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自然人下落不明
法律分析: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源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什麼起計算
法律分析: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是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㈢ 公民下落不明時間怎麼算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所以,下落不明的從公民沒有音信、自意外事故開始之日或者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起算。
㈣ 《民法通則》中關於失蹤的時間計算
1,失蹤時間從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音訊消失的次日起算。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宣告為失蹤人。
2,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民通意見》規定: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對於在台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8.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㈤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是從什麼之日起算
失去音訊之日。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是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㈥ 關於民法宣告失蹤的計算時間
1,失蹤時間從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音訊消失的次日起算。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宣告為失蹤人。
2,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民通意見》規定: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對於在台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8.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㈦ 民法中關於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所以,下落不明的從公民沒有音信、自意外事故開始之日或者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起算。
㈧ 小明祖父下落不明的時間從什麼起計算
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小明的祖父在參加戰爭時期下落不明,自此音訊全無。在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祖父為失蹤人時,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小明祖父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㈨ 公安機關怎麼認定下落不明
法律分析: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所以,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也最具證明效力。一般情況下,應由當事人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