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鞋子三包法
法律分析: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❷ 鞋子的三包是怎麼定的
一般的品牌鞋子是7天包換,但是一般只限制於鞋子未穿過,而且不會影響到商家的第二次銷售,當然如果鞋子出現了斷底斷面、大小不一,高低幫等自身質量問題可退貨或換貨的情況,那麼買家是可以要求退換的。
一、鞋子三包期限如下:
全真皮布料的運動鞋三個月,非真皮面料的運動鞋、休閑鞋一個月為三包期。
二、鞋子三包的具體內容:
1、包退: 客戶購買 產品之日起 7天內(即銷售憑證所標示購買之日起計),如出現因挑選不當未穿過,新鞋不配雙,尺寸大小不一,順腳,可以退貨、換貨。
2、包換: 三包期限內,凡出現以下問題給予包換 :正常使用而出現斷底、斷面、斷跟、斷幫之一者,可以退換。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憑修理記錄和證明包退換。
3、包修: 三包期限內,正常使用情況下 出現開膠、脫線、斷線、跟面脫落問題者,憑銷售憑證可給予免費修理。(註:三包期限過後,消費者憑各銷售商的銷售憑證可給予修理,將收取基本的成本費用)
三、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1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2 、消費者自行拆動或修理造成損壞的。
3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銷售憑證。
4 、超出「三包」期限規定的。
5 、標明為「處理品」、「等外品」或「 B 品」的。
❸ 鞋子的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3個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1個月。
第二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❹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是什麼
1.三包期限,自購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個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個月。
B、包換:
一、未穿過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
1.左右腳不配雙。2.鞋面和鞋底有明顯的色差。
二、售出一個月內出現以下問題之鞋子,予以包換。
1. 鞋面有嚴重退色者。
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斷裂。
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斷裂。
C.包退:
1.屬包換原因(一)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退錢給消費者。
2.屬包換原因(二)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扣除每日0.5%之折舊費退錢給消費者。
3.在第一個月內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價每日0.5%收取折舊費,予以退貨。
另:屬下列情形不實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無法保持原樣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換。
2、商品標上有洗滌、保養說明,而未按說明洗滌造成商品損傷的,不予退換。
A、消費者因穿著、保養不當(如雨天穿著或接觸溶劑、鹼、油等易腐蝕物)或人為破壞而導致鞋子破損者
B、已標明特價、拍賣「處理品」等外品
C、無發票「信用卡」及真實有關證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動的
E、在質保期外。
具體細則:
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條 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❺ 鞋子三包折舊費是怎麼定的
對於鞋類的產品,是按照專門的鞋類三包規定來處理的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1.三包期限,自購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個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個月。
B、包換:
一、未穿過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
1. 左右腳不配雙。
2. 鞋面和鞋底有明顯的色差。
二、售出一個月內出現以下問題之鞋子,予以包換。
1. 鞋面有嚴重退色者。
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斷裂。
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斷裂。
C.包退:
1.屬包換原因(一)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退錢給消費者。
2.屬包換原因(二)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扣除每日0.5%之折舊費退錢給消費者。
3.在第一個月內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價每日0.5%收取折舊費,予以退貨。
注:以下情況不屬於三包退換范疇
「三包期」的計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顧客投訴之日止。另:屬下列情形不實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無法保持原樣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換。
2、商品標上有洗滌、保養說明,而未按說明洗滌造成商品損傷
的,不予退換。
A、消費者因穿著、保養不當(如雨天穿著或接觸溶劑、鹼、
油等易腐蝕物)或人為破壞而導致鞋子破損者
B、已標明特價、拍賣「處理品」等外品
C、無發票「信用卡」及真實有關證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動的
E、在質保期外。
具體三包細則
第一條: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
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
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九條: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