方公務員考試招錄公告會告知錄用相關安排。
『肆』 公務員法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多久
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考核評審。
考核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試用期內參加初任培訓,參加初任培訓情況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考核結果: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4.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4)公務員提科長試用期時間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試用期順延
在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期間,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2、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4、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伍』 公務員法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多久
一年。
正常情況下,公務員的試用期為一年,自公務員報到之日起計算一年。
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合格條件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陸』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多長時間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柒』 公務員試用期多久
有的,公務員的試用期為一年,自公務員報到之日起計算一年,
附:
《公務員法》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捌』 公務員試用期多久
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考核評審。
考核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試用期內參加初任培訓,參加初任培訓情況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4、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三、公務員錄用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是公務員應當具備的首要條件。
2、年滿十八周歲。
所謂十八周歲,是指公民從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個年份同月同日的實足年齡。將公民擔任公務員的年齡規定為十八周歲,主要是基於人類成長的自然規律與社會實際。到了十八周歲左右,人的生理和心理已經趨於成熟,具備了辨別自我行為的能力,所以通常以十八周歲作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一個界限。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根本制度的總綱領、法律體系的核心與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任何公民都應當遵守憲法。公務員作為公民也應當遵守憲法。在這里,公務員擁護憲法具有更深的涵義,即忠於憲法,不得反對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公務員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備良好的道德與品行,才能夠承擔重大的責任,才能夠實踐民主與法治,維護國家秩序、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因此,良好的品行對於公務員來說極為重要。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需要指出的是,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是相對職位的要求而言的,不能夠對公務員的身體條件提出超出職位身體條件要求的高標准甚至不合理的標准。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所應具備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應當與職位相匹配,即級別較高、處理復雜事務的公務員職位需要具備比較高的文化程度,而一些簡單的職位只需要一般的文化程度與工作能力即可。在現實的公務員招考中,無論
『玖』 公務員試用期規定
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補充
試用期滿考核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合格條件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不合格條件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考核程序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試用期順延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 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准。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准,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准: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准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