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亂作為怎麼投訴
法院亂作為,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還可以向該法院所在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庭審判不公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判決生效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民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具有幾方面的效力,包括對人的拘束力、對事的確定力和執行力。判決對人的拘束力,即判決具有確認某一主體應當為一定行為或者不應當為一定行為的效力。這種效力包括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的效力。判決一經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改變,社會應當尊重。判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判決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能夠從法律上作出定論,當事人不得再爭執,判決的確定力分為形式上的確定力與實質意義上的確定力,也叫形式意義上的既判力與實質意義上的既判力。前者是指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實提起訴訟或者提起上訴。後者是指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不得爭執,不容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㈡ 那裡投訴法院
1、法院上下級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此投訴法院,首先應該是找該被投訴法院的有關接待部門,一般現在法院都有專門的院長接待、庭長接待類;如果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則可以找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同樣也是上述部門。
2、和該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受理相關問題。您可以直接向他們反映情況
3、法院的工作人員在內部體制上也受到黨的領導,因此向黨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但同樣要注意平級。
4、其實這個才是最正宗的部門……但希望您在嘗試上述幾種渠道無效的情況下再試,因為我國目前的國情決定了同級的人大及常委盡管名義上有監督權,但實際操作上比較困難。當然這也屬於法定的渠道。
5、其他部門,比如政府信訪接待、政協,當然還有一些比較客觀的媒體也是較好的投訴對象,
另外,希望您能把具體的投訴內容貼一下,我可以判斷下屬於法院一般的行政問題,行風問題還是嚴重的刑事方面的違紀問題,這樣有助於更好的解決投訴渠道。
盡管我國的法制建設還不完善,但請相信,我們的國家終將完成這一重要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