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業主大會征詢投票如何有效
摘要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也是業主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自主管理的主要方式。但是,由於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的產權份額不盡一致,有的相差還比較大,簡單的採用一戶一票的方式確定業主的投票權,不能充分保障業主權利的公平。因此,必須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分布的實際情況,合理、公平的確定業主的投票權數。
❷ 、某小區在物業費調價征詢業主意見過程中,業主要求公示公共收益,其要求 是否
小區物業在物業費調價的時候,征詢業主的意見,業主要求公示公共收益,這個要求完全合理,小區業主有知情權。
公共收益。
要了解公共收益,我們首先需了解什麼是公共部分。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綜上所述,《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既明確了公共部分的組成,也明確了公共部分屬於業主共有。
在了解公共部分的法律定義之後,我們再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了解一下常見的小區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1、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例如轎廂廣告、戶外廣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動場地、會所、游泳池經營收入;
5、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自製售水機運營費用;
8、小區公共區域租賃快遞櫃收益;
9、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綜上所述,公共部分由業主 「共有和共同管理」,確立了業主對公共部分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綜上所述,公共收益如何處分應由業主決定,業主對此有行使表決權的權利。如何處分應徵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❸ 新物業管理條例下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全文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作出約定。
第二條(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於 年 月 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 西蘭小區業主大會 ;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西蘭小區平房內 ;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東至:秦都區第一人民醫院,西蘭路咸陽市蔬菜公司;南至:農機修造廠;西至:咸陽市農工商物資貿易公司;北至:咸陽市公路總段家屬院 ;
(三)物業類型:住宅物業。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佔地面積: 22521.7 平方米;
房屋總建築面積: 17061.9 平方米,其中:住宅 16479.9 平方米, 190 套;非住宅 582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許可權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業主意見,並向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八條(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採用以下第 兩 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第九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無力履行職責時,由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召開:
(一)20%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准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征詢意見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一條(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下列計算方式確定:
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代理)
業主在行使選舉權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監護人代表業主投票,可視為業主授權,不再辦理書面委託手續。
第十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要求)
涉及支取專項維修資金、解聘物業公司等重大事項,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事先告知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辦事處、居委會,並在其監督指導下嚴格按程序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 。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 。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3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也可以按本議事規則的約定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 30%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 。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 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 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 ,費用 ;
2. ,費用 ;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採用下列第 種籌集方式:
(一)每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納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 %,合計 元;
(三) 。
經費收支帳目由 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 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本議事規則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後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1、本示範文本僅供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時參考使用。
2、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擬訂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作出約定。
第二條(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於 年 月 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 西蘭小區業主大會 ;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西蘭小區平房內 ;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東至:秦都區第一人民醫院,西蘭路咸陽市蔬菜公司;南至:農機修造廠;西至:咸陽市農工商物資貿易公司;北至:咸陽市公路總段家屬院 ;
(三)物業類型:住宅物業。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佔地面積: 22521.7 平方米;
房屋總建築面積: 17061.9 平方米,其中:住宅 16479.9 平方米, 190 套;非住宅 582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許可權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業主意見,並向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八條(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採用以下第 兩 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第九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無力履行職責時,由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召開:
(一)20%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准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征詢意見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一條(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下列計算方式確定:
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代理)
業主在行使選舉權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監護人代表業主投票,可視為業主授權,不再辦理書面委託手續。
第十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要求)
涉及支取專項維修資金、解聘物業公司等重大事項,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事先告知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辦事處、居委會,並在其監督指導下嚴格按程序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 。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 。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3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也可以按本議事規則的約定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 30%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 。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 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 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 ,費用 ;
2. ,費用 ;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採用下列第 種籌集方式:
(一)每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納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 %,合計 元;
(三) 。
經費收支帳目由 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 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本議事規則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後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1、本示範文本僅供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時參考使用。
2、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擬訂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❹ 小區事項需要向全體業主意見征詢的有哪些
一般最常見的有:
1、變更物業服務合同,包括變更服務項目、服務標准、物業費收取標准等。
2、變更物業服務企業
3、變更或選舉業委會委員、業主代表
4、在業主入住超過50%以後,開發商或物業需要變更原公共區域規劃設計的(這個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比如小區增加出入口、調整綠地為停車場、變更原公共區域使用用途等等)
5、物業公司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6、其它涉及全體業主生活居住的事項
❺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其相關內容介紹
業主大會是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的議事機構,依法管理、決策小區內共有事權。代表著廣大業主的權利,下面介紹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
業主大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是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的議事機構,依法管理、決策小區內共有事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三條 本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通過,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議事規則經 年 月 日業主大會通過,本業主大會自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業主大會召開程序
第五條 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應當將召開會議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小區內業主公告。物業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房管局。
第六條 征詢意見。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發放征詢意見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小區內業主意見。業主自己或者委託代理人(憑委託書)填寫征詢意見表,並簽名有效。
第七條 回收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可通過設立投票箱、上門或寄掛號信等形式回收物業小區內業主意見,並邀請所在街道、居委會指導、監督,或請公證處公證。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發放和回收征詢意見表可分步驟進行。
第八條 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作書面記錄並存檔。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必須在公告欄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的時間,通報征詢意見結果,接受物業小區內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將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自會議結束後 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小區內公告,並將有關材料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房管局備案。
第三章 議事內容
第九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制定物業小區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決定物業服務方式,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服務人;
(五)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
(六)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准業主委員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報酬;
(八)制定物業小區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經營方案;
(九)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物業小區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議事內容:
(一)組織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為業主大會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准備工作,經業主大會決定和授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組織修訂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服務中的有關問題;
(六)提出維修資金續籌方案,督促維修資金交納責任人按照規定交納維修資金,組織業主討論維修資金的使用;
(七)公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大會決議等內容;
(八) 對違反管理規約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九)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共有物權的經營方案,簽訂經營合同,管理經營收入,定期公布帳目;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投票規則
第十一條 業主的投票權採用產權制。業主自取得物業產權時自然取得投票權。業主大會作出決定,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1/2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業主同意;業主大會作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和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 持有房產證或經房管局備案的預售合同為投票權人。業主的投票權可書面委託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業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業主應主動在指定地點領取投票表格,沒有領取投票表格,業主委員會應派人逐戶派送,送達物業使用人的,視為送達業主本人。投票人必須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寫有關情況並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同一物業業主超過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簽名確認的意思表示,視為全部物業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議事方式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個月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同時告知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房管局。
(一)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的;
(二)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書面徵求意見或兩者相結合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小區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1/2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業主參加。
(一)書面徵求意見形式。業主以答復調查問卷或提出書面意見表達個人意願,並簽名確認。經收集匯總表決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集體討論形式。集體討論形式可分為兩種形式,業主可任選一種:
1.全體業主會議制。物業小區(大廈)內的業主直接參加業主大會,討論重大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2.業主代表大會制。物業小區(大廈)業主超過 戶的,可以實行業主代表大會制,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須經所代表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1/2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業主同意,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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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物業公司 業主滿意度調查
請參考專業機構艾力森的《業主滿意度提升規范》摘要:
提升業主滿意度是一個長期的循環過程,一般包括如下環節:
第一步,指標發掘與構建:實施業主定性研究(深訪、焦點座談會)和企業內部訪談(管理者和員工訪談),分析與構建指標,指標檢測。
第二步,滿意度問卷測評:一般有入戶、面訪、電訪三種方式進行,根據實際需要和預算採用一種或兩種實施。
第三步,數據處理分析,產生測評結果報告和改進建議。
第四步,產生改進規劃,並向企業內部征詢意見。
第五步,實施整改計劃與神秘顧客計劃:包括:
1、建立提升示範試點;2、推出全面提升與改進措施和各項目提升、改進措施;3、實施神秘顧客檢測。艾力森提升措施有:軟硬體難點攻克競賽、企業文化與品牌宣講、現代公民建設工程、項目再定位營銷、業主活動創意競賽,等等。
第六步,繼續實施滿意度調查和神秘顧客檢測,及時總結、修正改進措施。
第七步,進入第二個循環。。。。。。
❼ 業主意見征詢物權法第幾條
我的話第45條,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