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西方法制特徵及主要表現
小談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徵
從原始社會起,人類逐步產生了許多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等初級的社會規范。而隨著階級的產生,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這些社會規范首先表現為習慣,而後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猶如一顆璀璨明星在歷史的銀河中熠熠生輝。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徵就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產生和發展。
在歐洲中世紀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羅馬法、日爾曼法、教會法和商法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四大淵源。
一、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全部法律的總稱。它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吸收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了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德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逐步形成了大陸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爾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時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總稱。被當時的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爾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後在西歐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法國、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內容,而英國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形成於基督教與教會產生和演變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 形成階段(公元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與主教「二元化」的管轄原則,但是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二) 鼎盛階段(公元10-14世紀)
這個時期的教會法在法蘭克帝國的解體和東西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至鼎盛。
(三) 衰落時期(15世紀以後)
隨著15世紀科學與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教會勢力日趨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保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各國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 古代商事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確實存在著有關商事方面的法律規范。
(二) 中世紀的「商人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於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產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種自治法。這種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現代商法
近現代商法包括三個體系:
(1) 法德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2) 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3) 社會主義商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