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轉債的轉股價值計算公式
可轉債的轉股價值按下列公式計算:可轉債的轉股價值=可轉債的正股價格÷可轉債的轉股價×100。例如:**轉債的轉股價為3.14元,其正股收盤價為3.69元,其轉股價值即為3.69÷3.14×100=117.52元,高於**轉債的收盤價117.12元。
拓展資料:
也可通過計算轉債轉股後的價值和轉債的價值來進行比較,轉股後的價值=轉債張數×100÷轉股價×股票價格,轉債的價值= 轉債價格×轉債張數。如申請轉股的轉債20張,其轉股後的價值即為20×100÷3.14×3.69=2350.32元,轉債的價值即為117.12×20=2342.4元,可以看出**轉債轉股後的價值略大於持有轉債的價值(註:以上計算未考慮賣出時的費用)。
由於可轉債和正股價格的波動性,投資者需謹慎選擇是否轉股。
在可轉債轉股期,經常會出現轉股後折價的情況,這時可轉債投資者轉股就無利可圖,理性的投資者將會繼續持有可轉債,到期時要求公司還本付息。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B. 請問轉債轉股是怎樣計算的。
可轉債轉換成正股的數量即為轉股比例:轉股比例=可轉債總面值/轉股價
即轉股比例=100*10/52.2=19.157(可轉債面值都是100元)
轉股後的價值即轉換為股票後的市值:准轉化比例*正股價
19*57.26=1120.5782,現金兌付的部分為0.157*52.2=8.1954,轉股後的總價值為1120.5782+8.1954=1128.7736.
(轉股數量只能為整數,不足一股的按轉股價來現金兌付)
目前持有的可轉債的市值為119.6*10=1196,小於轉股後的總價值1128.7736,所以轉股沒有虧損。
轉股前可以自己也計算一番,若是轉股後低於可轉債的市場價則沒有轉股的必要。
萬一開戶
C. 股票可配售可轉債比例如何計算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公司老股東進行配售,採用的配售比例方法並不一定相同,以深市的鞍鋼轉債(125898)和滬市的機場轉債(100009)為例:
鞍鋼轉債(125898)
配售比例與配售方法為按每股鞍鋼新軋A股股票配售2元可轉債的比例進行配售。本次優先配售採取取整的辦法,實際配售量以1000 元為單位,凡按照配售比例計算出配售量不足仟元的部分, 視為投資者放棄。
舉例如下:
如在配售權登記日下午收市後某鞍鋼新軋A股股東持有400股鞍鋼新軋A股股票,按配售比例計算配售數量800元可轉債,根據取整配售原則,此數量少於1000元,視為該投資者放棄配售;
如某投資者持有600股鞍鋼新軋A股股票,按配售比例計算配售數量1200元可轉債,根據取整配售原則,該投資者實際可配售1000元,其餘200元視為該投資者放棄;
如某投資者持有2800股鞍鋼新軋A 股股票,按配售比例計算配售數量5600元可轉債,根據取整配售原則,該投資者實際可配售5000元可轉債,其餘600元視為該投資者放棄。
上述配售量的計算按股票帳戶進行,同一股票帳戶中託管在不同券商處的鞍鋼新軋股股票數量將按同一股票帳戶進行累加,根據累加額計算該股票帳戶可獲配數量。
機場轉債(100009)
在對老股東配售時,規定的配售方法為:以截止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持有的股份數,按每100股可認購2 張的比例計算,以四捨五入原則取整為1手的整數倍。社會公眾股股東可配售的機場轉債手數計算公式為:可配售可轉債手數=股權登記日收市後持有股數×2/1000(四捨五入取整)。
每個股票帳戶的認購數量不得低於1手(10張), 超過1手的必須為1 手(10張)的整數倍。
投資者應詳細閱讀關於配售部分的內容。
(3)可轉債回售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
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
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
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D. 可轉債的溢價率怎麼計算
可轉債溢價率一般是指轉股溢價率,其計算公式=轉債價格/轉股價值 -1。而轉股價值的計算公式為轉股價值=轉債價格/轉股價×正股價。
比如,可轉債面值為100,可轉債的轉股價為10元,對應的正股價是15元,那麼轉股價值=100/10×15=150元,溢價率=100/150-1=-33.33%。
拓展資料:
「可轉債」一般是指「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是債券持有人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可轉換債券的特點是債權性、股權性、可轉換性。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其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概念釋義
基本收益:
當可轉換債券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換債券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換債券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債券轉股公式:
可轉換債券轉換股份數(股)=轉債手數 *100/ 當次初始轉股價格
初始轉股價格可因公司送股、增發新股、配股或降低轉股價格時進行調整。若出現不足轉換1股的可轉換債券余額時,在T+1日交收時由公司通過登記結算公司以現金兌付。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換債券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換債券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E. 可轉債轉股怎麼計算
可轉債轉股價值=可轉股數量×正股價;可轉股數量=可轉債票面總金額/當前轉股價。
拓展資料:
舉例計算
當可轉債價格為140元,轉股價為7元,對應的正股價格為10元,在不考慮手續費情況下,每張轉債可轉股數量=可轉債票面總金額/當前轉股價=140/7=20股,對應的轉換後的股票價值=可轉股數量×正股價=20×10=200元,與可轉債價格140元相比,投資者是劃算的,比賣出可轉債多盈利60元。
如果對應的正股價格為5元,在不考慮手續費情況下,每張轉債可轉股數量=可轉債票面總金額/當前轉股價=140/7=20股,對應的轉換後的股票價值=可轉股數量×正股價=20×5=100元,與可轉債價格140元相比,投資者是虧損的,比賣出可轉債少盈利40元。
總之,投資者在轉股價低於正股價的情況下進行轉股不會虧,而在轉股價高於正股價的情況下轉股,投資者會虧損。
除此之外,可轉債在轉股之後,其收益還會受個股的走勢影響,如果在轉股之後,股價持續走低,則投資者可能也會出現虧損的情況。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F. 可轉債溢價率計算公式
可轉債溢價率一般是指轉股溢價率,其計算公式=轉債價格/轉股價值 -1。而轉股價值的計算公式為轉股價值=轉債價格/轉股價×正股價,比如,可轉債面值為100,可轉債的轉股價為10元,對應的正股價是15元,那麼轉股價值=100/10×15=150元,溢價率=100/150-1=-33.33%。
可轉債溢價率為正數,說明轉債價格較轉股價值要高,此時投資者持有債券更為劃算,而轉換成股票賣出則有可能虧損,當溢價率為負數時意味著轉債價格較轉股價值要低,此時換成股票會更劃算,或者買入可轉債,再轉股賣出,從中套利。
【拓展資料】
可轉債是指上市公司為了融資,向社會公眾所發行的一種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雙重屬性,投資者可以在轉股期限內,把它轉換成股票,在轉股過程中,其中溢價率是個比較重要的參考因素。可轉債溢價率為正數,說明轉債價格較轉股價值要高,此時投資者持有債券更為劃算而轉換成股票賣出則有可能虧損當溢價率為負數時意味著轉債價格較轉股價值要低,此時換成股票會更劃算,或者買入可轉債,再轉股賣出從中套利。
可轉債要在轉股期內才能轉股。現在市場上交易的可轉債轉股期一般是在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用後至可轉債到期日為止,期間任何用戶沒有必要為轉股准備多餘的資金特別注意可轉債般都有提前贖回條款,持有轉債的投資者要對此密切關注。
可轉債轉股的操作方式:
一、上海市場
在證券交易頁面進行委託賣出,輸入轉股代碼而不是轉債代碼,再輸入想要轉股的數量就可以而有的券商質面中,委託買入也可以,因為只輸入轉股代碼系統就默認為你是要形式轉股的權利。如果是通過券商櫃台或是電話轉股的時候方法同上。
二、深圳市場
在證券交易瓦面,選擇其他委託中的轉股回售,操作方式選擇「可轉債轉股」,下面可以輸入轉股代碼,也可以輸入轉債代碼,然後輸入要轉股的數量就可以了。如果選擇其他業務轉股,這時就只能輸入可轉債代碼了。面對間樣純債價值成者轉股價值的兩兄可轉債,可能「溢價率」也會有高有低。大部分投資者都偏好較低的溢價率,但事實證明,較低或較高的溢價率都存在缺陷較低的溢價率可能反映了正股的潛力有限而太高的溢價率則可能過手樂觀地透支了未來漲幅在適中溢價率中選擇價格合適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