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變更農田的使用方法
農田是不可以變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Ⅱ 容忍與自由所運用的論證方法
淺析莊子《秋水》和胡適《容忍與自由》的手法、主旨、文風異同
文|楊培川
(原創文章,作者已和維權騎士版權保護計劃簽約)
莊子《秋水》中節選的海若與河伯的對話,和胡適的容忍與自由,主旨皆闡明了「宇宙無限、人的認識有限」的哲理。
一、從論證方法上看,二者是有區別的
莊子用「稊米之在大倉」、「毫末之在馬體」來闡發宇宙無限、人的認識有限的哲理,這種論證方法是類比法。
所謂類比法,即是將性質特點相同或相近的非同類事物進行比較,從而通過相似連類來認識事理、得出結論的論證方法。
而胡適《容忍與自由》的主要論證方法是例證法。
胡適用了三個典型的例證:第一是在自己少年時,援引《王制》專制律條痛罵《西遊記》和《封神榜》;第二是宗教史上高爾文活活燒死塞維圖斯等科學家;第三是提倡白話文時陳獨秀「不容反對者有討論之餘地」。這三個例證,皆有十分鮮明而強勁的啟示力和說服力。
二、從修辭手法上看,二者皆運用了相同的修辭手法增強了說理的力量
莊子《秋水》節選中一段較出名的比喻和排比:
井蛙不可語於海者,拘於虛也;夏蟲不可語於冰者,篤於時也;曲士不可語於道者,束於教也。
這幾句分別說明了人的認識受到空間、時間、後天教育的限制。
而且其一運用了比喻的修辭手法,化形象為具體,說理具象化;其二排比句式使得行文層次更加清楚,說理有氣勢。
胡適《容忍與自由》同樣有這樣增強說理氣勢的排比句式:
一切對異端的迫害,一切對「異己」的摧殘,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論的被壓迫,都由於這一點深信自己是不會錯的心理。因為深信自己是不會錯的,所以不能容忍任何和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了。
三、主旨相同,文風上卻又有不同
莊子《秋水》中河伯與海若的對話,是虛構出河伯與海若兩個不同認識境界的對話者,形象地渲染了文章主旨。
莊子的文章想像豐富、筆調恣肆、辭藻瑰麗,並多採用寓言形式,富有浪漫色彩。
此篇《秋水》節選運用了大量排比句和反詰句,使得文章的氣勢莽莽滔滔。
胡適《容忍與自由》則不然,他從自身經驗談起,以身說法,言傳身教,不擺理論,平易近人,有親和力,充分體現了胡適「言之有物,明白清楚」的文風。
這種文風返璞歸真、深入淺出,是為大家風范。
結語 二者留給後世的意義和反思
莊子認為孔子的學問「少」,伯夷的道義「輕」,聖賢的學說是「自多」,是基於「宇宙無限,而人的認識有限」這一宏觀理念。
而這個理念,就算在今天,也有著消解自我中心主義和人類中心主義的積極意義。
胡適認為人性普遍「喜同惡異」,心理上總覺得自己「不會錯」,政治上經常標榜「絕對之是」,充分顯示出容忍度量的難能可貴。
而不承認「絕對之是」的存在,則是建立在「宇宙無限、人的認識有限」理性觀念基礎之上的明智態度。這些和而不同的精神內核,對當今多極並立的世界、多元共存的文化,是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的。
Ⅲ 標准方法變更時什麼情況下使用新標准
1、在首次對外出具數據之前應確認(證實)標准方法已被正確的運用。
2、標准方法發生了變化應重新確認。
3、對標准方法定期清理或者查新,以確保最新有效版本。
Ⅳ 固定資產的折舊計算方法通常有哪四種方法
我國會計准則中可選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1、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是最簡單並且常用的一種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除以預計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舊費用。在各年使用資產情況相同時,採用直線法比較恰當。
2、工作量法,又稱變動費用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理論依據在於資產價值的降低是資產使用狀況的函數。根據企業的經營活動情況或設備的使用狀況來計提折舊。假定固定資產成本代表了購買一定數量的服務單位,然後按服務單位分配成本。
3、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最後兩年的前面各年,用年限平均法折舊率的兩倍作為固定的折舊率乘以逐年遞減的固定資產期初凈值,得出各年應提折舊額的一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在雙倍余額遞減法下,必須注意不能使固定資產的凈值低於其預計凈殘值以下。
4、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的余額乘以一個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4)變更容忍方法通常在哪裡使用擴展閱讀: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計算公式
1、年折舊率=2÷預計的折舊年限×100%,年折舊額=固定資產期初折余價值×年折舊率。
2、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3、月折舊額=年初固定資產折余價值×月折舊率。
4、固定資產期初賬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
5、最後兩年每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凈殘值)/2。
Ⅳ 動產與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方式、公示方式有什麼不同
試論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摘要:在現代物權交易頻繁的情形下,物權變動不但涉及一國財產的流涌,而且關乎一國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及其重要。本文對物權公示制度進行評析,從多重視角看待物權公示價值,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物權公示 原則 制度 方法 價值
物權的公示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公示,指物權享有與變動的可取信於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形式。公示的對象是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事實,公示的目的是讓不特定的第三人得以知道。據此,公示制度,當事人與第三人可以直接從外部獲知物權的存在與變動狀態,使物權法律關系得以透明;否則,講有害於交易安全、交易秩序與第三人利益。
一、物權公示制度的內容
我國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23條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作了規定;《物權法》第9條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土地登記規則》等,對我國土地、房屋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登記作了規定。我國現今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物權公示制度[1]。
(一)物權公示的方法
按照現代各國物權法,物權公示的方法,因不動產物權或動產物權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和登記的變更作為權利享有與變動的公示方法,動產物權以佔有作為權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佔有的轉移、交付作為權利變動公示方法。法律通過賦予登記和登記變更以及佔有與交付以公信力,社會公眾也就可以通過登記、登記變更、佔有和交付等知悉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情況[2],從而達到公示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目的。
1、動產物權的公示
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之一動產的佔有是作為靜態權利表徵的佔有,是對物的事實上的管理與控制,佔有分為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但不論何種佔有均是動產物權的外部表徵手段,此時就是以佔有的事實狀態被「推定」為正確的權利佔有並獲得法律的保護;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動產佔有的交付、動產實際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設定物權、轉移物權的情況下,交付發揮著表示權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佔有和公示這兩種公示方法不能涵蓋全部動產物權的存在和變動,留下了公示空白,造成公示不周延。同時,動產所有權和動產定限物權、某些物權和某些債權,都以佔有來公示其存在和變動。佔有和這些權利不能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容易造成不同種類的動產物權之間的混淆,以及動產物權與其它權利的混淆,難以起到准確公示權利的作用。由此看來,佔有和公示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具有相當的局限性,下面試作具體闡述。
第一,某些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和存在沒有公示方式。動產抵押權是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抵押動產依法享有的變價和優先受償的權利。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某些動產抵押權的設定不必登記,也就是說,它採取意思主義的立法主義為生效要件,只要當事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訂立動產抵押合同,即可創設動產抵押權,不需要附加交付等公示方式。在這種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抵押物由抵押人等繼續佔有,抵押權人並不佔有,他不能以佔有來公示其抵押權的存在。顯而易見,這種動產抵押權缺乏「權利的外衣」,沒有公示方式。
第二,在觀念交付中,動產物權的變動沒有公示方式。觀念交付是相對於現實交付而言的,包括簡易交付,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種形式。在這三種方式中,都只有物標的轉移,而沒有直接佔有的轉移,即沒有現實交付。觀念交付作為擬制交付,系於當事人的意思,沒有公之於眾的外部表現形式,不足以為公眾所知,顯然與公示的本質不符。按照各國法律規定和通行學說,作為動產物權公示方式的交付是對動產的直接佔有的轉移,觀念交付不能成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
第三,佔有常常不能公示動產物權的具體種類。動產所有權固然以佔有來公示。動產質權、動產留置權、動產用益權也是以佔有來公示的。如果這些他主佔有人心懷叵測,以自己所有的意思佔有動產並將其出賣給善意第三人,那麼動產所有人將確定地失支所有權,因為善意第三人從公示方式來判斷,足以信賴他主佔有人為所有權人,他所得利益應受公信力的保護。由此看來,佔有公示的是動產物權群中的某一物權,而不是自始確定無可選擇的一個具體物權。這種公示具有相當大的偶然性和模糊性,在某種程度上已經不成其為公示了。
第四,某些非物權類型的權利也可通過佔有和交付來體現。在一些合同關系中,如租賃、保管、運輸和加工承攬中,出租人、存貨人、托運人和委託人要交付動產,承租人、承運人、保管人和承攬人要佔有動產。這些外部表現形式與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一致。在這些場合,如果動產佔有人聲稱是貨物所有人而將其出賣給善意第三人,該第三人所得利益會因對公示的信賴而受到公信力的保護。由此看來,佔有和交付作為一種客觀事實,普遍存在,並不是動產物權存在和變動特有的外部表現形式。以這樣普遍的事實來公示特殊的動產物權,就如同說能發亮的東西都是燈一樣,混淆事物之間的區別,還談什麼公示!
2、不動產物權的公示
不動產登記就是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記載於國家專門設立的不動產登記簿的過程或者事實。其目的在於明確各種不動產的歸屬,以保護不動產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目前的不動產物權公示采實質主義登記的方法,即登記有決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能否有效的作用,不動產物權的各項變動都必須登記,不登記者不生效。在應然狀態,按照既定的不動產物權方法制度能夠獲得如下法律效力:
①決定因法律行為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能否生效的效力;②權利上確定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為正確的不動產物權並依法予以保護的效力;③善意保護的效力,即對信任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為正確權利而取得該項權利的第三人,法律認可其權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護,禁止原權利人予以追奪的效力;④風險警示的效力,即對各種物權變動均應納入登記,將各種物權的排他效力通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明確宣示,以達到告誡物權相對人存在不動產交易風險的效力。事實上,由於我國目前不動產物權公示方法制度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統一的登記機關、統一的登記效力、統一的登記程序、統一的權屬證書而使其自身的效力還沒有達到應然的層次。由於前文中已論及法律依據和登記效力的問題,並且登記程序可納入法律依據之中,權屬證書的統一也是法律依據統一後的應有之義,筆者將著重論證一下統一的登記相關的缺乏對現有制度效力的影響。
在我國,根據法律規定對不動產物權公示方法制度的實施享有職權的行政機關有國土管理機關、房產管理機關、礦產管理機關、水行政機關、漁政管理機關、林業管理機關等,他們分別對基於土地、房屋、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森林資源而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公示行使管理權,登記機關的不統一及所進行的登記缺乏全面的、及時的公示性最終會損害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職權機關的職權范圍發生交叉或重疊時,通常由於物質利益的驅動,它們會積極的爭權,發生權力搶灘的現象,導致民事主體人力、物力、財力的不必要大量耗費,並可能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不堪,甚至為行政腐敗提供溫床。更不用說充分發揮不動產物權公示方法制度的積極作用了,更談不上協調社會、國家、集體、第三人和權利主體之間的合法利益關系了。
我國不動產物權公示登記應歸於統一的行政機關。由於國家政治強力在社會舞台上呼風喚雨絕非一日,我國立法權在配置各關系主體之利益時,受各種政治因素影響頗大,以致法律在走投無路時,別無選擇地選擇了中國古來有之的「中庸」之道-但求保持「利益均沾」的現狀。筆者認為,對不動產物權公示登記機關之統一勢在必行,但法院難擔此任。我國訴訟法關於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之規定,要求無論審級與地域,法院一律對其管轄之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個人和團體不得干涉。法院的獨立性及其司法的中立性和消極性,加之登記責任的利益性,亦易滋生各法院之間的權力搶灘。某一特定統一的行政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剛好迴避了這一缺陷。我們講不動產物權登記宜歸於統一的機關是從橫向而言,歸於行政機關是從縱向而言,二者從不同角度說明了我們應基於公益性目標而非其它來配置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權責
(二)物權公示的效力
目前世界各國都將物權公示制度置於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對於物權公示的效力則存有分歧。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
第一,公示要件主義,即法律不僅賦予物權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換言之,當事人之間僅有物權變動的合意但無物權變動的公示,那麼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不僅無公信力,而且也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即物權變動無效。此種方式主要以德國為代表;第二,公示對抗主義,即法律只賦予物權公示方法以公信力,公示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只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即當事人一旦達成物權變動的合意就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進行公示前,不產生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法國和日本是採取此種主義的代表;第三,折衷主義即兼采公示要件主義和公示對抗主義但各有側重的一種立法例。[5]就我國而言,從《民法通則》、《城市房管法》、《擔保法》、《海商法》等規定來看,我國採取的是折衷主義,即以公示要件主義為原則,以公示對抗主義為例外,我國現行的制度中,不動產物權變動方面完全採納了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立也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權登記僅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擔保法》第43條規定的抵押權登記也是登記對抗主義。
二、物權公示原則的價值
(一)物盡其用價值
物盡其用的實現方式之一就是在同一個物上盡可能多的設置物權類型,在不違背一物一權原則的情況下使得多個物權在同一個物上並存。由於多個物權在同一個物上並存,在物權實現時,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效力上的沖突,導致有些物權效力難以得到實現。因此必須解決以下兩個問題:其一,在某一物上既設的物權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公示於外,以使欲在該物上再設物權者能明晰該物上既存的物權狀態,從而依其意思自治進行欲設物權實現風險的評判以決定是否在該物上再設定物權;其二,後設定物權的人進行其欲設物權實現風險的評判時,需要一個評判的標准,而這個標准必須是法定的,具體來講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而這種物權相互間優先效力確定的根據之一就是物權公示原則。物權法明確規定了一些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由於物權立法的有限性決定了對之不可能予以窮盡,那麼就必須尋求作為優先效力根據之一的物權公示原則加以解決。[3]
(二)主體性倫理價值
物權變動的動態安全有著促進和保障契約自由和所有權自由的特殊功能。沒有這種動態安全的保護,人們就會陷入一種不自由狀態。因為契約自由是有成本的,尤其是信息成本,動態安全得不到保護就意味著交易的成本會急劇增大,其結果是放棄交易和契約的實質上的不自由。所有權的自由實際上是權利已經獲得之後的自由,而作為其前提的權利獲得過程直接決定了這種自由的享有的可能性,如果沒有動態安全保護,因契約自由被阻滯當事人放棄交易,當事人擁有某物所有權的夢想就會落空,所有權自由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空洞的口號。物權公示原則通過保護交易第三人的信賴,從而使交易人超越信息成本的局限而做出決定進行交易,使私法自治的主體性倫理得以充分地實踐和張揚。
(三)證據證明價值
物權公示原則所具有的一個重要功能是其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即將納入公示的物權作為正確權利的假定。如以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為正確的權利人,以動產佔有人作為正確的權利人等。物權公示原則的權利正確性推定是一種法律推定,即「法律從已知事實推論未知事實所得出的結果。」[4]法律推定實質仍是一種法律上的假定,雖然這種「假定」的性質本身就表明了它在某種程度上的蓋然性和不絕對可靠性,但其所具有的免除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並把證明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於對方當事人的功能,卻能夠實現訴訟經濟、公正分配證明責任、緩解某些事實證明上的困難以及貫徹實施實體法規范宗旨等目的,同時這種假定決不是隨意而定,而是基於日常生活經驗的合乎邏輯的認定,正是法律推定所具有的這種正面功能和生活經驗基礎決定了它既能被法律所認可和容納,也能被民眾所承認和接受。物權公示原則從佔有(動產)和登記(不動產)推定權利的正確性,在物權實體法規范中進行了一次證明責任的分配。物權公示原則通過權利正確性推定而進行證明責任配置,並在當事人糾紛或訴訟中發揮對於實體權利的保護作用。
三、對物權法有關物權公示規定的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見,物權法確立了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我們從物權法第9條來看,不動產採用了登記要件主義作為一般原則,由於不動產的變動影響當事人的利益甚巨,存在的問題也最多,因此,這里以分析不動產的公示方法登記為重點。
物權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從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登記的收費情況來看,當事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抵押登記時,由於標的物價值不菲,所交納的相關費用也不低。為了防止登記機構亂收費,主管部門曾發文要求登記應當按件收費,不能按標的物價值收費;[5]物權法第22條再次確認了這一原則。筆者認為,只要掌握合適的比例,按價值收費可能也有一定道理:第一,登記機關因交易的復雜程度而投入的審查、核實交易文件的資源有區別,登記首先又是為了滿足當事人使其權利發生對抗與排他效力的需要,在有的登記花費較少,而有的花費較多的情況下,後者自然不能要求前者,甚至國家為其分擔;第二,根據物權法第21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機關要承擔因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這里的他人既包括當事人,又包括信賴登記的第三人。雖然物權法第19條規定了更正登記制度和異議登記,以發動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確保登記的正確性,但是仍然不能確保登記的完全正確。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財產價值越大,其潛在的責任就越大,那麼靠什麼來承擔責任呢?登記費用造成的交易成本,可能會影響到當事人是否選擇登記的意願。不登記仍然可以滿足當事人需要的,強令其進行登記確實不符合效率原則。什麼樣的財產不需要登記,應當根據交易實踐確定。從理論上說,流通范圍較小的財產就不一定有登記的必要,這方面的例子,一是原有法律實踐中已經通行的汽車、船舶、航空器,物權法第24條再次確認下來;二是在人員與財產的流動性較低的農村社區,哪座房子、土地是誰家所有或者承包,大家都一清二楚,甚至不需要登記,而且強制登記將增加農民負擔。不過,一旦農村宅基地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流轉,登記的要求可能就會凸顯出來。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對抗」規則,與公示的決定力相比,這種規則所產生的效力是對抗力。從理論上說,公示對抗力模式可能會鼓勵「一物數賣」,降低物權交易的安全性,因為任何受讓人在完成公示手續之前,都不能排除不夠誠信的轉讓人再將財產轉讓給其他人,並完成公示手續以移轉物權,使自己落個財貨兩空。但是,這種模式畢竟仍然給當事人提供了公示的可能性,當事人在由此保留的自治空間里,可以根據自己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衡量選擇是否進行登記。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法律政策選擇。而且,隨著公示技術的發達,進行公示以及通過公示體系查詢物上權利會越來越便利,自然會吸引更多當事人選擇公示。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第24條僅僅針對船舶、航空器與機動車明確規定了公示對抗力規則,范圍非常狹隘。同時,根據我國的行政與司法實踐,該條中用意或許在於放眼將來的「等」字,實際上難以包容擴張解釋的想像空間。
我們再看物權法第158條,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物權法采登記對抗主義。做出此種規定的主要理由在於:地役權是在相鄰關系之外所設定的利用他人不動產並提高自己不動產權能的用益物權。地役權主要發生在兩個權利人之間,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發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權利的情況下,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權的侵害,即使不登記,也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屬,尤其是地役權本身不能單獨轉讓,必須隨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它是依附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雖有一定道理,但是,採取登記要件主義更符合法理。在當事人之間就相互的不動產的利用達成協議而未登記的情況下,實際上創設了以乙方不作為或者說容忍義務為標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本質上是一種債的關系,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其內容也是給付而非對他人之物的支配。這顯然不同於作為用益物權的地役權。如采登記對抗,就顯然混淆了不作為之債與地役權的關系。故采登記要件主義似更合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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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鵬翱,李富成:《物權公示的決定力》,載《人民法院報》2005/05/30]。
Ⅵ 文獻查重 查出很多引用部分,怎麼辦
文獻查重查出很多引用部分應該進行文獻修改。
論文引用是引用別人的結論或者數據作對比,如果把別人的論文中的語句直接搬到自己論文中,這種就是抄襲。
抄襲的修改方式針對標紅文字的修改方式有改詞、換句、改變描述方式(變原句為倒裝句、被動句、主動句等)、打亂段落順序、刪除關鍵詞彙、關鍵句等。
經過實踐證明,使用以上方法結合,可有效降低復制比,保證順利通過。總體來說,需要在保證修改後句子通順的前提下,盡量和原句在字面上保持不同。
文獻標紅原因:
1、總文字復制比:被檢測論文總重合字數在總字數中所佔的比例。
2、去除引用文獻復制比:去除系統識別為引用的文獻後,計算出來的重合字數在總字數中所佔的比例。
3、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去除作者本人已發表文獻後,計算出來的重合字數在總字數中所佔的比例。
4、指標是由系統根據《學術期刊論文不端行為的界定標准》自動生成的。
5、紅色文字表示文字復制部分;綠色文字表示引用部分;棕灰色文字表示作者本人已發表文獻部分。
Ⅶ 如何減少需求變更
公司再三叮嚀他一定要尊重客戶,充分滿足客戶需求。項目開始比較順利,但進入到後期,客戶頻繁的需求變更帶來很多額外工作。Steven動員大家加班,保持了項目的正常進度,客戶相當滿意。 但需求變更卻越來越多。為了節省時間,客戶的業務人員不再向Steven申請變更,而是直接找程序員商量。程序員疲於應付,往往直接改程序而不做任何記錄,很多相關文檔也忘記修改。很快Steven就發現:需求、設計和代碼無法保持一致,甚至沒有人能說清楚現在系統「到底改成什麼樣了」。版本管理也出現了混亂,很多人違反配置管理規定,直接在測試環境中修改和編譯程序。但在進度壓力下,他也只能佯裝不知此事。但因頻繁出現「改好的錯誤又重新出現」的問題,客戶已經明確表示「失去了耐心」。 而這還只是噩夢的開始。一個程序員未經許可擅自修改了核心模塊,造成系統運行異常緩慢,大量應用程序超時退出。雖然最終花費了整整3天的時間解決了這個問題,但客戶卻投訴了,表示「無法容忍這種低下的項目管理水平」。更糟糕的是,因為擔心系統中還隱含著其他類似的錯誤,客戶高層對項目的質量也疑慮重重。 隨後發生的事情讓Steven更加為難:客戶的兩個負責人對界面風格的看法不一致,並為此發生了激烈爭執。Steven知道如果發表意見可能會得罪其中一方,於是保持了沉默。最終客戶決定調整所有界面, Steven只好立刻動員大家抓緊時間修改。可後來當聽說因修改界面而造成了項目一周的延誤後,客戶方原來發生爭執的兩人這次卻非常一致,同時氣憤地質問 Steven:「為什麼你不早點告訴我們要延期!早知這樣才不會讓你改呢!」Steven很無耐,疑惑自己到底錯在哪裡了。 需求變更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通常是項目負責人員花費了大量的氣力避免需求變更,可最後需求變更總是會出現。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項目開發人員不應該做這方面的工作,項目開發人員對於需求變更的正確態度應該和軟體測試的態度一樣,在需求變更發生之前盡量減少需求變更,以將需求變更帶來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項目開發人員切忌在項目設計之前試圖消除需求變更,這樣做往往費力不討好。 相比於需求開發人員而言,客戶可能對需求變更認識不足,認為他們出錢,程序員或軟體開發公司就要為它服務,因此客戶對需求變更往往更加肆無忌彈,將需求變更視為兒戲,隨個人喜好隨意變更需求。因此,在需求人員同用戶代表或用戶部門主管人員接觸時,就應該向他們挑明態度,和他們協商好,特別是應該讓他們清楚軟體的定價應該與軟體的功能相關,以及需求隨意變更所帶來的風險的承擔者應該由客戶和項目開發者共同承擔。通過這樣做,讓客戶在需求分析之前就盡量對他們所需要的功能有個整體的了解和確定的思路,而不是等到程序員開始編碼了,才提出以前原本在需求分析時就可以提出的需求。 讓客戶明白減少需求變更的重要性後,需求分析人員應該採取合適的方法同客戶交流,幫助他們明確他們的需求。需求分析人員和客戶的關系不應該僅僅是記錄人員和需求提供者,他們的關系應該更多的是戰略合作夥伴關系。雖然需求分析人員和客戶存在著服務商和顧客的關系,但是他們有著一個共同的目標:開發出適合客戶需求的軟體,因此需求分析人員除了記錄客戶提出的需求以外,還應和用戶討論,提出一些建議,使用合適的工具幫助客戶提出需求。在需求分析時,盡量多的召集需求研討會,邀請開發人員和客戶共同協商探討,在研討會上允許任意的提出需求,並將這些需求整理成檔後由客戶代表和需求分析人員共同商議可選的功能,這樣能夠盡量使得需求完備。在需求開發時,開發人員採用原型的方法啟發客戶思考功能需求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Ⅷ 如何用容忍改變能夠改變的
追求人生目標的決心愈堅定,你就愈有耐心克服阻礙。在通向目標的征途上遇到他人的羞辱與攻擊是最正常不過的了,有人希望你平庸,巴不得你一蹶而不振,這樣他就少了一個競爭對手。
愛你的人不一定是幫助你的人,而恨你的人卻始終是幫助你的人,因為你不甘於輸給他,被他瞧不起。
瑪麗是美國聖保羅市的縫紉機推銷員,每月平均維持銷售15台的記錄。有一次,她在魚市上向一位中年人推銷,卻遭到了呵斥,並警告她馬上離開,否則不客氣。瑪麗很難過,但她忍住了淚水流出來,她咬咬牙,要繼續與對自己這么兇狠的男人談她的產品。那位男人竟把整桶的水倒在她身上,她當眾成了落湯雞。
面對這種羞辱,她這回禁不住淚流滿面。她對自己說:「我家裡收入又不是讓我無法生活,我何必要到處受人污辱呢?我再也不幹推銷員這一行了!」
做出決定後,瑪麗回到家,躺在沙發上,把今天遇到的遭遇想了一遍又一遍,她竟冷靜下來。她覺得自己不能在這種恥辱與困難面前退下來。她想,我在公司里一直是推銷冠軍,也許,這個工作就是我的天職,很可能是上帝有意安排讓我吃苦,考驗我的容忍力。如果我就此停止推銷工作,這一生必定一直到生命終止那一刻,都會受到這次失敗與恥辱的纏繞,而無法安寧。
瑪麗經歷失敗之後,性格有所改變。她能夠用更多的平常心去看待人和事,她不再容易沖動、生氣了,而對待人更客氣禮貌了。她的推銷業績越來越好,繼續保持著推銷冠軍的位置。當別人向她討教推銷秘訣時,她笑了笑說:「有什麼秘訣呢?我只是會吃閉門羹而已。」
奧古斯汀說:「在你的心中的庭院,培植一棵容忍的樹,雖然它的根很苦,可是果實一定是甜的。」
白朗寧也曾說過:「有勇氣改變你能夠改變的,願意接受你無法改變的,並且明智地判斷你是否有能力改變。」
忍耐也是一種特別的信念,對理想或目標全身心地投入,而且不屈不撓,堅持到底。
王安公司曾經非常輝煌,可到了20世紀80年代後,他陷入了低谷。1982年,62歲的王安主動將王安公司的日常工作交給經理小組去負責辦理,自己退居二線。但是到了1984年年末,在世界性電腦業不景氣、王安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問題嚴重的內外因素作用之下,王安公司面臨困境。1985年公司支出增加22%,銷售額卻僅增長8.6%;出現了公司三十多年歷史上的第二個虧損季度;10年來王安公司第一次裁員。
在這緊要關頭,王安毅然地重新回到公司總裁的位置上。他堅定地表示:「只要由我控制,我永遠也不會放棄這家公司。」
20世紀80年代的王安公司,是一家規模龐大的跨國公司。為了清楚地了解各分公司的情況,親自解決問題,王安改變了自己不喜歡旅行的習慣,飛行於世界各地,整頓自己的分公司。
經王安的傾力整頓,王安公司的傳統精神恢復了,每個人都對公司的復興充滿希望。
終於王安公司復興的機會來了:美國將在全世界的美軍空軍基地上安裝信息管理電腦系統。在政府的公開招標中,有許多大型電腦公司參加了競爭,其中就有IBM公司。王安公司當然不願放過這次良機,它再一次與IBM公司交鋒。
1986年1月,王安公司擊敗了所有的競爭對手,一舉中標,簽下了為美國空軍基地安裝信息管理電腦系統的合同。這項總額4.8億美元的合同,比王安公司此前得到的最大合同還要大7倍。
80年代,王安迎來了生命中最輝煌的時刻。他的個人價值,他的事業業績,受到了全世界的肯定和贊揚。權威性的《財福》雜志將王安公司列入世界100家大公司之列;輿論界稱王安博士為電腦專家、企業家、慈善者;在自由女神像重新揭幕的典禮上,美國政府授予他無比榮耀的自由獎章……
這莫不是老道的處世經驗用在了做事業上。在委屈中保全自己
老子在《道德經》中說:受得住委屈,方能保全自己,經得起冤屈,事理才能得到伸直,低窪反能盈滿,凋敝反而新生,少取反而得多,貪多反而失多。其實在危難中能保全自己的人,全憑懂得這個道理,退讓不是失去,進取也非就是得到。對待得失,恰到好處的態度和方法是:「得到後不得意,失去時不失意。」
在美國,有一位農家子弟,完全靠個人的力量搞起食品加工業,後來竟成為國際知名企業家,這個人就是美國的亨利·霍金士。
霍金士一生保持了農民那種純朴的性格,他在企業界獲得成功,很大程度上正是靠了這種誠實的性格。當然,在商業上僅靠厚道是不夠的,同時還必須兼備另一種才能,這就是經營的能力和創業精神。霍金士正是一位能把農民的誠實和商人的精明融為一體的企業家。
霍金士在經營食品加工業初期,美國的「純正食品法」還沒有制定,有不少食品業人員在食品中亂加一些東西,危害著人們的健康。
霍金士一開始就反對這樣做。他嚴格要求本公司的職工,要抱著「這些食品是我們自己吃」的心理去工作,要特別注意衛生。
但在價格問題上,他「從不遷就消費者」。他認為,自己既然提供優質產品,理應得到相當的價格;消費者既然吃到純正的食品,就必須付出相當的費用。
霍金士堅持自己的原則幾乎到了固執的地步,這在同行中受到了不少非議。由於他堅持質地純正,所以他堅持做到:凡是要在食品加入任何東西,必須經過專家試驗,證明這樣做對於人體無害,方可投產。給食品添加防腐劑也無例外。
經過試驗,證明防腐劑對人體有害,霍金士看了實驗報告,甚為震驚。因為同行幾乎在所有的食品中都添加了這種防腐劑,這已經成為一種習慣。
他決定將這份實驗報告公布於眾。但專家建議他再冷靜地考慮一下,因為這可能會在食品業引起軒然大波,結果很可能遭到同行的反對和排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而且,在食品中添加防腐劑有利於食品存放和保鮮,如果反對添加防腐劑,勢必會給食品工業帶來困難,從而也給自己的企業帶來困難。
霍金士向社會公布了防腐劑有害的實驗報告。果然不出專家所料,他的舉動在食品業引起軒然大波。同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舉行了一次聲勢浩大的集會,把霍金士說成是「荒謬至極,別有用心」之人。他們還聯合起來,在業務上排擠霍金士,想把霍金士徹底打倒。
這確實給亨氏公司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產品銷售量大減,市場份額幾乎被別的公司搶占完了。
食品純正運動持續了三四年之久。1906年,美國政府終於制定了「純正食品法」。這一法規的創立,使美國食品在國際上的聲譽大振,這是霍金士始料未及的。
更主要的是,霍金士在三四年的磨難中,非但沒有被擠垮,現在反而獲得了全勝。他的食品也由此迎來了大發展的黃金時代。
當人們前來向霍金士祝賀時,他把自己心裡話掏了出來:「我從小沒有學過做生意,後來變成了生意人,是因為我看到很多農產品因為沒有銷路而被棄置於田野,感到非常可惜。我一開始經商就不習慣商界的虛假和欺騙行為。支配我的想法是,生意入也應像平常人一樣,不能盡做損人利己的事。」
其實,從另一角度看,霍金士的所作所為,何嘗不是一種聰明絕頂的競爭手段:一方面,固然保護了消費者的健康;而另一方面,通過反對添加防腐劑,將同行逼到了死胡同,自己則迎來了發展良機!這不正是讓人不以為聰明的最高境界嗎?——推而廣之,做人又何嘗不是如此?
常持「辭讓」、「退讓」、「曲全」的態度,是一種避禍消災、保全自己的高明策略。在商業活動中,退一步,只是吃點小虧,進一步卻是要取得商戰勝利,佔大便宜。若要立於不敗之地,必須學會保護自己。忍小節者干大事
一個人不能事事操心,平分精力。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處事不分輕重主次,必然徒勞無功,弄不好糾纏於小事之上,反而耽誤了大事。北宋呂端善忍小節,被人稱為「大事不糊塗」。
呂端聰明好學,成年後風度翩翩,對於家庭瑣碎小事毫不在意,心胸豁達,樂善好施。一次呂端奉太祖趙匡胤之命,乘船出使高麗。突然海上狂風大起,巨浪滔天,颶風吹斷了船上的桅桿,一般人十分害怕,呂端毫無反應,仍然十分平靜地在那裡看書。
宋太宗趙光義時代,呂端被任命為協助丞相管理朝政的參知政事。當時老臣趙普推薦呂端時,曾對宋太宗說:「呂端不管得到獎賞還是受到挫折,都能夠十分冷靜地處理政務,是輔佐朝政難得的人才。」
宋太宗聽後,便有意提拔呂端做丞相。有的大臣認為呂端「平時沒有什麼機敏之處」,太宗卻認為:「呂端大事不糊塗!」
終於,呂端成為宋太宗的宰相。在處理軍事大事時,呂端充分體現出機敏、果敢的才能。每當朝廷大臣遇事難以決策時,呂端常常能較圓滿地解決問題。
淳化五年,歸順宋朝的李繼遷叛亂,宋軍在與叛軍的作戰中,捉到了李繼遷的母親。宋太宗單獨召見參知政事寇準,決定殺掉李母。呂端預料太宗一定會處死李母,等到寇準退朝後,便巧妙地詢問寇準:「皇上告誡你不要把你們計議的事告訴我吧?」寇準顯出為難的神色。呂端見寇準沒有把話封死,接下說道:「我是一朝宰相,如果是邊關瑣碎小事,我不必知道;如果是國家大事,你可不能隱瞞我啊。」
呂端、寇準都是明大義、知輕重的人,所以呂端才敢公開地向寇準詢問他與皇帝議事的內容。寇準聽懂了呂端的話中之意,便將太宗的意思如實告訴了呂端。呂端聽後急忙上殿奏太宗說:「陛下,楚霸王項羽俘虜了劉邦的父親,威脅劉邦,揚言要殺死他的父親。劉邦為了成大事,根本不理他,何況是李繼遷這樣卑鄙的叛賊呢?如果殺掉李母,只會使叛軍更加堅定了他們叛亂的決心。」
太宗聽了,覺得有理,便問呂端應該如何處置李母。呂端富有遠見地回答:「不如把李母放置在延州城,好好地服侍她,即使不能很快招降叛賊,也可以引起他良心上的不安;而李母的性命仍然控制在我們手中,這不是更好嗎?」呂端一席話,說得太宗點頭稱贊:「沒有呂愛卿,險些壞了大事。」
呂端巧妙運用攻心戰術,避免事態擴大,李繼遷最終又歸順宋朝。
如果說處理李繼遷的問題時,呂端深明大義,努力糾正皇帝的錯誤,避免了大的失誤,那麼在關繫到江山社稷大事上,一向不拘細節的呂端卻反其道而行之。
宋太宗至道三年,皇上趙光義病危,內侍王繼恩忌恨太子趙恆英明有為,暗中串通副丞相李昌齡等人圖謀廢除太子,另立楚王元佐。楚王元佐是太宗長子,原為太子,因殘暴無道,太宗廢棄了他。呂端知道後,秘密地讓太子趙恆入宮。
太宗一死,皇後令王繼恩召見呂端來見。呂端觀察到王繼恩神色不對,知道其中一定有變,就騙王繼恩進入書閣,把他鎖在裡面,派人嚴加看守,自己冒著生命危險,去見皇後。皇後受王繼恩等人慫恿,已經產生了另立楚王元佐的意圖,見呂端來,便問道:「呂丞相,太宗皇上已經去世了,讓長子繼承王位才合乎道理吧?」呂端回答說:「先帝立太子趙恆,正是為了今天,怎麼能違背他老人家的遺命呢?」皇後見呂端不同意廢太子趙恆,默然不語。呂端見皇後猶豫不定,立即說道:「王繼恩企圖謀反,已經被我抓住。趕快擁立太子才能保天下安定啊。」皇後無可奈何,只好讓太子繼承皇位。
太子趙恆在福寧殿即位的那一天,垂簾召見群臣,呂端擔心其中有詐,請求卷簾聽朝。他登上玉階,仔細看了一番,確認是太子趙恆才退了下來。隨後,他帶領群臣三呼萬歲,慶賀宋真宗趙恆登基。
卷簾認准了自己擁立的皇帝才肯行禮,呂端確實是大事不糊塗。正是呂端善於容忍平時的小事,但對於重大問題的細節卻一點也不忽略,才能完滿地處理問題。
處世恰到好處,要做到小事裝糊塗,這是種容忍的功夫。如果什麼事都看不慣,看不慣就要插手管,結果會什麼事也管不好,反而會得罪一大批人。
對大事不含糊,認認真真地干好。忍小節是為了精力充沛干大事。對人不要做得太絕,給人餘地,是以寬恕的態度感化對方,讓對手成為自己合作的力量,事業會更加壯大。良好的上下屬關系是忍出來的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工作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某件事情明明是上級領導耽誤了或處理不當,可在追究責任時,上司卻指責你沒及時匯報,或匯報不準確,把事故的責任推到你身上時,你感到委屈,但必須忍受,否則你失去的將更多。
通用公司就出現過這樣的事,總公司下達了一個關於質量檢查的通知後,要求各分公司提供材料,准備匯報,並安排必要的檢查。某分公司收到這份通知後,照例選經過經營部主管的手,再送經理處理。這位主管看到此事比較急,當日便把通知送往經理辦公室。當時,這位經理正在接電話,看見主管進來後,只是用眼睛示意一下,讓他把東西放在桌子上就可以了。於是,主管照辦了。然而,就在檢查小組即將到來的前一天,來電話告知到達日期,請安排住宿時,這位分公司經理才記起此事。他氣沖沖地把經營部主管叫來,一頓呵斥,批評他耽誤了事。在這種情況下,這位主管深知自己並沒有耽誤事,真正耽誤事情的正是經理自己,可他並沒有反駁,而是老老實實地接受批評。事過之後,他又立即到經理辦公室找出那份通知,連夜加班、打電話、催數字,很快地把需要的材料准備齊全。這樣,經理也愈發看重這位忍辱負重的好主管了。
為什麼他明明知道這件事不是他的責任,卻又悶著頭承擔這個罪名呢?很重要的一點就在於,這位主管知道,必要的時候必須為上司背黑鍋。這樣,盡管眼下自己會受到一點兒損失,挨幾句批評,但到頭來,自己仍然會有相當大的好處,事實證明他的想法和做法是正確的。
孟子說:君子之所以不同於常人,便是在於他能時時自我反省,懂得容忍。即使受到他人不合理的對待,也必定在容忍中反省自己。與人相處難免有矛盾,有分歧,可不少人卻不善於解決矛盾化解分歧,而喜歡爭吵,非論個是非曲直不可。其實這種做法很不明智,吵架傷和氣,又傷感情,大不如大事化小事,該饒人處且饒人。人際交往中不可認死理,容忍一時,友誼長久。
《莊子》中記載了一件事,有一次,有一個人去拜訪老子。到了老子家中,看到室內凌亂不堪,心中感到很吃驚,於是他大聲罵了一通,可老子卻不反駁,直到那人揚長而去。第二天,這個人又來到老子的家中向他致歉,並問:「我那樣兇狠地罵你,你為什麼不回一句呢?」老子淡然地說:「你好像很在意智者的概念,其實對我來講,這是毫無意義的。所以,如果昨天你罵我是牲畜,我也會承認。因為別人既然這么認為,一定有他的根據,假如我頂撞回去,他一定會罵得更厲害。這就是我從來不去反駁別人的緣故。」
從這則故事中可以得到如下啟示:在現實生活中,當雙方發生矛盾沖突時,對於別人的批評,除了虛心接受之外,還要養成毫不在意的功夫。人與人之間發生矛盾的時候太多了,因此,一定要心胸豁達,有涵養,不要為了不值得的小事去得罪別人。而且生活中常有一些人喜歡論人短長,在背後說三道四。如果聽到有人這樣談論自己,完全不必理睬這種人。只要自己能自由自在地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又何必在意別人說什麼呢?
生活中常常有些人,無理爭三分,得理不讓人,小肚雞腸。相反,有些人真理在握,不吭不響,得理也讓人三分,顯得綽約柔順,君子風度。前者,往往生活中得並不安定美好。有理、沒理,饒人不饒人,一般都是在是非場上,論辯之中。假如是重大的或重要的是非問題,自然應該不失原則地論個青紅皂白,甚至為追求真理而獻身也值得。但是,日常生活,還有工作中,往往會因為一些非原則問題、皮毛小事爭得不可開交,誰也不肯甘拜下風,說著說著就較起真來,以至於非得決一雌雄才算罷休,結果嚴重者大打出手,鬧個不歡而散。其實這種場合,容忍一下,事情就會過去,沒有什麼大不了的。爭強好勝者未必掌握真理,而忍讓謙下的人,也並非就是認輸,他認為無謂的爭吵,不僅沒有意思,反而傷害彼此的感情。
人與人之間常因小事搞得不愉快,夫妻離異、朋友反目也多是小事。對皮毛小事不予計較,忍住了今天不滿,就擁有了明天的愛。
樹怕傷根,人怕傷心,要注意辦事的方法以及平時的言語,尊重他人的人格,不隨意損害他人的尊嚴。
注意生活細節,消除勢利眼,尤其在公共場合待人一定要一視同仁,不能瞧不起地位比自己低的人,否則你連自己都不知道什麼時候埋下了仇恨的種子。
人與人相處需要經過一段容忍期,在容忍中了解,在容忍中溝通,彼此接受。對他人斥責不得
與人交往做到陰陽和諧,就得承認對方的價值,不要有陽貴於陰的思想,也就是說允許個性的存在。有一種人喜歡對別人說三道四,一副盛氣凌人的樣子,難有好的人緣。當你強求別人的時候,反過來應該想想別人對自己會怎麼看。另外,處處要求別人符合你意,那麼別人怎樣體現自己的價值呢?
不要害怕別人對你的威脅,你把自己的事做好就行了。當別人離不開你的時候,你就可以獨當一面。
古人說,「一陰一陽之為道」,任何事都有陰陽兩面,如果你是個領導,對待自己的下屬——贊揚就是「陽」,批評是「陰」。批評與贊揚都是促進下屬的好方法。而將二者綜合起來靈活運用,更能夠取到單純的批評與單純的稱贊所難以達到的效果。
贊揚是對人的鼓勵與肯定,可以使人信心百倍,精神煥發。贊揚可以使入在一種受到充分尊重的氛圍下把贊揚者的要求變為他自己的自覺行為。有一段軼事,頗能反映斥責與稱贊的妙用。相反,如果批評的度把握不好,就變成了「斥責」,那就離開了陰陽之道了,對你的為人處世非常不利。
歌德與席勒曾是好朋友,有一次他們一起到劇院觀看預演。歌德稍稍有些神經質,動不動就發脾氣,說話語氣全用命令式;而席勒則作風完全相反,他始終在稱贊演員較為精彩的一面。劇本是席勒的作品,因而兩人都懷著滿心的歡喜。不料一看預演,發現已經到了正式上演的前一天,主角仍沒把台詞背熟。歌德不禁勃然大怒:「你們到底干什麼去了,這樣怎麼能上演!」在歌德的斥責下,主角抓緊時間拚命背台詞,但到了第二天上演,仍然明顯地有些結結巴巴。第一幕結束後,席勒來到後台,用雙臂使勁地擁住對方說:「演得不錯,相當成功,說話語氣也很恰當……」聽了這些話,那位演員精神倍增,信心完全恢復。在以後的幾幕中,台詞都流利地背誦了出來,演技也發揮得淋漓盡致,台下掌聲雷動。
斥責是禁止某種思想行為,反過來要對方朝當事者所希望的方向去做。因為對其懷有某種期待,所以才會在失望中大聲斥責。但切不可在大喊大叫中忘記了自己真正的目的。若感情用事地表示全部信心而厭惡對方,則無異於捨本逐末,達不到斥責的目的。所以這種斥責除了發泄情緒之外,沒有什麼意義,反而會在盛怒之下把一切搞砸了。
遭人斥責,一般人都會感到緊張。一定的緊張對人有好作用,但緊張過度會使人心理、表情等變形,做事情變得畏首畏尾,越發不順利起來。一味的斥責,讓人無法忍受,會使人不是拚命反抗,就是破罐破摔,或者有人會對之產生「抗體」,對你的斥責司空見慣,置若罔聞,到頭來讓你徒費唇舌。
這時,斥責之後再給人以稱贊、撫慰,暴露其不足之後再指出希望,留給人以改進的餘地。兩者交相使用,才會使人心甘情願地朝著期望的方向去努力。
稱贊是正面引導別人朝著所希望的方向去做。很多情況下,如果能把領導者的要求,轉化為對方自身的需要,那麼事情就好辦多了。然而一味稱贊也會帶來不良的負面效果。一個總是生活在掌聲、恭維與鮮花中的人,也一定會變得不可理喻,他會自負、高傲,目空一切。
如果是一個一般人,他也會變得過於隨便,懶懶散散,這種狀態下也是不能做好工作的,這時就需要有人為他敲一敲警鍾了。
Ⅸ 檢驗檢測機構的標准方法發生變更在什麼情況下才能使用新標准方法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1
Ⅹ 入侵容忍技術的入侵容忍技術途徑
入侵容忍技術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方法是攻擊響應,通過檢測到局部系統的失效或估計到系統被攻擊,而加快反應時間,調整系統結構,重新分配資源,使信息保障上升到一種在攻擊發生的情況下能夠繼續工作的系統。可以看出,這種實現方法依賴於「入侵判決系統」是否能夠及時准確地檢測到系統失效和各種入侵行為。另一種實現方法則被稱為「攻擊遮蔽」,技術。就是待攻擊發生之後,整個系統好像沒什麼感覺。該方法借用了容錯技術的思想,就是在設計時就考慮足夠的冗餘,保證當部分系統失效時,整個系統仍舊能夠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