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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違章建築測量方法及標准

發布時間:2022-04-16 01:06:28

㈠ 農村自建房違章建築有什麼判斷標准嗎

對城鄉居民來說,拆建農村自建房屋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隨著國家農村轉型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的實施,許多被農民朋友拆除重建的房屋被評定為違章建築,甚至被迫拆除。對許多農民來說,他們感到困惑。

當發現宅基地總面積超過審查規范時,可以按照向審查行政機關提交報告、補交費用的辦法,防止部分重建項目的拆遷。在房屋徵收中,違法建設房屋將失去房屋拆遷補償,或者補償金額明顯低於合理合法的房屋。但事實上,無證房屋和全國農村重建房屋被認為是極為普遍的問題。處理好各方面的違法建設,顯然不符合國情。因此,當房屋被評定為非法建築時,我們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根據房屋的細節進行區分,力求得到最大的補償。

㈡ 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4)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因此,總體來講,未辦理相關的建設審批手續,擅自佔用規劃以外的土地,擅自建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都應該是違法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知道了嗎!

㈢ 違章建築認定的標准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准:
1、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
2、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3、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4、未經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
5、縣城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逾期的建築;
6、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㈣ 違法建築認定標准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准:

1、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

2、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3、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4、未經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

5、縣城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逾期的建築;鄉(鎮)、村莊(社區)規劃區內。

6、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㈤ 違章建築拆遷的界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種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該施工建設未取得或超出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另一種是無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談不上後續的審批手續,這種類型的違章建築,往往會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後果。《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物權法定原則;對於物權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應當法定,故目前對於違章建築的界定尚屬法律保留事項。在拆遷徵收領域,被拆遷徵收人之違法建築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築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並在其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情形。對於該等違法建築的界定,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現實中,諸多立法和執法人員習慣地將違章建築與違法建築混為一談。為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有必要將違章建築作狹義理解,即:所謂違章建築,系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而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我們則稱之為違法建築。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6)在拆遷徵收范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違章建築的表現形式主要有:(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2)相關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台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復都不給。(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7)棚戶區。(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㈥ 什麼是違章建築,執行的標準是什麼,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存在侵佔安全通道和非法佔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並且很多違章建築還隱匿在合法建築裡面。違法建築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城市風貌,並制約城市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執行,也影響了城市的未來發展。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違章建築

㈦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7)重慶市違章建築測量方法及標准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㈧ 違章搭建的違章搭建標准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築,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台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房條例》和《規則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託許可權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許可權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對於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築,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築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築,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證據:
(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
(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註:本篇法規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等72件規章的決定》廢止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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