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圖書稿酬計算標準是什麼(文字和圖片)
圖書稿費是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經常起爭執的問題,在出版社數年,遇到的沖突多由出版社結算稿費不及時、作者對稿酬計算方法不理解等方面引起,
一、常見的三種支付方式及計算方法
圖書稿費常見的有版稅、千字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種形式,它們的計算方法分別如下。
1.千字稿酬制
稿費=基本稿酬+印數稿酬-個人所得稅
其中
基本稿酬=Y元/每千字×千字
印數稿酬=印數(以千冊為單位)×基本稿酬×M%。
說明1: Y(單位:元/每千字)一般為30至100元/每千字之間,多數在30元或稍高,突破50元的就很少了,還有一部分是低於30元的(匯編類的千字稿酬標准更低);
說明2:千字的核算方法通常按版面字數計,如,如Microsoft Word 默認為A4頁面,每頁排44行,每行40字,則一頁A4的版面字數為44×40=1760字,即1.76千字。高校教材多為16開,每頁1482字,有時按1500字估算。
說明3:印數(以千冊為單位,不滿千冊按千冊計),如果印3100冊,則為「4」。
說明4:M一般數額很小,多數情況下為1%。
說明5:圖書重印後只支付印數稿酬,印數稿酬一般情況下很少很少,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也就是說針對大多數圖書千字稿酬和一次性稿酬區別不大。
2.一次性付酬
這沒什麼說的,談好合同後按合同約定給錢完事,標准可參照千字稿酬中的基本稿酬計算,或者另行確定。
3.版稅制
稿費=圖書定價×版稅率×發行數(或實際銷售數)-個人所得稅
說明1:版稅率通常在7%至10%之間。
說明2:發行數(或實際銷售數),最早的是指印數,也有出版社對自己銷售能力非常有信心,為簡化計算而採用印數(這樣說好聽一些,實際早期的版稅根據規定採用印數,至今有的出版社未改而已),也有的社不計算樣書和退貨。
說明3:正常情況下銷售數和印數之間差距不會太大,如果相差20%之內一般都是正常的。以下等式用以簡單說明圖書印出來後的去向:
印數=庫存數+發貨數-退貨數-報廢數-樣書數
實際銷售數=發貨數-退貨數
退貨率我沒詳細的數據,印象中教材的退貨率一般應該在5%之內,樣書數就幾十冊,不過現在隨著教材營銷力度的加大,一般教材的樣書可能達幾百冊甚至上千冊。
說明4:各社支付的稿費用的實際銷售數是否包含報廢和樣書這兩項則根據各社自已的規定執行,不太一致。
說明5:報廢的產生由以下幾種原因,圖書破損,不能再銷售;環境變化使書不能再銷售使用,如2007年財務政策變化致使大批財務類圖書報廢;老舊積壓圖書,失去銷售可能。
說明6:作者實際所得稿費為已代扣個人所得稅後的稿費。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參考:根據國家稅務規定,稿費不高於800於不納稅;稿費高於800元但不高於4000元,繳納超過800元數額的14%;稿費高於4000元應繳納全部稿費的11%。(具體請參閱相關稅務規定)。
二、稿費中常見的幾種問題釋疑
1超高版稅
不少教師經常會被游說以高版稅,超過10%,甚至有的接近20%。這種超高版稅在正常情況下國內外均多用於暢銷書,如於丹《論語》感悟、《哈利·波特》等,而且接近20%的也是很少很少的。在高校教材中採用高版稅制多為非正常合同,如版稅與包銷量掛鉤,老師承諾出版後自用N千冊才會得到超高版稅,否則沒戲。正常教材的版稅一般在7%至9%之間,10%的都很少。
正常情況下各社版稅率差距不大,作者的收入和教材的銷售量線性相關,建議作者選擇該教材類別里的強勢社,如外語類的外研社、上外社、機械類的機工社等,能帶來更大的收益。
2.千字稿酬與版制制PK
三種稿費支付方式如何選擇呢?如果排除一次性付酬,對比千字稿酬制和版稅制各有如下特點。
千字稿酬制支付時間早,一般在出版後一至三個月;版稅制則有些晚,一般要實現銷售後支付,隨著圖書重印及銷售會細水長流的流進作者口袋,結算時間有的按半年或一年結算一次,有的在重印時結上次稿費。
千字稿酬基本上與圖書印刷數量無關,版稅制高度與銷售量相關。不細心的讀者可能會問,千字稿酬不是還有一塊是印數稿酬嗎?實際上這一塊有和沒有沒什麼區別,印個幾千冊也就百把十元,不信您去算一下。
千字稿酬與版稅的平衡點一般在七八千冊之間,低於此數,千字稿酬拿稿費多,高於此數版稅制拿稿酬多。
個人傾向於版稅制,很少與作者簽千字稿酬制,原因是版稅制能更好的調動作者積極性編好書,並且維護好、共同營銷好,對出版社與作者均有利,千字稿酬則有一錘子買賣的嫌疑。
3.圖書銷售數據公開的問題
不少作者會問,銷售數到哪裡去查呢?現在在出版社外部基本上不可能查到某本書的銷售數據,但出版社內容很容易,且不視為機密。作者可以向責任編輯索要銷售數據,我建議出版社在支付稿費時附上圖書銷售清單或經常向作者通報圖書銷售情況。
按常規印數應印在圖書版權頁上,作者可以以此對照稿費結算情況,只要誤差在10%范圍內都是正常的。但現在有些出版社不印印數,對此還是向出版社索要印製或銷售數據即可解決。
4.稿費拖欠問題
估計遇到此問題的作者不少,但一般來說大的出版社有可能拖延稿費,但不會欠著不給,現在各大出版社信息系統做得都不很完善,由人工完成稿費支付的各個環節,難免有錯漏,所以作者最好在有疑問時向責任編詢問一下一般即能解決。但極個別不守信用的出版或工作室也是存在的,遇到這種情況建議作者拿起法律武器。
5.個人所得稅問題
以前計算機個人所得稅只需要作者身份證號,現在則要所有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所得稅基數按(稿費數÷主參編人數)來確定。如某本書稿費4000元,該書共有5人參編,且均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人均稿費800元,則不用再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只提供了4個人的身份證,則還是要扣一點點稅的,如果只有一個身份證復印件,則扣得稅就不是一點點了。
❷ 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中篇小說取得稿酬5000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50000*(1-20%)*20%*(1-30%)=5600
小說加印取得稿酬10
000
元,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1-20%)*20%*(1-30%)=1120
電影劇本審稿收入1
5000
元,應交個人所得稅=15000-(1-20%)*20%*(1-30%)=1680
翻譯收入
300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3000-800)*20%*
(1-30%)=308
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稿酬所得不足4000時,應交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800)*
20%
*
(1-30%)
2.稿酬所得超過4000時,應交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
*
(1-20%)
*
20%
*
(1-30%)3.適用稅率:
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減征30%所以實際稅率為14%
❸ 稿酬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稿費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我國的稅法規定,對於稿費或版稅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其稅率規定為: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次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1-30%)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4000)-800
每次收入額(>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此外,本稅徵收適用殘疾人、烈屬、孤老、傷殘軍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確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如果讀者朋友還是不太明白的話,不妨參照如下更為白話的公式來進行計算: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說出版,獲稿費20000元,後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費10000元。
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❹ 出書一般稿酬是怎麼計算給作者的
這個要與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體稿費支付方式有版稅制和稿費制。此前國家有稿酬規定,但是比較老了。具體材料參加以下:
書籍稿酬暫行規定
(1990年6月15日國家版權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著譯者的正當權益,繁榮創作和學術研究,鼓勵著譯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著譯一經出版或發表,應根據作品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付給適當的稿酬。初版的書按照字數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並且按照印數付給著譯者印數稿酬;再版時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
第三條
基本稿酬標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的專著,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40元。
(2)翻譯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35元。
由外文譯成中文,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對翻譯者,按上述標准付酬。
由中文譯成外文,對翻譯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准付酬。對原著作者按該著作翻譯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數民族文字譯成漢文,對原著作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準定級支付60%的稿酬。
對少數民族文字翻譯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規定的外文譯成中文的標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漢文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譯、箋證、注釋、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對特別繁難,質量又高的,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過30元。
古籍資料的輯錄、匯編,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數稿酬)。
各種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
斷句、校正錯訛,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數稿酬)。
標點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難度大的標點加繁重校勘,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超過15元(均不付印數稿酬)。
(4)詞書稿:詞書條目,照本條第(1)款標准,按版面摺合的字數計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網路全書詞條編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5)根據他人著作改編和縮寫的書稿,按本條第(1)款標準的40%至60%向改編者付酬。並按改編費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編費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譯文的校訂費,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由譯者請他人代為校訂者,費用由譯者自付;出版社請他人校訂者,校訂費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圖書資料輯錄,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數稿酬。
(8)約請社外人員編選的書籍付編選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約請社外人員編輯加工的書稿,付編輯加工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9)約請社外人員審查書稿,付審稿費。一般書籍的審稿費按每萬字10至20元付酬;對於繁難的專著,可適當提高,但每萬字不超過40元;不付印數稿酬。
第四條
印數稿酬:(一)一般書籍的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1)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數超過一萬冊的,其超過部分以千冊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千冊的,按千冊計算),每千冊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數超過一萬冊的,按本條第(一)款之(2)的規定支付。
(三)本條(一)(二)兩款規定的印數稿酬,每次重印均應累計過去的印數。不論初版還是重印,出版社均應在版本記錄頁上如實註明印數。
(四)學慣用書、臨時教材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譯,在第一次出版後兩年內,印數在10萬冊以下者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酬;超過10萬冊以上,視不同情況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條
曾在報刊上發表過的著譯,輯成個人專集出版,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編選不同著譯者的報刊文章合集出版,對著譯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分章撰寫,內容相互有連貫性的專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撰寫,單篇獨立(沒有連貫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期刊轉載其他報刊上已發表過的作品,按第三條第(1)款標準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並按第三條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刊付酬。
第六條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譯,屬於非作者原因未能出書者,出版社應按該書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給作者著譯費(書稿歸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動約稿,但因稿件質量不合格未能出書者,出版社視具體情況,酌付少量的約稿費。
第七條
解放前出版過的著譯重印或校訂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對已故作者著譯的付酬辦法見第八條)。解放後出版(或再版)的已付過基本稿酬的著譯,再版以及輯成個人專集(包括全集、選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著譯修訂再版,視修訂程度支付修訂費。修訂費按增補部分的實際情況付酬;修訂後,質量有顯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數稿酬,仍應累計原來的印數。
第八條
對已故作者稿酬的繼承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1)著譯者死亡在30年以內者,出版其未曾發表過的遺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只付印數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譯者死亡超過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其首次發表的遺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
第九條
一部書稿分別出版不同字體的版本,或以幾種裝幀形式出版,或改變書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轉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編進另一書時,除對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對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應累計印數,付印數稿酬。
出版社將一種書籍分地印造,或經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貨,其印數均應一並累計。印數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給。
第十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計算單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詩詞每10行作千字算(曲藝等韻文體行數計算從詩詞)。舊體詩詞稿酬可酌量提高。樂曲、歌詞、畫稿、地圖等付酬辦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字數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題目按1行計算。標點排在行外的,字數加十分之一計算。
出版社編輯部增加的例言、說明、註解、目錄、索引或其他附件,書上排印的中縫、書眉、頁碼和翻譯書籍中就原書復制的圖表以及附錄轉載的文件資料,均不計稿酬;但翻譯書籍的附錄、圖表內夾有譯文的,譯文部分計酬。
第十一條
封面和圖表的設計,以及中外文對照表的編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付酬標准另行擬定。
第十二條
出版者同著譯者應簽訂約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預付稿酬,由合同約定,但書籍出版後,應在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應在出版後一個月內結付印數稿酬。
第十三條
書籍出版後,出版社應送給著譯者樣書,一般性的書籍可送10至20本,情況特殊的可以酌增酌減。對著譯者購書應予以優待,在100本以內者,可以按批發折扣售給。情況特殊者,在售書數量上可酌增酌減。
第十四條
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著譯,按本規定以人民幣支付稿酬。外國人(包括中國血統的外籍人)的著譯(國外未曾出版過),在我國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譯或重印),稿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出版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制定本社的稿酬實行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送有關出版行政機關和國家版權局備案。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和出版社的有關領導部門要加強對稿酬的管理,監督執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壓低稿酬標准,如有違反者,版權行政機關要予以糾正。各出版社應實行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和總編輯三級審查確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的付酬標准,報紙、期刊可參照執行,但不付印數稿酬。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實行,計酬界限以版本記錄頁上的出版日期為准。初版的書籍以本暫行規定的稿酬標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書的印數稿酬,根據本暫行規定的基本稿酬數額,按第四條的規定付酬。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國家版權局。
參考資料: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1990年第二輯第271頁。
❺ 出書一般稿酬是怎麼計算給作者的
這個要與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體稿費支付方式有版稅制和稿費制。此前國家有稿酬規定,但是比較老了。具體材料參加以下:
書籍稿酬暫行規定
(1990年6月15日國家版權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著譯者的正當權益,繁榮創作和學術研究,鼓勵著譯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著譯一經出版或發表,應根據作品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付給適當的稿酬。初版的書按照字數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並且按照印數付給著譯者印數稿酬;再版時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
第三條 基本稿酬標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的專著,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40元。
(2)翻譯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每千字不超過35元。
由外文譯成中文,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對翻譯者,按上述標准付酬。
由中文譯成外文,對翻譯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准付酬。對原著作者按該著作翻譯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數民族文字譯成漢文,對原著作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準定級支付60%的稿酬。
對少數民族文字翻譯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規定的外文譯成中文的標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漢文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譯、箋證、注釋、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對特別繁難,質量又高的,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過30元。
古籍資料的輯錄、匯編,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數稿酬)。
各種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
斷句、校正錯訛,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數稿酬)。
標點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難度大的標點加繁重校勘,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超過15元(均不付印數稿酬)。
(4)詞書稿:詞書條目,照本條第(1)款標准,按版面摺合的字數計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網路全書詞條編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5)根據他人著作改編和縮寫的書稿,按本條第(1)款標準的40%至60%向改編者付酬。並按改編費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編費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譯文的校訂費,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由譯者請他人代為校訂者,費用由譯者自付;出版社請他人校訂者,校訂費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圖書資料輯錄,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數稿酬。
(8)約請社外人員編選的書籍付編選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約請社外人員編輯加工的書稿,付編輯加工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9)約請社外人員審查書稿,付審稿費。一般書籍的審稿費按每萬字10至20元付酬;對於繁難的專著,可適當提高,但每萬字不超過40元;不付印數稿酬。
第四條 印數稿酬:(一)一般書籍的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1)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數超過一萬冊的,其超過部分以千冊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千冊的,按千冊計算),每千冊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數在一萬冊以內的,以一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數超過一萬冊的,按本條第(一)款之(2)的規定支付。
(三)本條(一)(二)兩款規定的印數稿酬,每次重印均應累計過去的印數。不論初版還是重印,出版社均應在版本記錄頁上如實註明印數。
(四)學慣用書、臨時教材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譯,在第一次出版後兩年內,印數在10萬冊以下者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酬;超過10萬冊以上,視不同情況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條 曾在報刊上發表過的著譯,輯成個人專集出版,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編選不同著譯者的報刊文章合集出版,對著譯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分章撰寫,內容相互有連貫性的專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撰寫,單篇獨立(沒有連貫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期刊轉載其他報刊上已發表過的作品,按第三條第(1)款標準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並按第三條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刊付酬。
第六條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譯,屬於非作者原因未能出書者,出版社應按該書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給作者著譯費(書稿歸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動約稿,但因稿件質量不合格未能出書者,出版社視具體情況,酌付少量的約稿費。
第七條 解放前出版過的著譯重印或校訂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對已故作者著譯的付酬辦法見第八條)。解放後出版(或再版)的已付過基本稿酬的著譯,再版以及輯成個人專集(包括全集、選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數稿酬。著譯修訂再版,視修訂程度支付修訂費。修訂費按增補部分的實際情況付酬;修訂後,質量有顯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數稿酬,仍應累計原來的印數。
第八條 對已故作者稿酬的繼承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1)著譯者死亡在30年以內者,出版其未曾發表過的遺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只付印數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譯者死亡超過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其首次發表的遺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
第九條 一部書稿分別出版不同字體的版本,或以幾種裝幀形式出版,或改變書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轉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編進另一書時,除對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對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應累計印數,付印數稿酬。
出版社將一種書籍分地印造,或經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貨,其印數均應一並累計。印數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給。
第十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計算單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詩詞每10行作千字算(曲藝等韻文體行數計算從詩詞)。舊體詩詞稿酬可酌量提高。樂曲、歌詞、畫稿、地圖等付酬辦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字數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題目按1行計算。標點排在行外的,字數加十分之一計算。
出版社編輯部增加的例言、說明、註解、目錄、索引或其他附件,書上排印的中縫、書眉、頁碼和翻譯書籍中就原書復制的圖表以及附錄轉載的文件資料,均不計稿酬;但翻譯書籍的附錄、圖表內夾有譯文的,譯文部分計酬。
第十一條 封面和圖表的設計,以及中外文對照表的編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付酬標准另行擬定。
第十二條 出版者同著譯者應簽訂約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預付稿酬,由合同約定,但書籍出版後,應在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應在出版後一個月內結付印數稿酬。
第十三條 書籍出版後,出版社應送給著譯者樣書,一般性的書籍可送10至20本,情況特殊的可以酌增酌減。對著譯者購書應予以優待,在100本以內者,可以按批發折扣售給。情況特殊者,在售書數量上可酌增酌減。
第十四條 台灣、香港、澳門同胞的著譯,按本規定以人民幣支付稿酬。外國人(包括中國血統的外籍人)的著譯(國外未曾出版過),在我國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譯或重印),稿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出版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制定本社的稿酬實行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送有關出版行政機關和國家版權局備案。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和出版社的有關領導部門要加強對稿酬的管理,監督執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壓低稿酬標准,如有違反者,版權行政機關要予以糾正。各出版社應實行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和總編輯三級審查確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的付酬標准,報紙、期刊可參照執行,但不付印數稿酬。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實行,計酬界限以版本記錄頁上的出版日期為准。初版的書籍以本暫行規定的稿酬標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再版書的印數稿酬,根據本暫行規定的基本稿酬數額,按第四條的規定付酬。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國家版權局。
參考資料: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1990年第二輯第271頁。
❻ 寫書的稿費怎麼算
書稿稿酬計算方式三種計算方式 1. 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公式是:〔XX元/千字×千字〕+〔印數×基本稿酬的XX%〕目前,按每千字以元計算是:原創作品:30-100;演繹作品:(1) 改編10-50;(2) 匯編3-10;(3) 翻譯20-60;(4) 注釋30-100。 2. 版稅。公式是:XX元(圖書定價)×XX%(版稅率)×發行數;版稅率標准為:原創作品3%-10%;演繹作品1%-7%; 3. 一次性付酬。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的出版社,不同的合同約定,要自己算
❼ 上一篇南網集團稿件多少稿費
上一篇南網集團稿件費用需要具體聯系相關人員詢問
根據《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付酬方式仍為三種,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版稅,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該規定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有關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稿酬標准:
1.原創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
2.譯著作品:
(1)改編:每千字10元~50元;
(2)匯編:每千字3元~10元;
(3)翻譯:每千字20元~80元。
印數稿酬標准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年累計總數超過10萬冊的,對超過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匯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年累計超過10萬冊的,對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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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書籍稿酬的計算方法誰知啊
出版社支付作者的費用有兩種方式:稿酬、版稅
(1)稿酬,也分有多種方式
a.
每千字固定價格+印數稿酬
現行的每千字稿酬從30元~1000(甚至更高)。印數稿酬很低,再次印刷時出版社還會給你。
b.
固定稿酬,雙方直接談好總字數和總價格。
(2)版稅制
按書印刷碼洋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費用。一般大作家、或肯定銷量很大的作品都採用這種方法。所謂印刷碼洋就是書的定價乘以該書印刷的總數。
一般版稅稅率為8%~15%。看人看作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