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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計算方法視頻

發布時間:2022-07-31 20:10:47

Ⅰ 土地復墾費多少一畝地

荒蕪費收取標准為每畝600-2000元,此費由國土管理部門收取,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一條根據《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的企業和個人,造成土地破壞的,應按《實施辦法》進行復墾,即: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自行復墾;企業和個人沒有能力進行復墾,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也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

凡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的,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均應按本標准向組織復墾的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

第三條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四條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

(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五條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勢改造利用養殖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二)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間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三)破壞土地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第六條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積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積物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加收0.20~0.40元。

第七條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用於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

(一)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0.80~1.30元;

(二)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50元;

(三)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10元;

(1)土地復墾計算方法視頻擴展閱讀:

土地復耕費徵收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2、《關於修改土地荒蕪費等三項收費的通知》(蘇價房[1998]12號 蘇國土計[1998]5號):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撥、使)用土地後,超過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蕪的,每年收取荒蕪費;

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規定收取荒蕪費外,由縣級國土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同時注銷土地使用證。

人為造成基本農田拋荒的,應限期耕種。在恢復耕種前,每年收取荒蕪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復耕費

Ⅱ 土地整理復墾的方法

是整理還是復墾?復墾的話又分充填復墾和非充填復墾方法,充填的有煤矸石充填或者粉煤灰充填,非充填的有挖深墊淺法,疏排法等。。。

Ⅲ 土地復墾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復墾補償標准見以下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徵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的損失補償費、林地的損失補償費和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耕地的損失補償費,以實際造成減產以前三年平均年產量為計算標准,由企業和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相應的損失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復墾其原有的土地,補償年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合理工期確定。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第十五條: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根據第十四條確定的原則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土地損失補償費金額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經復墾後直接用於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用從該項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由國家徵用並能夠以復墾後的收益形成償付能力的,土地復墾費用還可以用集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的土地,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Ⅳ 土地復墾費補償

普法內容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企業和個人對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非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承擔土地復墾責任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賠償金。土地損失補償分為耕地損失補償、林地損失補償和其他土地損失補償。耕地流失補償費標准按照實際減產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計算,企業和個人根據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繳納相應的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合理建設期限確定補償期限。其他土地損失的補償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地上附著物損失的賠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

2萬元/畝;

2.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1、8萬元/畝;

3.

結構(附屬)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Ⅳ 農村土地復墾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企業和個人對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非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承擔土地復墾責任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賠償金。土地損失補償分為耕地損失補償、林地損失補償和其他土地損失補償。耕地流失補償費標准按照實際減產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計算,企業和個人根據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繳納相應的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合理建設期限確定補償期限。其他土地損失的補償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地上附著物損失的賠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關於農村復墾的補償標准規定為:1、各個地區的規定不盡相同,構(附)著物補償標准需根據各地的相關政策進行確定;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標准一般1.8萬元/畝;3、一次性補償標准一般1.2萬元/畝。
【法律依據】
《土地復墾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Ⅵ 復墾費計算標准

法律分析:土地復墾費的計算按照土地復墾的面積等計算。土地復墾一般沒有補償費。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若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若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四條 條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Ⅶ 土地復墾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各地土地總量、價值等條件不同,土地復墾費的收費標准也不一樣,以黑龍江省為例:1、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准收取;(一)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二)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三)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四)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法律依據:《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土地損失補償費,以土地被破壞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計算標准,由企業和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直至復墾後交付使用。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費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Ⅷ 土地復墾補償標准

  1.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2. 經復墾後直接用於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用從該項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3. 由國家徵用並能夠以復墾後的收益形成償付能力的,土地復墾費用還可以用集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

  4.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的土地,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土地復墾條例》

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規定

《土地復墾規定》於1988年10月21日由國務院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11月8日發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是《土地管理法》的實施配套法規。共26條,對土地復墾的含義、適用范圍、「誰破壞,誰復墾」原則、管理體制、土地復墾規劃、建設項目土地復墾要求、復墾標准以及復墾後土地的驗收和交付使用等,作了具體規定。制定和實施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規定》適用於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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