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企業會計准則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是哪幾種
新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來說,有以下四種:
(一)年限平均法
(二)工作量法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
(四)年數總和法
一、年限平均法
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是相等的。
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年)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
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或: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年)=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年)
月折舊額=年折舊額÷12
例:甲公司有一幢廠房,原價為5 000 000元,預計可使用20年,預計報廢時的凈殘值率為2%。
要求:計算該廠房的折舊率和折舊額。
年折舊率=(1-2%)/20=4.9%
月折舊率=4.9%/12=0.41%
月折舊額=5000000×0.41%=20500(元)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
計算公式: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實際)×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例:某企業的一輛運貨卡車的原價為600 000元,預計總行駛里程為500 000公里,預計報廢時的凈殘值率為5%,本月行駛4 000公里。
要求:計算該輛汽車的本月折舊額。
單位里程折舊額=600000×(1-5%)÷500000=1.14(元/公里)
本月折舊額=4000×1.14=4560(元)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固定資產賬面余額減累計折舊)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
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平均攤銷。
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每月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例:某企業一項固定資產的原價為 20 000 元,預計使用年限為 5 年,預計凈殘值為 200 元。則按照雙倍余額遞
減法計算的折舊額分別為:
雙倍直線折舊率= 2/5 ×100%=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 20000×40%=8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 (20000-8000) ×40% =4800(元)
第 三 年 應 提 的 折 舊 額 = (20000-8000-4800)× 40% =
2880(元)
第 四 年 、 第 五 年 的 年 折 舊 額 =
(20000-8000-4800-2880-200)÷ 2=2060(元)
四、 年數總和法是加速折舊的方法之一 。
年數總和法:年數總和法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後的凈額乘以一個逐年的減低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固定資產原價值 *(1- 預計凈殘價值率 )* 尚可使用
年數 /預計使用年數的年限總和
例:有一固定資產原來價值 10 000 元,預計凈殘率為
10%,使用年限為 5 年,要求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計算過程如下 :
第 1 年: 100000*(1-10%)*5/(1+2+3+4+5)=30000
第 2 年: 100000*(1-10%)*4/(1+2+3+4+5)=24000
第 3 年: 100000*(1-10%)*3/(1+2+3+4+5)=18000
第 4 年 : 100000*(1-10%)*2/(1+2+3+4+5)=12000
第 5 年: 100000*(1-10%)*1/(1+2+3+4+5)=6000
(1)在哪裡看稅法上的折舊方法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
(一)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三)特殊情況
(1)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當期計提的折舊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2)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後,再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3)因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照提折舊,計提的折舊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2. 現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有哪些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損耗較大的固定資產採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定資產的具體折舊方法的規定。
固定資產的一個重要屬性,就是使用期限長,其效益的體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是一次性實現其效益的,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成本是逐期分攤,轉移到它所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勞務中去,這也符合企業所得稅中收入與支出配比的原則要求。所以,固定資產需要按照規定計提折舊,以確定企業所實際發生的成本。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沒有作直接規定,而只是籠統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規定得相對較為詳細: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於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採用直線法計算;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准。與原內資、外資稅法關於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規定相比,本條取消了預計凈殘值最低比例的規定,以及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統一規定為直線法。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准予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只能是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很多種,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也是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採用直線法計算;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准。考慮到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的要求,直線法一般也能真實反映不同類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際情況,而改變折舊方法要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也不太現實,可操作性也不強,況且只要確定一個規則統一適用於所有企業,對企業來說相對是公平的,所以本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提取的折舊,准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計提的折舊,應該根據直線法重新調整後,才准予扣除。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企業不可以採取其他折舊方法,在會計上,企業根據自身的特殊情況,仍可以採取其他折舊方法,或者同時採用直線法和其他折舊方法,只是採用其他折舊方法計提的所謂折舊,在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得不到稅務機關的承認的。直線法又稱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一種方法。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相等,其計算公式為,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採用這種方法,最大優點是計算簡便,有利於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