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有沒有規范教師的行為的法律
有教師法啊。不過它的性質和你想像中的法律大不一樣。只有有強制力的法律才有效力,比如刑法是以刑罰的手段作為救濟方式的。而教師法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手段救濟。也就是說,法律光說了「怎麼辦是對的」,沒有說「做的不對怎麼辦」。所以沒有什麼效力。只要不觸犯刑法(比如體罰過度造成傷害之類的)就不可能獲得刑罰。和法律有沖突最多是提出行政復議吧。不過那個主要是依靠上級機關的權力履行的。也就是說,舉個例子,教育局發的文件,學校違反了,有人舉報,教育局會用職權要求學校改正。一般人提出的意見,學校不聽就沒辦法。法律這個詞在專業用語上包括的范圍很廣,和一般人的想像並不是一樣的
『貳』 有沒有教師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編輯本段]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編輯本段]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編輯本段]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編輯本段]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編輯本段]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編輯本段]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編輯本段]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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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教師管理法規包括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為深化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構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提高辦學效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細則。
本細則包括總則、聘任、行為規范、教學工作要求及考核辦法、附則五項內容。
第二章 聘 任
一、教師實行聘任制。聘任教師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二、教師聘任工作由校長負責,在聘任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校委會的監督作用。
三、教師任職的基本條件
1.對中國傳統文化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感悟,並能身體力行。
2. 依法持有教師資格證書。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忠於黨的教育事業。
4.男性教師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教師年齡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
5.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教育教學能力。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教師聘任工作根據上級要求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實行雙向選擇,時間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間。基本程序如下:
1.學校向教師公布教學崗位設置情況和任職條件,供教師選擇。
2.教師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意願,提出應聘申請。
3.教學管理部門根據崗位職責要求和教師意願以考試方式進行初選,報校長室審批。
4.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參考個人意願以講課形式進行再選,確定聘任。
5.公布聘任結果,簽定聘任合同。
五、學校根據上年度考核情況,可以對教師不予聘用;在學期中途,可以根據教學管理考核情況對責任教師予以解聘;教師可以應聘也可以拒聘或辭去教師職務。
六、學校解聘教師或教師辭聘,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章 教師日常行為規范
一、禮儀規范
1.在校衣著整齊,化妝自然得體,不濃妝艷抹。
2.舉止端莊,語言文明,禮貌待人。謙虛謹慎,尊重同志,同事間應搞好團結,不打架吵嘴,相互學習,相互幫助,關心集體,維護集體榮譽,共創文明組,不打擊誹謗在教育教學上作出成績積極向上的教師。友愛同事,團結合作,真誠待人,同事見面主動鞠躬問好。
3.尊重、關心、愛護學生,學生問好應還禮,自覺使用普通話。
4.進入教室、參加各類會議均應把手機調至震動檔,不得接聽手機。
二、教育教學規范
1.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每位教職工都要主動關心每位學生及各種校內突發事件。
2.課前准備要充分,提前一分鍾站到教室門口,上課鈴響准時進入教室(專用教室教師必須帶領學生進入),中途不得離開課堂,不接待家長。
3.上下課規范行禮、問好、道別,准時下課不得拖堂。
4.上課精神飽滿,教態自然親切,教學語言規范,使用普通話,板書字跡工整清晰。
5.面向全體學生,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及時抓差缺。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
6.重視德育在學科中的滲透,多渠道,全方位地抓好學生思想道德。
7.活動課兼任教師要落實好崗位職責,保證四到位(場地、人員、器材、輔導),切實抓出效果。
8.嚴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網聊天或玩游戲等與教學天關的娛樂活動。
9.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做好家訪工作,增強教育合力。
10.樹立良好學風,刻苦磚研業務,探索教育規律,改進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三、生活規范:
1.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中途外出要請假,回來要銷假。
2.按時參加各類會議及教研活動,做好筆記。
3.值日教師每天做好辦公室清潔衛生工作,保持辦公室整齊、美觀、舒適。
4.多層次、多渠道關注學生,主動糾正學生不良衛生習慣。
5.愛護學校公物,節約用水用電。
6.食堂排隊打飯,安靜就餐。
四.學習規范:
嚴格按照學校安排的學習任務和學習內容參加學習,具體參見《蘭州大方經典學校德育學習方案》和《蘭州大方經典學校德育培訓方案》。
第四章 教學工作要求及考核制度
一、教學工作要求
(一)備課:備課是根據課程標準的要求深入把握教材的首要環節,是上好課的前提,具體包括備學生與備教材兩部分。
1.備學生: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全面了解學生、貼近學生是整個教學的核心。學生的心理、身體狀況、興趣趨向及意志力等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教學的正常進行與教學效果的彰顯,因而教師備課時首先要結合學生原有的基礎制定切合實際的學科教學計劃,經過備課組共同研究修改、教研組通過和教務處審批後實施。如中途需要變更授課計劃,須經教務處批准。
2.備教材:教師必須反復認真地學習課程標准,鑽研教材,並根據教學要求,須超前一周備課並寫好教案,上課前對教案反復修改,嚴禁無教案上課。經驗比較豐富的中老年教師可寫簡案,其他教師寫詳案。不論詳案簡案,每節課都必須制訂明確的教學目標和清晰的教學過程,要提出突出重點、把握關鍵和分散難點的措施,合理安排教學結構,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教有反思,改有記錄。
3.備課組全體教師要及時集體備課,共同研究相關教學段的要求、教學內容中的重點、難點及其處理方法,共同探索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啟發思維的手段,統一教學進度、教學要求、基本達標檢測試題。
附:比較規范教案基本內容
1.教學課題 2.教學達標要求 3.課型 4.教學重點、難點 5.教具准備
6.教學過程(包含備學生) 7.小結 8.板書設計 9.作業設置 10.教學反思
(二)上課:上課是整個教學工作的中心環節,上好課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
教學目標明確。要根據教學目標安排好教學的各個環節,使每節課的教學目的和要求符合課程標准要求,符合學生的實際。
教學內容正確。教學內容要注意科學性和思想性的統一,對概念、定義的表述,對原理、定律的論證,以及對事例的引用,都要准確無誤。要抓住關鍵,突出重點,並注意新舊知識的銜接,把握教材的內在聯系,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要挖掘教材的思想性,將德育滲透於教學之中;重視非智力因素的培養,管教管導,教書育人。
教學方法恰當。教學方法既是科學,又是藝術;既要符合認知規律,又要充分發揮學生的創造性。要貫徹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原則,要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益。
教學基本功扎實。教師要努力提高演講、解題、示範、實驗操作、製作教具等方面的基本功。語言要准確、規范、精練、生動,富有啟發性和吸引力,用普通話授課。板書要正確、工整、清楚、簡潔,布局結構合理,體現講課的重點和過程。要注意儀表美,教師儀表要端正大方,教態要親切、自然,表情、動作要自然生動。體育教師上室外課要穿運動鞋。
嚴格上課規范。教師應該在上課前1分鍾到教室門口候課,隱性督促學生做好上課准備。上下課要嚴肅師生禮儀。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擅自調課、不提前下課,不中途離開教室;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要重視教學衛生,注意糾正學生的坐立姿勢。
(三)作業的布置和處理:作業是課堂教學的延續,是鞏固和檢查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
布置作業要依據課程標准和教材要求進行精選,作業量要適當,注意減輕學生過重的負擔,每天的課外作業總量不超過1.5小時。
凡布置的作業,教師必須先行鑽研,對各種解法都要心中有數,並根據作業的難易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都要心中有數。
教師應要求學生認真、按時完成作業,做到字跡端正、整齊清潔,過程完整,格式規范。不準抄襲作業。
要認真及時批改作業,不錯改、漏批,批註要工整,符號要統一,記分要客觀公正、規范。作業成績以優、良、中、差評定,並註明批改日期。評語要鼓勵性,批改方式可多種多樣,但要講究實效。對基礎差的學生,提倡面批;對作業中出現的問題,教師要做好記錄,並及時評講;對做錯者,要令其課後訂正。
關於作業要做到「四有四必」:有發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評,有評必改。
(四)輔導:輔導是課堂教學的必要補充,是實行分類指導、提優補差不可缺少的環節。
輔導應針對學生的不同程度。因人制宜。對基礎差的學生要熱情關懷,重點輔導,幫助他們端正學習態度,掌握學習方法,提高學習能力,培養好的學習習慣,使他們能完成學習任務。對學習成績優異者,應充分發揮其特長和優勢,組織好課外學習小組,以促進其進一步提高。
輔導可採用集體輔導、個別輔導、同學間互幫互助及組織學習「一幫一」小組等多種形式進行。
課外輔導要有計劃,有準備,有目的,有記載。輔導時要有全局觀念,兼顧其他學科。
(五)練習:
(六)成績考核與評定:考核是對學生的知識、能力的綜合檢查,是教學評價的一個重要手段。
各科教學要加強平時的學業考查,應該把課堂提問記分、課堂練習記分、作業記分、周末考查折算為平時成績。
考前教師要幫助學生進行復習,考試命題要依據課程標准和教材,從學生實際出發,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試卷要難易適當,分量適中,內容科學,卷面整潔。
要認真監考,嚴肅考試紀律,嚴禁作弊,及時認真地處理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事件,實事求是的反映學生的真實成績。
期中、期末考試後,應該認真閱卷,並及時做好成績(等級)統計和質量分析工作,認真研究並改進教學措施。
二、教學工作考核制度
為切實提高教學質量,實行「教師自查、教研組集中查、學校(教務處)統一查」,定期檢查教師的教案、學生作業,每日進行上課巡查,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情節嚴重者將予以處罰。如以下行為則屬於扣分項目:
1.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有私定教輔材料並違反規定亂收費行為。
3.曠職一天或曠課一節。
4.不積極參加集體備課和校本培訓。
5.在學校組織的考試中,監考、閱卷老師違反有關規定。
6.上班遲到、早退,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開課堂、擅自調課,擅自停課。
7. 私自隨意變動上課時間或地點。
8.未按規定完成教學工作。
9.未參加政治學習、升旗儀式、教研活動、備課活動等。
10.未履行請假手續離崗。
11.值日工作不及時到位。
12.上課、集體活動時間、會議時間接打手機。
13.未按照規定完成學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14.搞有償家教。
15.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本細則適用於全校所有教學人員(含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
本細則解釋權在校長室。
『肆』 中國教師法詳細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針。
第三十條 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晁擼��度嗣裾��蛘呱弦患度嗣裾��泄夭棵龐Φ弊鞽齟�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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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關於對外聘用教師的申請
關於對外聘用教師的申請
教務處:為了更好的完成教務處下達的教學任務;對學生,家長,社會負責.XX教研室由於工作需要特申請外聘XX科XX名教師.望批准!
此致
敬禮
XX教研室
年 月 日
『陸』 教師法的適用主體是什麼
1、《教師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這里所指的「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機構」,是特指與中小學的教育、教學工作緊密聯系的少年宮、地方中小學教研室電化教育館等教育機構;這里所指的「教師」,是指在學校中傳遞人類文化科學知識和技能、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社會主義社會需要的專業人員。從報酬支付上分,包括有國家支付工資的公辦教師,也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的教師。從職責上分,包括在學校專職對學生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教師,也包括「雙肩挑」等兼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2、學校的管理人員是否適用《教育法》?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工程、實驗技術、圖書、情報等工作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以及其他專門技術人員,雖不適用《教師法》,但可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分別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至於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其合法權益的保障,適用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不適用《教師法》。
3、《教師法》的適用范圍為什麼僅限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如此立法規定是出於如下考慮:(1)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因為教師直接肩負著教育學生、兒童、青少年的職責;(2)有利於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因為適用范圍限於教師,便於在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對教師做出統一規定。
4、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是否適用《教育法》?
有關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的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獎勵、待遇等問題,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規定並根據軍隊院校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有關規定,不適用本法。
5、在各級各類學校中任教的外籍教師是否適用《教育法》?
聘請外籍教師,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學習借鑒外國科學技術和進步文化的重要途徑,是發展教育的交流與合作的一項長期工作。由於外籍教師同我國教師的政治社會背景、民族文化傳統、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應當把我國教師的聘任及有關的管理工作同外籍教師聘任與管理區別開來。為此,《教師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行政部門規定。199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發布了《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對聘請外籍教師工作的基本原則、范圍、條件、聘任、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做了明確規定。除高等學校外,其他各級各類學校聘請外籍教師來校任教,需按有關規定審批後,方可聘任。
『柒』 律師請進
1、能享有;
2、婚後所得,不屬於個人,而是屬於共同所有。如系兒子出資,協議則為合法;
3、該協議不存在無效情形;
4、要求不能成立。
該案情節復雜,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捌』 《教師法》規定明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8)外籍教師的聘任方法由哪裡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玖』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什麼教育部門規定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是教育部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制定的。各地區、各學校再在此基礎之上制定適合自己實際情況的辦法,總體上不能違背國務院於教育部辦法的辦法。 《 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 》如下:
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
教外辦[1991]462號
為保證高等學校聘請外籍教師(以下簡稱專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高等教育服務,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國發[1980]270號)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高等學校聘請專家、外教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學習外國先進科學技術和進步文化的重要途徑。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必須切實做好。
第二條聘請專家、外教的工作,應為加強師資隊伍和學科建設服務,有利於提高學校的科研水平,培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人才。
第三條聘請專家、外教要貫徹以我為主,按需聘請,擇優選聘,保證質量,用其所長,講求實效的原則。在工作中要加強計劃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國內教師承擔的教學和科研任務,一般不聘請專家、外教擔任。
第四條高等學校應根據專家、外教的業務專長並考慮到他們的政治背景和態度大多與我不同的情況,正確發揮他們的作用。還應主動多做工作,幫助他們正確認識中國,增進了解和友誼。
第二章各專業專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條對不同專業專家、外教的聘用,應根據需要,掌握不同原則。
第六條理、工、農、醫專業類的專家、外教以來華短期講學、合作科研為主。應逐步擴大此類專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條語言專業類(含外語短訓班)的專家、外教,除語言實踐課(包括聽說讀寫等)可以面對學生授課外,應主要用於培養師資和編寫教材。除國家設立的出國人員培訓部外,原則上不聘請專家、外教承擔我有關人員以出國為目的的語言培訓任務。
第八條外國文學、國際新聞、國際文化、國際貿易、國際法、國際政治經濟和國際關系等學科的專家、外教,應主要為我中、青年教師和研究生講授課程的部分內容或舉行講座和研討。院校應安排教師就專家外教講授內容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作出科學的分析,加強對聽課人員的引導。此類專業專家一般不面對本科生授課。
第九條哲學、社會學、法學、政治學、新聞學、史學、教育學等學科的專家,應安排我方教師,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與其就有關學術問題進行共同研討,一般不對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統講學。
第十條各部門、各單位與外國政府、有關組織、民間團體、院校簽訂的協議,其教學任務,均按上述原則執行。
第三章來華專家、外教的條件
第十一條聘請對象應對華友好,願與我合作,業務水平較高並符合我需要,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聘請對象為專家者,應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學和科研經歷;其中長期文教專家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職稱以及相當的資歷,短期邀請專家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並在該學術領域有一定造詣。
第十三條聘請對象為一般語言外籍教師者,應有本科以上學歷,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並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第四章聘請專家、外教院校的條件
第十四條院校領導中有專人分管專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條設有負責專家、外教工作的職能機構並配有經過政治和外事業務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制定了較完整的專家、外教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七條具有專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設施(包括居住地食宿、衛生、工作、安全等條件)。院校所在地應是對外國人開放地區,非開放地區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聘請。
第五章聘請專家、外教的審批原則
第十八條聘請專家、外教,按院校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對首次擬聘請專家、外教的學校,應按院校隸屬關系,由院校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部(委)屬院校,由部門(委)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外辦按第四章規定進行實地考核;地方屬院校,地方屬院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按第四章規定進行實地考核,經考核確認其聘請資格,並由院校上級主管部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後,院校方可編報聘請專家計劃和辦理聘請手續。
第二十條聘請專家、外教的院校,應於每年九月初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學年的聘請專家、外教計劃,並說明各專業聘請專家、外教的目的、來華工作性質、來華人數、在華工作期限等。主管部門對院校的學年聘請計劃應認真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二十一條院校應對擬聘專家、外教的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擬聘的專家、外教,按院校隸屬關系,將聘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章專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其所屬院校的外籍教師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專家、外教工作的特點,加強計劃性,進行業務指導和效益評估。
在京高等院校專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別負責。在其它地區的高等院校專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並與當地外辦密切配合;重大問題應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抄報國家教委和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和院校在專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應加強與地方外辦、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條院校專家、外教的管理,實行分管校(院)長領導下的學校外事部門歸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來我院校任教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的專家、外教,必須與院校簽訂合同,合同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課時數,應享受的各種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專家、外教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並不得干預我國內部事務和進行傳教,對受聘方在華期間的要求及受聘方違反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等。學校應嚴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院校負責專家、外教工作的領導和職能部門,應向專家、外教介紹我國情況和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有關規定,幫助其了解中國並要求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對專家、外教的宣傳工作,目的在於加強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靈活。
第二十七條如發生專家、外教在政治上對我有意進行攻擊或提出挑釁性的政治問題時,應正面闡述我觀點,予以批駁,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院校教務部門歸口負責專家、外教的教學業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專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負責專家、外教教學業務的日常管理:
(1)配備一位政治、業務較強的中方教師作為專家、外教的合作教師,協助專家、外教開展教學,並協助學校做好專家、外教的工作;
(2)審定專家、外教講學計劃和教學使用的教材(包括參考、影視及其它資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內容上應嚴格審定,要避免選用美化資本主義制度,宣揚民主社會主義以及醜化社會主義的教材;
(3)建立對專家、外教的聽課制度,對其教學態度和效果,要定期檢查,並按國家外國專家局的有關規定進行教學評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條院校各級領導要主動做好專家、外教工作,鼓勵有關師生與他們多接觸,交朋友,主動關心和解決專家、外教在教學與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要求中國師生與專家、外教友好相處,互相尊重,取長補短,加強合作,共同搞好教學和研究工作。對專家、外教教學中的意見,應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師商討解決。
第三十一條專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圍利用我院校圖書館,查閱圖書資料。院校可以接受專家、外教不附加條件的贈書,對有攻擊我國政府或惡意誣蔑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等內容的圖書,應拒絕接受,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院校應認真加強對專家、外教贈書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專家、外教與我進行合作科研,應以我重點科研項目為主。在合作科研中,應加強保密工作,加強對有關科研資料及計算機的使用管理,嚴防泄密。
第三十三條對在華工作成績顯著的專家、外教應給予獎勵;對不履行合同,教學效果差,態度惡劣的外籍教師,學校應及時提出批評、教育;對堅持不改者,可根據合同規定予以解聘。解聘專家、外教,由學校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抄報國家外國專家局,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定期通報各有關單位,不得再錄用。
第三十四條院校應尊重專家、外教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專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擊我國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論,干涉我國內政;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教活動或宗教宣傳,不得以教學名義在我學生中散發宗教書籍或材料;對違犯上述規定者,應根據合同和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專家、外教不得從事與教學無關的社會工作。如采訪,經商,咨詢服務等,以及與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六條專家、外教在應聘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和學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會狀況、經濟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資源,以及違反規定的調查。特殊需要者,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及有關部門審批,超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國家教委、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同時抄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除高等學校外,其它各級各類學校,一般不聘請外籍教師來校任教,特殊需要的,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拾』 外籍教師管理規定(英文版的)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in principle does not have to adjust the curriculum at will, does not have to egress the travel using the teaching time and the visit, the tour.In case the peculiar circumstance needs to adjust the class, must win the school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 approval beforehand. Third, administration The 14th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touches on foreign affairs the management as well as the daily life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specifically by the school office, the school school administration office assists; The teaching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by the school school administration office, the school office assists. The 15th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should observe the school strictly the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every because of events or because of sickness cannot the worker, be supposed to submit the written leave slip beforehand, and must win principal's approval, because the foreign teacher because of events sickness temporarily leaves the school, still needs to obtain principal's agreement.The foreign teacher is absent from class for no reason, or after has not granted leave leaves the school arbitrarily, the school should give the severe criticism, and regards the plot to dect the corresponding wages.Circumstance serious, should according to hire the contract the stipulation execution, until dismisses. The 16th article foreign teacher may voluntary participation school organization's each recreation, the sports.The school and English group needs for to enrich their service culture life to create the 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