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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賠償款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01-10 16:44:54

① 裁員補償金怎麼

公司裁員的補償金一般會這樣計算:公司裁員的補償金通常會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最高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來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一般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② 裁員補償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標准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裁員賠償款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這里的「報告『僅指說明,無批準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
一是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法定整頓期間」指的是企業為了恢復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一種再建型破產制度。如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就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如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就可以恢復清償能力,則企業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法院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並負責主持。如整頓期限結束,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說明企業經營十分困難。
二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於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由於裁員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因此如果勞動者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減: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③ 企業裁員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④ 被公司裁員,賠償該怎麼算

被公司裁員,企業是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的,賠償金由以下幾個方面決定:計算基數N計算年限、賠償金N、N+1、2N的區分

賠償金N、N+1、2N怎麼區分:

以下情況拿賠償金N:合同期滿企業不再續簽、經濟型裁員(企業破產、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合同、生產經營困難、企業轉型重簽合同導致無法履行)

以下情況拿賠償金N+1:這里的「+1」指的是通知金,賠償標准為離職前上1個月工資,如果企業提前1個月通知到員工,可不支付代通知金。其次,以下三種情況下都需要支付「+1」的代通知金:因患病醫療期滿後無法勝任工作、因崗位調整無法勝任工作、與勞動合同簽訂內容不符,且協商未果。除非企業倒閉重組,基本都需要支付這「+1」的代通知金。

以下情況拿賠償金2N:只有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要到2N。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⑤ 裁員補償工資如何計算N+1

n是指經濟補償金支付方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本地區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這就說人們通常所說的n。
+1,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並不需要+1,不過一些用人單位實踐中放寬政策,在經濟性裁員中也採用+1。+1是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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