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有
稅務籌劃的方法很多,而且實踐中也是多種方法結合起來使用。為了便於理解,這里只簡單介紹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法、納稅期的遞延法、轉讓定價籌劃法、利用稅法漏洞籌劃法、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等幾種方法。
優惠政策
利用優惠政策籌劃法,是指納稅人憑借國家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利用優惠政策籌劃的方法主要包括:
直接利用籌劃法
國家為了實現總體經濟目標,從宏觀上調控經濟,引導資源流向,制定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地點流動籌劃法
從國際大環境來看,各國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異主要有稅率差異、稅基差異、征稅對象差異、納稅人差異、稅收征管 差異和稅收優惠差異等,跨國納稅人可以巧妙地利用這些差異進行國際間的稅務籌劃;從國內稅收環境來看,國家為了兼顧社會進步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稅收優惠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或者選擇在優惠地區注冊,或者將現時不太景氣的生產轉移到優惠地區,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創造條件籌劃法
現實經濟生活中,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或個人的很多條件符合稅收優惠規定,但卻因為某一點或某幾點條件不符合而不能享 受優惠待遇;在另一些情況下,企業或個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無法享受優惠待遇。這時,納稅人就得想辦法創造條件使自己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或者通過掛靠在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行業,使自己符合優惠條件,從而享受優惠待遇。
從稅制構成要素的角度探討,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主要利用以下幾個優惠要素:
利用免稅
利用免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 而免納稅收的稅務籌劃方法。免稅人包括自然人免稅、免稅公司、免稅機構等。各國一般有兩類不同目的的免稅:一類是屬於稅收照顧性質的免稅,它們對納稅人來說只是一種財務利益的補償;另一類是屬於稅收獎勵性質的免稅,它們對納稅人來說則是財務利益的取得。照顧性免稅往往是在非常情況或非常條件下才取得的,而 且一般也只是彌補損失,所以稅務籌劃不能利用其達到節稅目的,只有取得國家獎勵性質的免稅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利用免稅方法籌劃以盡量爭取更多的免稅待遇和盡量延長免稅期為要點。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盡量爭取免稅待遇,爭取 盡可能多的項目獲得免稅待遇。與繳納稅收相比,免徵的稅收就是節減的稅收,免徵的稅收越多,節減的稅收也越多;許多免稅都有期限的規定,免稅期越長,節減的稅收越多。例如,如果國家對一般企業按普通稅率徵收所得稅,對在A地的企業制定有從開始經營之日起3年免稅的規定,對在B地的企業制定有從開始經營之日起5年免稅的規定。那麼,如果條件基本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一個公司完全可以辦到B地去經營,以獲得免稅待遇,並使免稅期最長化,從而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節減更多的稅收。
利用減稅
利用減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減少應納稅收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我國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對循環經濟產業,對符合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從事農業項目的企業等給予減稅待遇,是國家為了實現其科技、產業和環保等政策所給予企業稅收鼓勵性質的減稅。各國一般有兩類不同目的減稅:一類是照顧性質的減稅,如國家對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企業、殘疾人企業等減稅,是國家對納稅人由於各種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財務損失進行的財務補償;另一類是獎勵性質的減稅,如高科技企業、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企業等的減稅,是對納稅人貫徹國家政策的財務獎勵,對納稅人來說則是財務利益的取得。
利用減稅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是合法、合理地利用國家獎勵性減稅政策而節減稅收的方法。這種方法也具有技術簡單、適用范圍狹窄、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特點。
利用這種方法籌劃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減稅待遇並使減稅最大化和使減稅期最長化。比如,A、B、C三 個國家,公司所得稅的普通稅率基本相同,其他條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一個企業生產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國,A國對該企業所得按普通稅率征 稅;B國為鼓勵外向型經濟發展,對此類企業減征30%的所得稅,減稅期為5年;C國對此類企業減征40%所得稅,而且沒有減稅期的限制。打算長期經營此項業務的企業,可以考慮把公司或者子公司辦到C國去,從而在合法的情況下,使節減的稅款最大化。
利用稅率差異
利用稅率差異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是盡量利用稅率的差異使節 稅最大化。比如,A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是30%,B國為35%,C國為40%。那麼,在其他條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條件下,投資者到A國開辦公司可 使節稅最大化。
稅率差異在各國都普遍存在。一個國家為了鼓勵某種產業、某行業,以及某種類型的企業、某類地區等的發展,就會規定形式各異、高低不同的稅率,納稅人可以利用稅率差異,通過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投資規模、投資方向等,實現少繳納稅款的目的。
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稅務籌劃適用范圍較廣,具有復雜性、相對確定性的特點。採用稅率差異節稅不但受不同稅率差異的影響,有時還受不同計稅基數差異的影響。計稅基數計算的復雜性,使稅率差異籌劃變得復雜。比如,計算出結果,要進行比較才能得出稅負大小的結論;稅率差異的普遍存在性,又給了每個納稅人一定的挑選空間,因此,稅率差異籌劃方法是一種能普遍運用,適用范圍較廣的稅務籌劃方法;稅率差異的客觀存在性,及在一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又使稅率差異籌劃方法具有相對確定性。
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稅務籌劃的技術要點在於盡量尋求稅率最低化,以及盡量尋求稅率差異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尋求適用稅率的最低化就意味著節稅的最大化;尋求稅率差異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又會使納稅人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另外,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稅務籌劃,還應考慮外部環境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對企業的影響。比如,政局穩定的國家的稅率差異就比政局動盪國家的稅率更具穩定性,政策制度穩健國家的稅率差異就比政策制度多變國家的稅率差異更具長期性。
利用分劈技術
分劈技術,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技術。出於調節收入等社會政策的考慮,許多國家的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通常都會採用累進稅率,計稅基數越大,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越高。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可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 次,從而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收。比如,應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適用稅率是20%,應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25%。某企業應稅 所得額50萬元,則要按25%的稅率納稅,應納所得稅為12.5萬元(50萬元×25%)。但是,如果企業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一分為二,平均分為兩個企業,則應納所得稅為10萬元(25萬元×20% x2),節減所得稅2.5萬元(12.5萬元-10萬元)。
採用分劈技術節稅的要點在於使分劈合理化、節稅最大化。利用國家的相關政策對企業的所得或財產進行分劈,技術較為復雜,因此,除了要合法,還應特別注意其合理性。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盡量尋求通過分劈技術使節稅最大化。
利用稅收扣除
利用稅收扣除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實現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實現相對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也就越小,從而節稅會越多。
利用稅收扣除進行稅務籌劃,技術較為復雜、適用范圍較大、具有相對確定性。各國稅法中的各種扣除、寬免、沖抵規定是 最為繁瑣復雜的,同時變化也最多、最大,因而要節減更多的稅收就要精通所有有關的最新稅法,計算出結果並加以比較,因此說扣除技術較為復雜;稅收扣除適用於所有納稅人的規定,說明扣除技術具有普遍性與適用范圍廣泛性的特點;稅收扣除在規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又決定了採用扣除技術進行稅務籌劃具有相對穩定 性。
利用稅收扣除進行稅務籌劃的要點在於使扣除項目最多化、扣除金額最大化和扣除最早化。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盡量使更多的項目能得到扣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扣除的項目越多、金額越大,計稅基數就越小,應納稅額就越小,因而節減的稅收就越多;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扣除越早,早期納稅越少,早期的現金流量就會越大,可用於擴大流動資本和進行投資的資金會越多,將來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對節稅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達到節稅的最大化。
利用稅收抵免
利用稅收抵免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稅收抵免額越大,沖抵應納稅額的數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小,從而節減的稅額就越大。
利用稅收抵免籌劃的要點在於使抵免項目最多化、抵免金額最大化。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更多的抵免項目,並且使各抵免項目的抵免金額最大化。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抵免的項目越多、金額越大,沖抵的應納稅項目與金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小,因而節稅就越多。
利用退稅
利用退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的一項經濟政策,納稅人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利用正是相應國家特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因此會得到國 家的支持與鼓勵。但是不同的納稅人利用優惠政策的方式和層次卻不相同。有的納稅人只是被動接受並有限地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而有的納稅人則積極創造條件,想盡辦法充分地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有的納稅人利用優惠政策用的是合法手段,而有的納稅人則採取非合法的手段。成功的關鍵在於得到稅務當局的承認。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盡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獲取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信息不靈通,就可能會失去本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來說,信息來源有稅務機關、稅務報紙雜志、稅務網站、稅務中介機構和稅務專家等幾個渠道。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有條件的應盡量利用,沒有條件或某些條件不符合的,要創造條件利用。利用優惠政策籌劃應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採用各種合法的或非違法的手段進行。
盡量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在稅務籌劃過程中,最核心的一環便是獲得稅務機關的承認,再好的方案,沒有稅務機關的承認,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納稅期的遞延
利用延期稅收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收而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
企業實現遞延納稅的一個重要途徑是採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處理。通過處理使得當期的會計所得大於應納稅所得,出現遞延所得稅負債,即可實現納稅期的遞延,獲得稅收利益。
延期納稅如果能夠使納稅項目最多化、延長期最長化,則可以達到節稅的最大化:
遞延項目最多化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更多的項目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包括一定時期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延期納稅的項目越多,本期繳納的稅收就越少,現金流量也越大,可用於擴大流動資本和進行投資資金也越多,因而相對借鑒的稅收就越多。
遞延期最長化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盡量爭取納稅遞延期的最長化。在其他條件(包括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納稅遞延期越長,由延期納稅增加的現金流量所產生的收益也將越多,因而相對節減的稅收也越多。
轉讓定價籌劃法
轉讓定價籌劃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符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的稅務籌劃。是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被廣泛地應用於國際、國內的稅務籌劃實務當中。
轉讓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系的企業各方為了轉移收入、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是依 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
企業之間轉移收入或利潤時定價的主要方式有:
以內部成本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這里又分為實際成本法和標准成本法。實際成本法是指以銷售利潤中心所購產品的實際成本定價;標准成本法是指以預先規定的假設成本定價。
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其中包括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場價格和成本加價。
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讓定價的方式有很多,一般來說主要有:
利用商品交易進行籌劃。即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採取壓低定價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或利潤,以實現從整體上減輕稅收負擔。例如有些實行高稅率的企業,在向低稅率的關聯企業銷售產品時,有意地壓低產品的售價,將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這是轉讓定價中應用最為廣泛的做法。
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購銷進行籌劃。通過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購銷價格進而影響產品成本來實現稅務籌劃,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價供應零部件產品,或由子公司高價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使其獲得較高的利潤。又如利用委託加工產品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政策進行定價轉讓籌劃。
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進行籌劃。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時,通過高作價或低作價甚至不作價的方式收取勞務費用,從而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一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慮價格的波動應在一定的范圍內,以防被稅務機關調整而增加稅負。三是納稅人可以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籌劃安排。
稅法漏洞籌劃法
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籌劃就是利用稅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稅收實務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進行籌劃的方法,屬於避稅籌劃。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漏洞爭取自己並不違法的合理權益。
漏洞主要指稅法對某些內容的文字規定,因語法或字詞有歧義而導致對稅法理解的多樣性以及稅法應該具有而實際操作時有 較大部分的忽略。漏洞在一國的稅法之中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星星點點地分布在立法、執法等環節之中,主要是由時間變化、地點差異、人員素質、技術手段以及經濟狀況的復雜、多樣和多變的特點所決定的。
時間的變化常常使相對完善的稅法漏洞百出,地點的差異又不可避免的衍生漏洞,人員素質不高同樣會導致稅收漏洞的出現,技術手段落後會限制稅制的完善以及稅收效率的提高;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不協調同樣會造成稅收漏洞。這些漏洞正是納稅人增收減支,降低稅負可以利用的地方。
方法:
利用稅法中的矛盾進行籌劃。我國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矛盾之處,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中的矛盾進行籌劃。如在我國《稅收征管法》中稅收管轄的規定便存在諸多的矛盾,有機構設置與配合的問題,也有稅法自身規定矛盾或不確定的問題。
利用稅務機構設置不科學進行籌劃
目前,我國存在機構臃腫,人員冗餘,辦事效率低下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機構設置龐雜、人員眾多並不表明稅收方 面應設的機構都設置了;相反,該設置的機構設置不全,許多不該設的機構卻依然存在。這樣會形成機構內部協調失衡的問題,如果和其他政府機構聯系起來,其設置與配合的問題會更多。這正是納稅人可以利用的地方。
利用稅收管轄權進行籌劃
在我國稅收地域管轄的規定中,流轉稅、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都存在不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主要是界定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卻缺少許多必要的補充與限制。如對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判定標准及判定權的歸屬問題。其實,像這類有漏洞的條文在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中也同樣存在。
利用稅法漏洞進行避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一是需要精通財務與稅務的專業化人才。只有專業化人才才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稅法而利用其漏洞進行籌劃;二是操作人員應具有一定的納稅操作經驗。只依據稅法而不考慮征管方面的具體措施,籌劃成功的可能性就不會太高;三是要有嚴格的財會紀律和保密措施。沒有嚴格財會紀律便沒有嚴肅的財會秩序,混亂的財務狀況是無法作為籌劃的實際參考的。另外,籌劃的隱蔽性保證了漏洞存在的相對穩定性;四是要進行風險——效益的分析。在獲取較大收益的前提下,盡量降低風險。
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
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就是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進行籌劃的方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同一經濟事項有時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不同的影響,同時這些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稅法的承認。所以,通過對有關會計處理方法籌劃也可以達到獲取稅收收益的目的。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計價的方法有多種,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不同的計價方法對貨物的期末庫存成本、銷售成本影響不同,繼而影響到當期應稅所得額的大小。特別是在物價持續上漲或下跌的情況下,影響的程度會更大。納稅人就是利用其進行稅務籌劃的。如在物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下,採用先進先出法稅負會降低。
發出存貨的計價可以按照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按照計劃成本核算。根據會計准則的規定,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准。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納稅人採用計劃成本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
由於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通過改變銷售成本,繼而影響應稅所得額。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納稅人可以通過採用不同的計價方法對發出存貨的成本進行籌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使本期發出存貨成本最有利於稅務籌劃的存貨計價辦法。在不同企業或企業處於不同的盈虧狀態下,應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
(1)盈利企業:由於盈利企業的存貨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額中稅前抵扣,因此,應選擇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
(2)虧損企業。虧損企業選擇計價方法應與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選擇的計價方法,必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成本費用降低,使成本費用延遲到以後能夠完全得到抵補的時期,保證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3)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如果企業正處於企業所得稅的減稅或免稅期,就意味著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得到的減免稅額就越多。因此,應選擇減免稅優惠期間內存貨成本最小化的計價方法,減少存貨費用的當期攤人,擴大當期利潤。相反,處於非稅收優惠期間時,應選擇使得存貨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將當期的存貨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推遲納稅期的目的。
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價值是通過折舊形式轉移到成本費用之中的,折舊額的多少取決於固定資產的計價、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
(1)固定資產計價的稅務籌劃
按照會計准則的要求,外購固定資產成本主要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按照稅法的規定,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由於折舊費用是在未來較長時間內陸續計提的,為降低本期稅負,新增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要盡可能地低。例如,對於成套固定資產,其易損件、小配件可以單獨開票作為低值易耗品入賬,因低值易耗品領用時可以一次或分次直接計人當期費用,降低了當期的應稅所得額;對於在建工程,則要盡可能早地轉入固定資產,以便盡早提取折舊。如整體固定資產工期長,在完工部分已經投入使用時,對該部分最好分項決算,以便盡早計人固定資產賬戶。
(2)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能夠使用的年限,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是一個估計的經驗值,包含了人為的成分,因而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採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有利於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可以使企業所得稅遞延繳納。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規定了最低的折舊年限,稅務籌劃不能突破關於折舊年限的最低要求。
如果企業享受開辦初期的減免稅或者在開辦初期享受低稅率照顧,在稅率預期上升的情況下購入的固定資產就不宜縮短折舊年限,以避免將折舊費用提前到免稅期間或低稅期間實現,減少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只有在稅率預期下降時縮短折舊年限,才能夠在實現貨幣時間價值的同時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務籌劃
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直線法(或稱平速折舊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的加速折舊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應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雖然從整體上看,固定資產的扣除不可能超過固定資產的價值本身,但是,由於對同一固定資產採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會使企業所得稅稅款提前或滯後實現,從而產生不同的貨幣時間價值。如果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預期不會上升,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計提折舊期間少繳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可以盡快收回資金,加速資金周轉。但是,稅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計算,應該採取直線法。只有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才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區別的。納稅人應盡可能創造條件達到符合實行加速折舊法的要求,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折舊計算方法,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
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均衡地在企業收益中扣除,對利潤的影響也是均衡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同樣比較均衡。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減少,對企業收益的抵減也是逐年遞減的,企業所得稅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上升。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出發,為獲得 貨幣的時間價值,應盡量採用加速折舊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預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會上升,則應考慮在未來可能增加的稅負與所獲得的貨幣時間價值進行比較決策。同樣的道理,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期內添置的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法一般來講是不合算的。
(4)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的稅務籌劃方法的綜合運用
推遲利潤的實現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並不是固定資產稅務籌劃的唯一目的。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根據不同的企業或者企業處於不同的狀態下採用不同的對策。
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當期費用能夠從當年的所得稅前扣除,費用的增加有利於減少當年企業所得稅,因此, 購置固定資產時,購買費用中能夠分解計入當期費用的項目,應盡可能計人當期費用而不宜通過擴大固定資產原值推遲到以後時期;折舊年限盡可能縮短,使折舊費用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到稅前扣除;選擇折舊方法,宜採用加速折舊法,因加速折舊法可以使折舊費用前移和應納稅所得額後移,以相對降低納稅人當期應繳 納的企業所得稅。
虧損企業:由於虧損企業費用的擴大不能在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前得到扣除,即使延續扣除也有5年時間的限定。因此,企業在虧損期間購置固定資產,應盡可能多地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這些費用通過折舊的方式在以後年度實現;虧損企業的折舊年限可適當延長,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因稅法對折舊年限只規定了下限沒有規定上限,因此,企業可以做出安排;折舊方法選擇應同企業的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選擇的折舊方法必須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折舊額降低,因此,企業虧損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不宜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處於減免所得稅優惠期內的企業,由於減免稅期內的各種費用的增加都會導致應稅所得額 的減少,從而導致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少,因此,企業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應盡可能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其能夠在優惠期結束以後的稅前利潤中扣除;折舊年限的選擇應盡可能長一些,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折舊方法的選擇,應考慮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折舊 方法。把折舊費用盡可能安排在正常納稅年度實現,以減少正常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
Ⅱ 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有分散收益法、轉移收益法、按費用分攤法或增加法。
1、個人工商戶、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征管的要求是兩種類型的納稅人所需要的。進項抵扣制適用於一般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實行進項抵扣制。
3、採用比例稅率籌劃法,使納稅人適用更低的稅率。
4、特定行業、特定地區、特定行為、特殊時期的稅收優惠。
5、無形資產的攤銷、攤銷費用的攤銷、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間接費用的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