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日工資,小時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節長假七天加班為例,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即除夕、春節、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300%),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即初三至初六)拿雙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200%)。
幾個固定數據說明
按照法律規定,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時間為250天,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為115天。
計算方法:每月工作時間20.83=(365-104-11)÷12;月計薪天數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時間250=365-104-11;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115=104+11
⑵ 廠里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准
法律分析:廠里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准,一般可以分為以下的兩種情況處理。具體如下:1、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資的演算法是: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以300%;2、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的演算法是: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乘以200%。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⑶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准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法定節假日進行加班,那麼應按小時平均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勞動者加班費,如果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他時間進行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按照平均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勞動者加班費,這里明確強調一點,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用補休後補,必須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費。三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雙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加班工資=日加班工資÷8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⑷ 公司加班費用一般怎麼算的
【法律分析】:公司加班費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計算: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協商,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勞動者也有權拒絕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並且單位無權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扣罰獎金或福利。假如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的,則不能視為加班。
如果用人單位缺乏任何關於加班審批程序的規定,且以考勤卡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此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就可將考勤的統計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在一些地區的司法案例中,也將這種情況視作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那麼,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加班費的計算會結合勞動者實際的加班情況來進行處理, 而且加班的情況不同所產生的加班費用就會不一樣,但如果是屬於自願加班的,那麼加班費用就可以與單位協商,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做不同的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⑸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准
法律分析:勞動法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准=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准÷(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准=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准÷(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3、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准=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准÷(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⑹ 員工加班費怎麼計算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加班費應當這樣計算:
用你的月實際收到的工資除以21.75就是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8就是小時工資,再按照工作日加班應支付1.5倍工資、休息日加班應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支付三倍工資計算
比如你月工資是2萬元,假如你當月一共加班20小時,那麼你的加班費20000/21.75/8*20*1.5就等於3448元,
假如你當月四個周六都在加班那麼你的加班費為20000/21.75*4*2=7356元 如果法定節假日3天你都在加班那麼加班工資應為20000/21.75*3*3=8276元
所以很多用人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加班費是嚴重違法勞動法的,我們當然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