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被開除後工齡怎麼算
法律分析: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職工受開除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是單位對職工的最高行政處分,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司法部門還要給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貳』 公司開除後員工的工齡怎麼計算
如果是受行政處分或者是被判刑後被開除的,其工齡只能從再次參加工作後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都一律取消。如果是因違反勞動紀律被單位開除的,被開除前的工齡,可以和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法律依據】
《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工齡計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2〕18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國發〔1986〕7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即:職工辭職和辭退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原勞動部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對企業「除名」及「自動離職」人員工齡問題作出的規定,只適用於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不宜參照執行。
『叄』 開除人員工齡怎麼算
開除人員工齡計算方式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如果是受行政處分或者是被判刑後被開除的,其工齡只能從再次參加工作後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都一律取消。依據相關規定,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肆』 開除公職後工齡能計算嗎
被開除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的規定,工齡計算按下列情況分析:
1、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前的工齡不作為連續工齡計算。
2、受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辭退處理的職工:被辭退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4、自動離職的職工:其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4)開除人員工齡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伍』 職工被除名之後工齡應該如何計算
除名或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兩種情況分別確定。
『陸』 公司辭退員工工齡計算方法
在關聯公司調動工作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所以入職時間從2002年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柒』 職工被除名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在1994年發布的勞辦發[1994]376號文規定: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職工受開除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是單位對職工的最高行政處分,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司法部門還要給予刑事處罰。 按規定,被開除、被判刑人員其工齡只能從再次參加工作或刑滿釋放參加工作後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包括軍齡都一律取消。而除名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單位內部管理職工的必備手續,僅僅是把由於一般原因不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單位同樣會把他們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 所以,對於因違反勞動紀律被單位除名的職工和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辦法應該是一致的,即:如果他們被單位除名之前沒有受過開除處分,被除名前的工齡,可以和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捌』 被單位開除人員後,工齡怎麼算
如果你在單位堅持繳納了養老保險,那工齡是可以與再就業以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的,假如未繳納養老保險,這個工齡就作廢了。
『玖』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如何計算
1、職工受留用查看處分期間可以計算為工齡。2、工作人員觸犯刑律免於刑事處分或被判處刑罰執行後,又改判免於刑事處分的,羈押期間和服刑期間可計算連續工齡。3、工作人員被扣押或者開除,經過審查定案,未受刑事處分而恢復工作或者免於開除處分而恢復工作的,被扣押或者開除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工作年限。4、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在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5、國家職工被勞動教養期間,一般可保留公職,但不計算工齡。
『拾』 因判刑被除名的人員退休工齡如何計算
因為判刑被開除的人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但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計算。
職工因為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根據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第一條規定,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受刑事處罰之前的工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但之前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與重新就業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內務部
《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九)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的,他們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被判刑勞教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批復》
川勞社函[2007]406號
根據1978年7月11日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解除勞動教養的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4]15號)、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勞動人事廳《關於貫徹執行省政府辦公廳川辦發[1987]101號文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川司發[1988]13號)的規定,對未被開除公職的服刑或勞教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又由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按有關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服刑或勞教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