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沒有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可以提起訴訟嗎 如果可以應到哪個法院訴訟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可以協商或者一方不願協商的,可向法院起訴解決;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的,如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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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㈢ 發生民事糾紛後應該向哪一級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第一審的民事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一審民事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全省、直轄市、自治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㈣ 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應該到哪裡的法院起訴
合同違約產生糾紛後選擇到哪裡起訴,可以分成兩大類情況,一種是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這種情況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保險合同糾紛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再以合同糾紛涉及的金額大小、影響大小、是否涉外選擇法院的層級進行管轄。另一種情況是在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的條款,有可能選擇仲裁或者是訴訟,這個時候要特別注意,在爭議解決的條款中只能選擇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和唯一的爭議解決機構,在選擇管轄法院時必須選擇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
㈤ 合同裡面的法律爭議解決,要填什麼仲裁和法院,請問怎麼填謝謝,在線等。
兩者皆可,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但需要注意的若同時選擇兩個的話,仲裁約定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而法院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5)爭議解決方法需要註明哪裡的法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㈥ 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能否直接約定法院名稱這樣有效嗎
這個是涉及到協議管轄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管轄。但是需要注意三點:一、是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性民事糾紛;二、雙方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包括具體的內容;三、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比如:關於身份類的案件(繼承、離婚、撫養等)、一方當事人是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針對你的提問可以約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就可以了。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㈦ 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如何擬定
合同發生爭議,一般有以下解決方式:
1、和解。即由合同雙方對爭議內容進行協商處理。
2、調解。即對合同雙方的爭議,共同由第三人或者機構進行調解。
3、仲裁。即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合同爭議提交獨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訴訟。即合同雙方將爭議起訴到法院處理。
和解和調解在雙方爭議不是太大或者互信基礎比較好的情況下較多使用。
選擇仲裁需要雙方一致同意。仲裁的優點是比較靈活,不受地域和級別管轄。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對簡單,實行一裁終局。還有就是仲裁專業性比較強,所以很多經濟貿易類案件都選擇仲裁。
訴訟程序,無需對方同意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敗訴一方還可以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救濟途徑比較廣。
㈧ 合同規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向甲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外補充了一個仲裁協議,哪一個有效
仲裁協議,視為對原來爭議解決方式的修改。
當然如果仲裁協議無效了,還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㈨ 合同上爭議解決方式所在地是在甲方還是乙方所在地
一是按合同約定地或方式來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的管轄地;
二是沒有約定的,一般是被告就原告原則,也可以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為訴訟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9)爭議解決方法需要註明哪裡的法院擴展閱讀: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㈩ 合同法關於爭議解決法院是否為項目所在地法院
這個可以約定的,只要與合同有一定聯系就可以,比如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也可以寫成項目所在地,不過最好列明項目在哪,以免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