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職工齡怎麼算的
法律分析:職工經批准辦理辭職手續的,根據《國家人事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中有關職工辭職後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辭職前和再次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九十年代前職工自動離職或辭去公職,其工作年限都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⑵ 離職後,如何計算工齡
1、勞改犯人刑滿在勞改單位就業的,被批准轉為固定職工的,其恢復政治權利後在該單位就業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2、未轉為固定職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後參加了工作的,其在勞改單位就業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3、勞教人員期滿在勞教單位就業的,其工齡計算也按上述意見辦理。4、但原是固定職工的勞教人員,未被開除公職的,其勞教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⑶ 離職工齡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辭職後工齡工資的計算,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⑷ 辭職後到新單位工齡怎麼算
法律分析: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准,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⑸ 職工辭職後工齡如何計算
在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中,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其在企業工作的工齡是否可與再次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這個問題,勞動部辦公廳答復如下:申請辭職的富餘職工,經企業批准,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是:家居城鎮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工資;隨戶口轉回農村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再次就業後又申請辭職的企業富餘職工,應按再次就業後重新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其生活補助費,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並重復領取。但無論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否,其辭職前和再次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董光 在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中,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其在企業工作的工齡是否可與再次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對這個問題,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