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 地方人民法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基層法院包括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基層法院負責審判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法院還要依法辦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在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的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直轄市、較大的市及自治州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基層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基層法院判決和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判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指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案件;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 我國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
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國縣(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的審判機關。
基層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級的審判機關,其主要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另設書記員、法醫、司法警察若幹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二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