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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案值的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06-22 04:51:30

Ⅰ 非法捕撈多少斤立案

一、非法捕撈立案標準是:(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Ⅱ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准如何計算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刑標准:行為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Ⅲ 非法捕撈怎麼量刑

一、非法捕撈怎麼量刑
1、非法捕撈量刑標准如下:
(1)在禁捕撈期和禁止捕撈區域非法進行捕撈,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2)單位犯非法捕撈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捕撈多少斤會立案
非法捕撈的立案標准如下: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Ⅳ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准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准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准:
(1)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4)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5)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有什麼特徵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Ⅳ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Ⅵ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准、量刑

法律分析:非法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在量刑方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Ⅶ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Ⅷ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是:非法捕撈一萬公斤以上或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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