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採光的採光系數
3.1 一般規定
1.1 本標准應以採光系數C 作為採光設計的數量指標。
室內某一點的採光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C=EW/EN×100%
式中 En—在全陰天空漫射光照射下,室內給定平面上的某一點由天空漫射光所產生的照度(lx);
Ew—在全陰天空漫射光照射下,與室內某一點照度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在室外無遮擋水平面上由天空漫射光所產生的室外照度(lx)。
1.2 採光系數標准值的選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側面採光應取採光系數的最低值Cmin;
2 頂部採光應取採光系數的平均值Cav;
3 對兼有側面採光和頂部採光的房間,可將其簡化為側面採光區和頂部採光區,並應分別取採光系數的最低值和採光系數的平均值。
1.3 視覺作業場所工作面上的採光系數標准值,應符合規定。
1.4 光氣候分區應按本標准附錄A 確定。各光氣候區的光氣候系數K 應按表3.1.4採用。所在地區的採光系數標准值應乘以相應地區的光氣候系數K。
1.5 對於I、Ⅱ採光等級的側面採光和矩形天窗採光的建築,當開窗面積受到限制時,其採光系數值可降低到Ⅲ級,所減少的天然光照度應用人工照明補充,但由天然採光和人工照明所形成的總照度不宜超過原等級規定的照度標准值的1.5 倍。
1.6 在採光設計中應選擇採光性能好的窗作為建築採光外窗,其透光折減系數Tr應大於0.45。建築採光外窗採光性能的檢測可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外窗採光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執行。
1.7 在建築設計中應為擦窗和維修創造便利條件。
1.8 採光設計的實際效果的檢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採光測量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