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建築面積是怎麼算出來的
建築面積是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共同組成的,而且套內建築面積是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和套內陽台建築面積組成的。建築面積也是開發商的銷售面積,通常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部位。
根據《房屋測量規范》中的3.1.6中對面積測算有具體的規定,「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後結果。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捲尺或其他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取至0.01㎡。
所以,建築面積是專業的測繪機構根據以上規定的房屋部位和測算的要求,而計算出來的。
資料來源:《房屋測量規范》
『貳』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怎麼算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方法如下: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對於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
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台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檯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並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並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並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