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白酒消費稅怎麼計算
白酒消費稅是是按照20%的從價稅率和0.5元/斤的從量稅計算的。
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1)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
①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
②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③生產銷售、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2)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
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
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
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1)進口酒消費稅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B. 進口葡萄酒的增值稅及消費稅如何計算,謝謝!!
進口紅酒的的稅率計算方法:
1、關稅:14%,關稅計算方法=海關核定的關稅完稅價格×14%(關稅完稅價格一般為CIF價,但若中國海關對企業申報的CIF價表示懷疑,會參照同期同類的商品價格核定)。增值稅:17%
2、增值稅計算方法=組成計稅價格×17%。消費稅:10%,消費稅計算方法=組成計稅價格×10%,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2)進口酒消費稅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C. 進口消費稅到底怎麼計算
1、消費稅是價內稅(計稅依據中含消費稅稅額),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稅依據中不含增值稅稅額);兩者都是流轉稅。
2、消費稅的絕大多數應稅消費品只在貨物出廠銷售(或委託加工、進)環節一次性徵收,以後的批發零售環節不再徵收。增值稅是在貨物生產、流通各環節道道徵收。
對從價徵收消費稅的稅應稅消費品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額的稅基是相同的,均為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3、消費稅是增值稅的配套稅種,它是為適應建立以增值稅為普遍調節稅種,對生產經營環節實行普遍徵收,輔之消費稅作為特殊調劑稅種,選擇部分消費品(香煙,酒類,化妝品,高檔轎車等),實行交叉征稅的雙層調節機制的流轉稅而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4、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稅種,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稅的時候是交到國稅,然後由國稅劃撥25%給地稅。消費稅是中央稅種,全部歸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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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白酒消費稅的計算公式
白酒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銷售額乘比例稅率加銷售數量乘定額稅率。白酒消費稅的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白酒的消費稅屬於復合計稅的情況,即白酒的消費稅既有定額稅率,也有比例稅率。消費稅只在酒廠將商品酒移交給銷售公司的時候,徵收一次。銷售公司對外銷售時,不再徵收。當期徵收多少消費稅,取決於酒廠當期包裝了多少噸商品酒給銷售公司。
《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E. 進口配製酒消費稅計算
不同品種的酒有不同的關稅稅率例:進口瓶裝紅酒、葡萄酒現行稅率:關稅:10%(關稅:CIF×10%);增值稅:17%(增殖稅:(CIF+關稅額)×17%);消費稅:20%(消費稅:[(CIF+關稅額)/(1~10%)]×20%)。
F. 紅酒進口關稅是多少
進口紅酒的的稅率計算:
葡萄酒進口關稅:14%
葡萄酒進口關稅計算方法 = 海關核定的關稅完稅價格 × 14%
(關稅完稅價格一般為CIF價,但若中國海關對企業申報的CIF價表示懷疑,會參照同期同類的商品價格核定)
葡萄酒進口增值稅:17%
葡萄酒進口增值稅計算方法 = 組成計稅價格 × 17%
葡萄酒進口消費稅:10%
葡萄酒進口消費稅計算方法 = 組成計稅價格 × 10%
紅酒進口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 (1- 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是進口環節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G. 請教如何計算進口紅酒的消費稅
分二種情況,
一、如果您是單位,並且具有紅酒的所有進口資質,並且是大量進口,假定cif價為1000元
關稅稅率為14%(兩升以下容器裝,兩升以上為20%)
1000*14%=140
消費稅為10%
(1000+140)/(1-10%)*10%=126
增值稅率為17%
(1000+140+126)*17%=215
所以應繳費款為:140+126+215
二、如果您是個人進口紅酒,少量的作為個人物品進口,根據個人物品的歸類稅率表
稅率:50%,假定完稅價格為200元/瓶,那麼每瓶就需征稅200*50%=100元
H. 進口消費稅如何計算
一、進口消費稅計算方法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3、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應稅消費品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額
二、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了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護膚護發品等。
(8)進口酒消費稅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中國海關對出口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中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目前對涉及大約47個稅號的商品規定徵收出口關稅。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為單一稅則制,即只使用一種稅率。目前,出口關稅名義稅率最高為100%,最低為10%。出口貨物應當按照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人出口之日實施的稅則稅率征稅。
出口貨物關稅計算公式為:出口關稅=完稅價格×出口稅率。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即為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實際成交價格是一般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
I. 進口的葡萄酒如何計算要交消費稅
企業進口葡萄酒應當繳納消費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葡萄酒消費稅適用其他酒的類別,屬於消費稅的徵收范圍。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該在報關進口時就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