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涉案標的怎麼算
法律分析:涉案標的計算方法,一般是依據合同上的金額進行比例上的劃分,所以在具體問題的解決上,需要規范合同的條件。在解決問題時就就不會出現爭議,計算會存在誤差,所以需要積極的咨詢專業人士,只要自己的問題處理沒有問題花費自己不需要糾結。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要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Ⅱ 盜竊電動車怎麼估價
盜竊涉案的電動車,會由警方委託當地物價鑒定部門根據一定的規范進行價值鑒定。最後根據鑒定結果追究盜竊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Ⅲ 誰知道交通事故的車損評估費怎麼收取啊
1、如果是保險公司評估,是不收費的。
2、如果是您自己找評估公司收費,一般起步在500元以上,每超過1萬元,超出部分有比例收費。
2、事故車怎樣評估?收費標準是什麼?
事故車就是非自然損耗造成車輛傷損,導致機械性能、經濟價值下降的事故為事故車。更多地了解可以去這個去網站www.zhbx.net看看,這是個專業的保險公估公司,有很多相關產品和資料介紹。
3、派出所評估事故車輛修理費用收費嗎
派出所不是評估機構,派出所無權評估。
評估事故車損失價值、修理費等要到專業的鑒定機構去評估。
鑒定是要收費的。
4、車輛事故鑒定費用多少
不要錢,一般是由保險公司的主管理賠的理賠員來堅定車子的受損情況,根據受損情況和修理廠做出修理價格
5、事故車輛評估費用誰出
一般來我們晶實誠信做鑒定都是誰提出來的要做鑒定,誰先出事故車輛評估費。如果到打官司,誰輸誰就付這部分費用了。
6、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費
各個省的收費都有所不同的。
這是湖北的·給你參考參考發布部門: 湖北省物價局
發布文號: 鄂價費字[2001]28號各市、州、縣物價局: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有關問題的復函》(計價格(1998)847號)和《湖北省涉案物品價格評估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54號令)有關規定,價格認證機構開展了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業務,為保證這項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現暫定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收費標准如下:
一、各地價格鑒證機構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進行價格鑒定時,可按評估價值的相應比例收費,具體收費標准為:
(一)評估鑒定價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二)評估鑒定價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評估鑒定價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評估鑒定價值60000元以上的:2%。
按評估鑒定價值分檔累進辦法計收費用。每輛車損價格鑒定收費起點為5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
二、待國家計委對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收費作出統一規定時,由省物價局按國家規定另行通知執行。
三、以上暫行收費標准自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執行。
7、事故車輛鑒定費誰出
1、有關,「車輛技術鑒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4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後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後,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鑒定,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蒙蔽,盡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
相關法規
第一、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此可知,訴訟費用並不包括鑒定費用,也就是說鑒定費不應直接依據該《辦法》判決鑒定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條款並沒有實際說明鑒定費最終應由誰來承擔。但如果由申請人承擔,則有顯失公平的嫌疑。因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雙方對相關問題有爭議,才導致進入訴訟程序,產生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鑒定費用應作為債務人違約所帶來的一種損害來對待,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後,法院才能以判決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直接依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來判決。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嗎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車輛損失鑒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事故車在需要鑒定的時候,一般就是通過法律在劃分責任了,所以這時候的鑒定費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出或者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8、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汽車需拆檢評估,需物價局評估,費用應誰出
誰主來張的就誰出,該費用損失可以自要求被告賠償。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9、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費怎麼算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費的計算:
1、車輛被撞後,經過修理,大都會產生貶值損失。但貶值損失的大小,與車輛的購買年限、使用情況、車輛自身價值、車輛損壞程度等因素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可以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是剛出場的全新車輛、購買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車輛、以及損壞嚴重的車輛。
2、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
10、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費?
1、有關,「車輛技術鑒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4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後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後,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鑒定,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蒙蔽,盡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
相關法規
第一、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此可知,訴訟費用並不包括鑒定費用,也就是說鑒定費不應直接依據該《辦法》判決鑒定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條款並沒有實際說明鑒定費最終應由誰來承擔。但如果由申請人承擔,則有顯失公平的嫌疑。因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雙方對相關問題有爭議,才導致進入訴訟程序,產生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鑒定費用應作為債務人違約所帶來的一種損害來對待,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後,法院才能以判決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直接依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來判決。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嗎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車輛損失鑒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事故車在需要鑒定的時候,一般就是通過法律在劃分責任了,所以這時候的鑒定費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出或者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Ⅳ 山西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規范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行為,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和仲裁活動客觀公正,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仲裁機構以及其他辦案單位(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對涉案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和認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價格鑒證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的機構。第四條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價格鑒證機構依法獨立進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價格鑒證機構具體承擔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委託的刑事案件、監察機關查辦案件以及涉稅財物價格鑒證不得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第六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辦案單位需要進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應當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承擔,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承擔。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可以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承擔。
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價格評估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第七條委託人提出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提供所需的涉案財物及資料,並出具加蓋委託人公章的價格鑒證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價格鑒證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財物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種類、數量、購置價格、來源、新舊程度以及購置、建造、使用的時間、地點、現狀等;
(四)價格鑒證基準日;
(五)委託人聯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託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涉案財物及資料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前款第(四)項規定價格鑒證基準日的確定,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應當以辦案機關指定的日期為准。第八條價格鑒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委託的事項不屬於價格鑒證范圍的;
(二)委託的事項不屬於價格鑒證機構管轄范圍的;
(三)委託人不予配合或者隱瞞、拒絕提供涉案財物及其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涉案財物滅失的,委託人不能如實提供可以證明涉案財物詳實資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價格鑒證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價格鑒證機構因鑒證需要留存涉案財物時,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並辦理交接手續。對留存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鑒證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依法開展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人員在價格鑒證活動中,需要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委託人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涉案財物在價格鑒證基準日的重置價格、新舊程度、質量狀況、技術參數以及預期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鑒證:
(一)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
(二)屬於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實際價格水平計算;
(三)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參照當時、當地同類財物的市場中等價格水平計算。第十二條對已經滅失或者形態已經發生改變的物品,可以根據委託人認定的證據材料,比照價格鑒證基準日同類實物形態的價格水平進行價格鑒證。
Ⅳ 二手車評估方法的選用
一、二手車評估方法種類及適用范圍
二手車價格估算方法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等幾種方法。二手車評估師必須根據二手車評估的目的正確選擇合適的方法,才能正確估算二手車的價格。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現時市場條件下重新購置一輛全新狀態的被評估車輛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該被評估車輛的各種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作為被評估車輛現時價格的一種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既充分考慮了被評估二手車的重置全價,又考慮了該二手車已使用年限內的磨損以及功能性、經濟性貶值,因而是一種適應性較強並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用的基本評估方法。
適用范圍:重置成本法主要適用於繼續使用前提下的二手車評估。
2、收益現值法
收益現值法是通過估算被評估二手車在剩餘壽命期內的預期收益,並折現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藉此來確定二手車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也就是說,現值在這里被視為二手車的評估值,而且現值的確定依賴於未來預期收益。
適用范圍:收益現值法較適用於投資營運的車輛。
3、現行市價法
現行市價法又稱市場法、市場價格比較法,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車輛與最近售出類似車輛的異同,並將類似車輛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車輛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限行市價法是採用比較和類比的方法,根據替代原則,從二手車可能進行交易角度來判斷二手車價值的。運用限行市價法要求充分利用類似二手車成交價格信息,並以此為基礎判斷和估測被評估二手車的價值。現行市價法是二手車評估中最為直接、最具說服力的評估途徑之一。
適用范圍:現行市價法特別適用於產權轉讓的暢銷車型的評估,如二手車收購(尤其是成批收購)和典當等業務。
4、清算價格法
清算價格法是以清算價格為依據來估算二手車價格的一種方法。所謂清算價格,是指企業在停業或破產後,在一定的期限內拍賣資產(如車輛)時可得到的變現價格。清算價格法在原理上基本與現行市價法相同,所不同的是迫於停業或破產,清算價格往往大大低於現行市價法。這是由於企業被迫停業或破產,急於將車輛拍賣、出售。
適用范圍: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企業破產、資產抵押和停業清理時要出售的車輛。
二、評估方法的適用特點
1、重置成本法--比較充分地考慮了車輛的各方面損耗,反映了車輛市場價格的變化,評估結果更趨於公平合理,在不易估算車輛未來收益或難於在市場上找到可類比對象的情況下可廣泛應用。
2、現行市價法--要求評估方在當地或周邊地區能找到一個發育成熟、活躍、交易量大、車型豐富、容易找到可類比的參照車輛,並且參照車輛是近期的、可比較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因此,它特別適用於產權轉讓的暢銷車型的評估,如二手車收購(尤其是成批收購)和典當等業務。
3、收益現值法--從被評估二手車在剩餘經濟使用壽命內能夠帶來預期利潤的前提下進行評估的,因此,比較適用於投資營運車輛的評估。
4、清算價格法--從車輛資產債權人的角度出發,以車輛快速變現為目的進行評估的,因此,適用於企業破產、資產抵押、停業清理等急於出售變現的車輛評估,如法院、海關委託評估的涉案車輛。
三、選擇評估方法時應考慮的因素
估價方法的多樣性,為鑒定估價人員提供了選擇評估的途徑。選擇估價方法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必須嚴格與二手車評估的計價標准相適應;
2、要受收集數據和信息資料的制約;
3、要充分考慮二手車鑒定估價工作的銷量,選擇簡單易行的方法。
Ⅵ 涉案金額怎麼計算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Ⅶ 盜竊了摩托車是按發票價還是按什麼定價
不按發票價格,要由專門的價格鑒定部門對被盜物品的價格進行鑒定,按照這個價格來確定價值。
Ⅷ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公正客觀地評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物品損失,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對受損車輛、物品、設施等價格評估,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設施損失價格評估(以下簡稱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負責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
旅順口區、金州區和縣(市)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向價格評估機構發出經事故雙方當事人簽字的《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託書》。第五條評估機構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在收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託書》之日起3至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事故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價格評估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價格評估的進行。第六條價格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對車物的損毀原狀進行拍照,並將圖片資料保存至該起道路事故處理終結後1年。屬於隱性損壞的,應拆解後再進行價格評估。第七條評估機構完成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後,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並將評估結論告知交通事故當事人。《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後,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據。
《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託書》,由市價格評估機構統一印製。第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當事人對價格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或知道評估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評估結論的機構申請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作出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對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核裁定結論。第九條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事故當事人認為價格評人員與評估結果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可以申請評估人員迴避。
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第十條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具體標准和計算方法,由市物價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制定。第十一條價格評估機構收取評估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並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評估費由車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當事人預付,待結案時由當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第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經價格評估後,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受車輛所有人委託的人員自行選擇具有維修肇事車輛資格的企業進行修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價格評估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受損車輛修復企業。第十三條負責修復受損車輛的企業,應事先了解受損車況和價格評估結論,按評估的價格及時修復車輛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四條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忠於職守、秉公評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致使評估結論失實的,由物價部門宣布評估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吊銷責任人估價資格證;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Ⅸ 涉案金額怎麼計算的
當然以實際盜取的數額為依據。300元不符合刑事案的立案標准。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的前提,也是本罪與搶劫、搶奪、詐騙等侵犯產罪區別的關鍵。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用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經手發覺的方法,暗中將他人財物取走的行為。這里應注意兩點:
(1)秘密並非必須事實上不為人知,而主要是行為人自以為的秘密。因此,事實上不為人知,或者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發覺但行為人以為沒被發覺,或者在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況下,行為人當著其他的面公開拿走財物,都屬於秘密竊取;(2)秘密竊取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有兩類其一,一般類型,即常見的入戶盜竊、扒竊、順手牽羊等,其特點是被盜財物在空間上發生置移動;其二,特殊類型,如利用計算機盜竊、盜用他人電信碼號等,其特點是被盜財物在間上並不發生移動。
2 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財物,也包括無形財物;可以是合法財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佔有的財物。不動產本身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從不動產上拆卸或者分離來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門窗、磚瓦等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盜竊刑法單列罪名的特定對象的,不定盜竊罪,而應定相關犯罪。
3 本罪的罪過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誤將他人物當成自己的財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財物的,原則上不構成本罪。但將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收繳的本人財物走的,應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對於單位有關人員為牟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的盜竊,情節嚴重,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 構成本罪以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盜竊,是指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竊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認定盜竊罪與非罪界限的主要標准,司法實踐中適用該標准,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盜竊數額較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這里應注意三點:其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際竊取的財物的價值數額。盜竊信用並使用的,其盜竊數額應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了當地執行標準的,在當地應當執行當地的標准;其三,盜竊數額以人民幣計算。盜竊外匯的,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2 上述數額標准只是一個原則界限,雖未達到但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盜竊罪:(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同時,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為盜竊罪處理:(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臟、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3 對於下列發生在特定場合或者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盜竊,司法解釋規定有專門的數額標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鐵路運輸過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2)盜竊增殖稅專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的標准。
4 盜竊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評判、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位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