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職那個月工資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B. 離職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
離職工資計算方法:
辭職後的工資應當按照: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衍生問題:
離職後最晚什麼時候發工資
勞動法並沒有對員工離職結算工資時間做出期限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離職時,公司應該一次性結清。各地有規定的,依其規定。離職結算工資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商定,若逾期不支付的就屬於拖欠行為,員工在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後可以向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C. 對於離職員工的工資計算方法
辭職後的工資應當按照: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還有一點要注意一下,你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後,還有對應的年休假,假如你之前沒有用過年休假的,那麼在工作滿一年之後,你再辭職的,還可以根據已經工作的天數,來計算對應的可休年休假天數。
要弄清以上問題,就往下看。
一、20.83和21.75怎麼來?
說到月工資的計算,必須先說「20.83」與「21.75」的由來。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一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20.83」的用途?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時間是20.83天這一事實,無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1.75」只是在計算日工資標准、小時工資標准時使用(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
二、正算與反算的合理性
實際工作中HR有依據出勤天數計算工資的「正演算法」,與依據缺勤天數計算的「反演算法」之爭。但這都是建立在對21.75錯誤的理解上。
舉個案例:
正演算法:「工資=月薪÷21.75 × 出勤天數」
某員工月薪2175元,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即2175÷21.75=100元,這沒錯對吧?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則其月工資為2175÷21.75×22=2200元。該月請假一天,工資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這合理嗎?
反演算法:「工資=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數」
有HR說,不能這么算,應當倒扣,不能正給,即當月可領工資為2175—2175÷21.75×1=2075元。好,那假設當月員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演算法,則2175-2175÷21.75×22=-25元,可是員工月薪才2175元,等於白幹了1天,還要倒貼25元。看到這里,您是不是又想改變主意,想正給了呢?那請問何時又正演算法,何時又反演算法呢?
上述案例中,用21.75折算出日工資,在存在缺勤狀態下,不管正給還是倒扣,似乎都會得出一個看似不合理的答案,為什麼呢?
核心問題在於,HR對 「21.75」沒有正確理解,死搬硬套。每月平均計薪天數和實際計薪天數並不一致!基於付出的勞動時間與獲得的工資數額一致的理論,每月工資本來不應當相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的設定的月薪標准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統一標准。
由於每月實際計薪天數並不一致,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以達到23天,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卻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這樣具體到某一個月,月平均計薪天數和月實際計薪天數產生沖突,但月工資卻執行的是統一標准,就出現了看似荒謬的結論。
三、正確的演算法
正演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演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 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同樣舉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員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演算法: 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演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員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個工作日,5.1為法定節假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演算法: 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演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正、反演算法結果都為一致了。
目前企業最普遍的演算法就是用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這種演算法錯就錯在沒把「帶薪法定節假日」天數算進去。正確的應該為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也有企業是使用 「工資=月薪÷30天×實際出勤天數」 此類演算法來計算月薪的企業。這種演算法又會出現上述所說的正、反演算法結果不一致,而且這種把休息日算成帶薪工作日的方式也存在著爭議,如果遇到有員工月初辭職的,企業是否會將剩下的帶薪休息日天數算還給員工呢?
四、關於加班工資演算法
加班工資的計算較為容易,(工作日超時加班不低於1.5倍、休息日加班不低於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不低於3倍)
演算法:「加班工資=月薪÷21.75×加班天數×所對應的倍數」
舉例: 某員工月薪2175元,5月出勤滿勤,5.1-5.3加班3天,5.1為法定節假日。那麼其工資=月工資+加班工資,既 2175 +(2175÷21.75 × 1天 × 3倍)+(2175÷21.75 × 2天 × 2倍)。
D. 勞動法辭職工資結算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准: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 離職工資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正常離職有工資,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正常離職的工資按照剔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後,用月工資出勤天數,再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F. 新勞動法辭職馬上離職工資怎麼算
正常計算,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G. 離職最後一個月工資怎麼計算
勞動者辭職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H. 離職後月工資怎麼計算
計算工資的時候一定要知道日工資計算公式: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所以,入職不滿一個月的工資就是日工資×出勤天數。因此,不論新老員工在算工資的時候還得注意幾點:1、月應發工資的計算公式應為:日工資標准×具體工作日2、有缺勤的情況,當月工資是日工資×出勤天數,而不是缺勤多少天扣多少錢其他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費計算:月工資收入÷21.75×200
I. 離職月工資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
勞動者個人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一定計算的,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