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請假工資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企業員工請假,一般分為請病假和請事假,請事假的員工未提供勞動,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不能倒扣工資,請事假的工資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對於請病假的員工,其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㈡ 請事假扣工資的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請事假工資的計算:本月工資=基本月工資÷21.75×本月實際工作天數。其中,本月基本工資指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工資金額;21.75指月計薪天數,本月實際工作天數是指除去事假的天數,本月實際一共工作了多少天。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㈢ 根據國家規定請假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因為勞動者請事假,是由於個人原因請假,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不屬於法定應當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㈣ 請假扣工資的計算方法
請假扣工資的計算方法:
1、工作人員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㈤ 請假後的工資,該如何進行計算呢
引言:能夠發現工資一直以來都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但是在生活中會出現很多的情況,比如有的員工請個假都可能被老闆扣工資,那麼勞動者在請假的期間,工資的待遇是如何進行計算的呢?通過查閱相關的資料就能夠了解到一般情況是照發本人的標准工資。而且職工休探親假的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完全可以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進行下發的,而且是需要單位領導進行批準的。
通過了解能夠發現職工是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一般來說年休假是7~14天的。但是如果單位拖欠工資的話,首先就是需要與單位進行協商,其次就是在必要的條件下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也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力而進行救濟。當發現自己的個人權益嚴重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從而獲取經濟補償。
㈥ 正常請事假扣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周六周日除去,只按工作日計算。)乘以你請假的天數,就是應扣的工資。你那個22應該是包括周末的吧,要不就應該是整月沒上班了。但實際上,每個公司都有他不同的計算方法。有的公司就是總工資除以30看當月實際天數而定),然後再乘以你請假的天數,就是應扣的工資。這個事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勞動法上是沒有明確說明的,具體就看公司怎麼規定了。一般病假扣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支付標准: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