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益性捐贈計算所得稅時如何扣除
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向公益事業捐贈,准予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公益捐贈事業范圍的問題,操作性文件引用了現行《公益事業捐贈法》中有關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其具體范圍包括四個方面: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公益性團體須符合多重條件 對於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須符合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余用於公益事業等8項條件。同時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須符合的其他條件。 財政部有關人士表示,經向民政部門了解,如果僅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8個條件,目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1361家基金會、20.7 萬家社會團體幾乎全都符合規定。為鼓勵基金會做強做大,同時考慮到社會團體成立的目的並非從事公益事業,多數是為社會團體本組織內部服務,為引導其從事公益事業,操作性文件在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須符合的8個條件外,又增加了年度檢查合格、社會組織評估等級達3A以上等若干項條件。 認定許可權有講究 對於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許可權及程序問題,按照現行基金會、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許可權,民政部負責全國性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地方性的基金會由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地方縣級及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本級社會團體的登記。同時,符合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可按程序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和省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申請。 另外,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評估等級低於3A、申報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存在偷稅行為等情形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根據其情節的輕重不同,在1年或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通訊員謝益鷺)
㈡ 捐款怎麼抵稅
企業捐款的稅額最高可以抵扣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企業捐款屬於公益性質的支出,可以抵企業所得稅,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只有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在三年內扣除。若是向其他組織或者是個人捐贈,則是不能扣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㈢ 捐款怎麼抵稅
只有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在三年內扣除。若是向其他組織或者是個人捐贈,則是不能扣除的。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㈣ 公益捐款抵稅政策
法律分析:公益性捐贈抵稅根據納稅人的主體不用,分為企業稅收優惠和個人稅收優惠。如果是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是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則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㈤ 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如何在個人所得稅稅前計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稅法第6條第2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8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扣除。
㈥ 公益事業統一捐贈票據如何抵扣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三條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6)基金會公益項目捐贈抵稅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㈦ 個人通過基金會捐贈,如何抵扣個人所的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
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 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㈧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公益性捐贈部分如何計算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公益性捐贈部分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認證的滿足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是應納稅所額的30%,超過部分不能扣除。
1,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3,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或下次(按次徵收的)或當年(按年徵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4.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否則無效。
㈨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如果沒有達到年度總利潤的12 %可以在繳納稅時相應的扣除。捐贈是一種無償行為,不要求回報,自願將合法的資金贈送給受贈人,沒有任何直接的公益事業行為,所以說捐贈是一種公益性的活動。
1、捐贈支出兩種,一種是公益性和救助性的,而另一種是非廣告性質的贊助。
2、公益性捐贈有兩個部分,一種是捐贈的價值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的12%,還有一種就是捐贈的資產是超出了12%。
3、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將允許稅前扣除,而超也12%以上則不實行稅前扣除。
4、捐贈指的是沒有目的性的將有價值的東西贈予其它人,同時受贈人將捐贈的資產或物品合法使用,促進了公益事業的發展。
5、受贈企業或個人不可以玩忽職守,如果令捐贈財產遭到損失將按有關規定處分,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捐贈支出指的是企業或個人向外捐贈各種財產的金額, 許多人將捐贈支出和贊助支出混為一談,其實它們之間有非常大的不同,無論是納稅扣除、動機還是效果上面都有明顯的區別。捐助是公益支出,而贊助則是一種商業廣告模式的宣傳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