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年金領取方式與提取方法
企業年金領取方式與提取方法的規定如下: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可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企業年金是企業把員工以及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在員工退休後計算出全額,由員工選擇是一次性取出還是分期取出。
企業年金一是倡導按月領取,有利於發揮企業年金長期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允許分次領取,有利於退休人員根據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額,結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領取次數。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領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給予退休人員更多選擇。四是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進一步豐富補充養老保險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㈡ 企業年金測算表是什麼
法律分析:企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資金以復利模式投資運營。計算首年以及未來運營年限繳納的企業年金在若干年後的領取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金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 企業年金有關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由企業代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㈢ 企業年金管理費怎麼收費
(1)受託費、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直接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定期扣除:先由託管人定期生成費用清單,並將費用清單提交給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核對確認;在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確認後,託管人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按規定比例收取受託費、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並將受託費和投資管理費劃轉給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其中20%劃轉至投資風險准備金賬戶。
(2)賬戶管理費由企業定期直接繳納給賬戶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㈣ 企業年金是什麼繳費比例是多少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是個人4%,單位8%。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對於財政全額供款單位來說,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於非全額供款單位來說,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㈤ 企業年金怎麼算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年金終值計算公式為F*(F/A,in)。F是年金終值的意思,A是年金金額,(F/A,i,n)是年金終值系數。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企業年金辦法》
第三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五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㈥ 企業年金及城鎮居民養老金領取和計算公式
摘要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費原則上不超過供款總額的一半。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適當提高繳費水平。企業繳費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在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含4%)的部分。
㈦ 企業年金繳費比例1:4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企業年金計算公式為:企業年金=(個人繳費+企業繳費)x 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㈧ 企業年金交多少
法律分析:企業年金繳費首先要建立個人賬戶,然後由企業和職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所以職業年金等於單位繳納部分加上個人繳費部分。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繳費基數為: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當然,每個公司情況不同,而且企業年金收益可能面臨通脹帶來的縮水,所以國家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調整單位和個人職工年金的繳費比例。
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八。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㈨ 企業年金怎麼扣費
法律分析:企業年金個人繳納部分是稅前扣除的,即繳納的企業年金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繳稅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七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