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中質保金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建設工程定額計算,不能按經驗公式計算,應按計算規則計算。
B. 質保金比例
法律分析:質保金比例:一般為5%。
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質保金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C. 裝修工程的合同質保金是怎麼算的
裝修工程質保金比例是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百分之五。工程質保金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但是質保金與履約保證金不能同時在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D. 建築工程質保金怎麼扣除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質保金的扣除:1、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2、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E. 如何計算一個工程一年質保金
工程質保金期限一年的確定是指在工程建設完成前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質保金,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後建設工程未出現問題的質保金應當予以全額退還。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F. 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注意:更多規定詳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6)建築工程質保金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G. 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麼算
法律分析:工程質保金的具體含義,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為質量保修金;一種理解為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