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勞分配的分配形式包括:非按勞分配的分配方式包括
按勞分配形式:以勞動為尺度分配個人消費品(在商品經濟中表現為貨幣收入)的分配方式。
它的主要內容包括:
1、個人消費品的分配只能以勞動為尺度,而不能以生產資料的佔有狀況和其他條件為尺度;
2、每個勞動者應分配的個人收入的多少,取決於他為社會提供的勞動進行必要的扣除之後為個人勞動部份的多少,多勞多得,少勞少得;
3、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生產的發展,勞動者能夠分到的消費品也將增加。按勞分配執行的是一種等量勞動相交換的原則。
非按勞分配形式包括: 按勞分配以外的勞動收入、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的收入、經營收入、資產收益、資本收入。
1、按勞分配以外的勞動收入。主要是個體勞動者和農村專業戶的個人收入。
個體勞動者的收入是勞動收入,但它不同於按勞分配收入。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民家庭收入中,也包含這種勞動收入的內容。此外,還包括國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勞動而獲得的收入。
2、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的收入。指在外資經濟和私人經濟企業中工作的勞動者得到的工資收入。其實質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
3、經營收入。公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者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民收入中包含的因經營業績帶來的收入。
4、資產收益;指公有制經濟和其他經濟成份中憑借資產獲得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等收入形式。
5、資本收入;各種投資者憑借資本所有權獲得的利潤收入,主要包括外資經濟中國外和港澳台資本家取得的利潤,以及我國私營業主取得的收入等。
(1)按勞分配收入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知識參與分配已經越來越普遍,並且也越來越得到人們普遍認同。知識是作為腦力勞動的成果參與分配的,也是一種按勞分配。我們知道,一般的勞動成果(產品或服務)只能使用一次(或曰一個壽命周期),只能供一人或一個社會群體使用,因而這種勞動成果也就只能一次性地參與按勞分配。
知識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動成果,從理論上講,其使用的范圍、時間和頻次具有無限性,除非有更新的知識將其代替、淘汰、推翻。所謂分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勞動成果的享用者對勞動成果的所有者支付的報酬。
知識這種特殊的勞動成果雖然也需要一定的載體,其載體也需要復制,但其本身卻不需要復制,不需要再付出新的勞動。不管有多少消費者,只要他購買知識產品,他就要支付報酬。也就是說,不需要復制的知識,可以參與無數次的分配;一次性的腦力勞動成果,可以無數次獲得報酬。
這不僅不是對按勞分配的否定,恰恰是按勞分配符合邏輯的發展。專利、發明、科技成果等作為股份,參與企業的分紅,實際上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
2. 勞動法月工資計算標准
法律分析: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 按勞分配原則是什麼
按勞分配原則是指把勞動量作為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主要標准和形式,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多勞多得,少勞少得。
我國現行的分配製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以此決定社會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個人收入)。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除特殊情況外,不勞不得。
(3)按勞分配收入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按勞分配的優缺點:
1、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主體,但不是社會唯一的分配原則。它只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本分配原則,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中,也還存在著其他分配方式。
2、等量勞動領取等量消費品的原則,還不可能在全社會的公有制經濟范圍內按統一標准實現。現階段的公有制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存在著各自的經濟利益。因此,按勞分配還不可能在全社會的公有制經濟范圍內按統一標准實現。
只能先根據各個企業提供給社會的有效的聯合勞動量,在各企業之間進行分配。然後再由各個企業根據等量勞動領取等量報酬的原則對勞動者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個人收入不僅取決於自己的勞動貢獻,而且還取決於所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
4. 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
【工資 折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小時工資×1.5(倍)×實際延長小時
休息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倍)
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倍)(註:本人原工資不扣減)
5. 按勞分配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