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使用前,應先檢查是否超過試驗有效期,檢查絕緣桿的表面是否完好,各部分的連接是否可靠;
第二款 操作前,桿表面應用清潔的干布擦拭乾凈,使桿表面乾燥、清潔;
第三款 操作者的手握部位不得越過護環;
第四款 絕緣桿的規格必須符合被操作設備的電壓等級,切不可任意取用;
第五款 為防止因絕緣桿受潮而產生較大的電流,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在使用絕緣桿拉合隔離開關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和斷路器時,均應戴絕緣手套;
第六款 雨天使用絕緣桿時,應在絕緣部分安裝一定數量的防雨罩,保證濕閃電壓合格。在操作戶外高壓設備時,還應穿絕緣靴;
第七款 當接地網接地電阻不符合要求時,晴天操作也應穿絕緣靴,以防止接觸電壓、跨步電壓的傷害;
第八款 絕緣桿應統一編號,存放在特製的木架上;
第九款 絕緣桿應每年進行一次電氣試驗,標准如下:
電壓等級(kV) 周期 試驗長度(m) 工頻耐壓(kV) 時間(min)
10 每年
一次 0.7 45 1
35 0.9 95
110 1.3 220
220 2.1 440
第5條 驗電器使用注意事項
第一款 驗電筆在使用前,應先在有電的部位試一下,檢查驗電筆是否完好,以防因驗電筆故障造成誤判斷而導致觸電事故;
第二款 低壓驗電筆因無高壓驗電器的絕緣部分,故決不允許在高壓電氣設備或線路上進行驗電,以免發生觸電事故,只能在100-500V范圍內使用。
第三款 驗電器檢驗標准
起動電壓試驗:高壓電極由金屬球體構成,在1m的空間范圍內不應放置其他物體,將驗電器的接觸電極與一極接地的交流電壓的高壓電極相接觸,逐漸升高高壓電極的電壓,當驗電器發出「電壓存在」信號,如「聲光」指示時,記錄此時的起動電壓,如該電壓在(0.15~0.4)倍額定電壓之間,則認為試驗通過。
工頻耐壓試驗::高壓試驗電極布置於絕緣桿的工作部分,高壓試驗電極和接地極間的長度即為試驗長度,根據表1中規定確定兩電極間距離,如在絕緣桿間有金屬連接頭,兩試驗電極間的距離還應在此值上再加上金屬部件的長度,絕緣桿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以便於觀察試驗情況。接地極和高壓試驗電極以寬50mm的金屬箔或用導線包繞。
對於各個電壓等級的絕緣桿,施加對應的電壓。對於10~220kV電壓等級的絕緣桿,加壓時間1min;對於330~500kV電壓等級的絕緣桿,加壓時間5min。緩慢升高電壓,以便能在儀表上准確讀數,達到0.75倍試驗電壓值起,以每秒2%試驗電壓的升壓速率至規定的值,保持相應的時間,然後迅速降壓,但不能突然切斷,試驗中各絕緣桿應不發生閃絡或擊穿,試驗後絕緣桿應無放電、灼傷痕跡,應不發熱。若試驗變壓器電壓等級達不到試驗的要求,可分段進行試驗,最多可分成4段,分段試驗電壓應為整體試驗電壓除以分段數再乘以1.2倍的系數。
第6條 絕緣手套使用注意事項
第一款 使用前應檢查是否超過有效使用期;
第二款 使用前,應進行外部檢查,查看橡膠是否完好,查看錶面有無損傷、磨損、劃痕等,做捲曲實驗要不漏氣;
第三款 使用絕緣手套時,應將外衣袖口放入手套的伸長部位里;
第四款 因為對絕緣手套有電氣的要求,所以不能用醫療或化學用的手套代替絕緣手套,同時也不能將絕緣手套作其它用途;
第五款 絕緣手套使用後應擦凈、晾乾,最好灑上一些滑石粉,以免粘連;
第六款 絕緣手套應統一編號,現場使用的絕緣手套最少應保持兩副;
第七款 絕緣手套應存放在乾燥、陰涼的地方,存放在專用的櫃內,與其他工具分開放置,其上不得堆壓任何物件,以免刺破手套;
第八款 試驗標准
在被試手套內部放入電阻率不大於100Ω的水,如自來水,然後浸入盛有相同水的金屬盆中,使手套內外水平面呈相同高度,手套應有90mm的露出水面部分,這一部分應該擦乾, 以恆定速度升壓至表10規定的電壓值,保持1min,不應發生電氣擊穿,測量泄漏電流,其值滿足下表規定的數值,則認為試驗通過。
電壓等級 周 期 工頻耐壓 時 間 泄漏電流
高壓 每六個
月一次 8 kV 1 min ≤9 mA
低壓 2.5 kV ≤2.5 mA
第7條 絕緣靴使用注意事項
第一款 使用絕緣靴前,應檢查絕緣靴是否完好,是否超過有效試驗期;
第二款 絕緣靴應統一編號,現場使用的絕緣靴應最少保持兩雙;
第三款 絕緣靴如試驗不合格,則不能穿用;
第四款 絕緣靴應存放於乾燥、陰涼的地方 ,並應存放在專用的櫃內;
第五款 絕緣靴不得當作雨鞋或其他用途,其他非絕緣靴也不能代替絕緣靴用;
第六款 試驗標准:
將一個與試樣鞋號一致的金屬片為內電極放入鞋內,金屬片上鋪滿直徑不大於4mm的金屬球,其高度不小於15mm,外接導線焊一片直徑大於4mm的銅片,並埋入金屬球內。外電極為置於金屬器內的浸水海棉,
以1kV/s的速度使電壓從零上升到所規定電壓值的75%,然後再以100V/s的速度升到規定的電壓值,當電壓升到下表規定的電壓時,保持1min,然後記錄毫安表的電流值。電流值小於7.5mA,則認為試驗通過
電壓等級 周 期 工頻耐壓 時 間 泄漏電流
高壓 每六個月一次 15 kV 1 min ≤7.5 mA
第8條 攜帶型接地線使用注意事項
第一款 接地線的選擇應根據使用地點短路容量的需要來選定;
第二款 所有接地線均應統一編號,建立使用記錄制度,專人保管;接地線統一編號後,存放在專用的接地線架上,按編號順序擺放;
第三款 攜帶型接地線的裝拆順序應正確;
第四款 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
第五款 攜帶型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詳細檢查,軟銅線無損壞,各處連接應牢固,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之用;
第六款 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在通過短路電流後,一般應予以報廢;
第七款 試驗標准:
成組直流電阻試驗用於考核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線鼻和匯流夾與多股銅質軟導線之間的接觸是否良好。同時,也可考核多股銅質軟導線的截面積是否符合要求,成組直流電阻試驗採用直流電壓降法測量,常用的測量方式為電流-電壓表法,試驗電流宜≥30A。
進行接地線的成組直流電阻試驗時,應先測量各接線鼻間兩兩的長度,根據測得的直流電阻值,算出每米的電阻值,其值如符合下表的規定,則為合格。
成組直流電阻試驗
周期 要求 說明
不超過5年 在各接線鼻之間測量直流電阻,對於225,35,50,70,95,120平方毫米的各種截面,平均每米的電阻值分別小於0.79,0.56,0.40,0.28,0.21,0.16毫歐 同一批次抽檢,不少於2條,接線鼻與軟導線壓接的應做該試驗
絕緣桿試驗
電壓等級(kV) 周期 試驗長度(m) 工頻耐壓(kV) 時間(min) 試驗電壓加在護環與緊固頭之間
10 每4年
一次 - 45 1
35 - 95
110 - 220
220 - 440
第三節 手持式電動工具
第9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包括電鑽、電砂輪、電鋸、切割機等。
第10條 操作者要詳細了解工具的性能,掌握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11條 工具在發出或收回時,保管人員必須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須進行日常檢查;日常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第一款 外殼、手柄無裂縫和破損。
第二款 保護線連接正確,牢固可靠;
第三款 電源線完好無損;
第四款 電源開關動作正常、靈活、無缺損、破裂;
第五款 機械保護裝置完好;
第六款 工具轉動部分轉動靈活、輕快、無阻塞現象;
第七款 電氣保護裝置完好;
第八款 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於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第12條 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第13條 工具的定期檢查除日常檢查的項目外,還必須測量工具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不應小於下表規定數值:
測量單位 絕緣電阻(MΩ)
Ⅰ類工具 Ⅱ類工具 Ⅲ類工具
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2 7 1
第四節 高空作業安全用具
第14條 安全帽
第一款 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後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後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 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於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於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第二款 安全帽的試驗: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沖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沖彈 性帶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製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周期為每年一次。
第15條 安全帶檢查標准
第一款 組件完整、無短缺、無傷殘;
第二款 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扭結或變質;
第三款 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不變質;
第四款 金屬配件無裂紋、無焊接缺陷、無嚴重銹蝕;
第五款 掛鉤的鉤舌咬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第六款 活梁卡子的活梁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第七款 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完整;
第八款 定期檢驗合格,有記錄,未超期使用;
第九款 屬合格產品,功能正常;
第十一款 安全帶外表檢查每月一次;
第十二款 安全帶每半年做一次5min靜拉力試驗(大皮帶2205N,小皮帶1470N)。
第16條 腳扣檢查標准
第一款 金屬母材及焊縫無裂紋以及可目測的變形;
第二款 橡膠防滑條完好,無裂損;
第三款 皮帶完好,無霉變、裂紋及嚴重變形;
第四款 定期檢驗,有記錄;
第五款 屬合格產品,功能正常;
第六款 腳扣每月進行一次外表檢查;
第七款 腳扣每半年進行一次5min荷重試驗(980N)。
第17條 安全網檢查標准
第一款 邊繩、網繩、筋繩無霉變、斷裂及嚴重磨損,連接部分牢固;
第二款 網體無嚴重變形;
第三款 試驗繩按規定進行試驗合格,不超期。
第18條 移動梯台檢查標准
第二款 定期檢驗合格,有記錄,不超期;
第三款 木、竹製構件無折裂、腐蝕;
第四款 金屬構件無裂紋、無嚴重腐蝕或變形,連接部件完好;
第五款 梯腳有防滑裝置;
第七款 標明允許負荷;平台周圍有護欄;高度不低於1.05米;升降機構(含鋼絲繩)完好,無嚴重銹蝕;
第八款 有電動操作的,電氣部分絕緣合格,保護接地符合要求;有液壓操作的,液壓操作機構要完好無損;
第九款 有定期對電氣和機械部分(包括鋼絲繩)進行檢驗的記錄,並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第十款 試驗方法及標准
將梯子置於工作狀態,與地面的夾角為75°±5°,在梯子的經常站立部位,對梯子的踏板施加1765N的載荷,踏板受力區應有10cm寬,不允許沖擊性載入,試驗在此載荷下持續5min,卸荷後,梯子的各部件應不發生永久變形和損傷。
第五節 起重安全工器具
第19條、手拉葫蘆
第一款 手拉葫蘆應建立維修保養記錄,保持各部件狀態正常。
第二款 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各零部件的安全可靠性,轉動部位應靈活;制動器應可靠;鏈條無斷節和裂紋、開焊;懸掛手拉葫蘆的支撐點如吊掛用的繩索及支架、橫梁、吊環等應結實牢固,其承載能力應與該葫蘆的起重能力相適應。
第三款 起吊前應核實重物重量,選擇適當噸位的葫蘆,禁止超載使用;作業前均應試吊,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
第四款 操作前應先緩慢起升,待起重鏈條漲緊後,再全面檢查設備及重物的受力情況,要特別注意起重鏈條是否有扭結現象,發現扭結必須調整好,經檢查無異常方可繼續作業。
第五款 拉鏈條時應均勻加力,不許猛拉,如果拉不動鏈條應立即停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10噸以上(含10噸)葫蘆手拉鏈允許兩人一起拉,其餘小噸位只允許一人拉。嚴禁用2台或2台以上手拉葫蘆同時起吊重物。
第七款 起吊重物過程中如需暫時將重物懸停,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若需長時間停留,應在重物下方墊上木墩,不得使用手拉葫蘆長時間固定吊物,防止自鎖機構失靈而發生意外事故。
第八款 嚴禁人員在起吊的重物下工作或活動。作業時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也不得將重物起吊後停留在空中而離開現場。
第九款 傾斜或水平使用時,要降低負荷50%使用,並注意調整拉鏈方向,使之順應鏈輪方向,防止手拉鏈脫槽或卡鏈;水平使用時,還應在拉鏈入口處加墊承托鏈條。
第十一款 使用完後應將葫蘆清理干凈,轉動部位和起重鏈條潤滑好,存放在乾燥處。
第十二款 應對明火作業周圍的手拉葫蘆鏈條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因割焊而損傷鏈條。
第20條、纖維繩吊索和吊帶
第一款 纖維繩吊索和吊帶彈性較大,因而應待吊索完全卸載後方可松索。
第二款 使用時要避免接觸高溫表面,防止電焊火花、氣割火焰燒傷吊索。
第三款 使用時安全系數應不低於6倍,並應考慮吊掛方式系數。
第四款 在吊運帶稜角物件時,必須加襯墊保護好吊索。
第五款 應避免與化學葯品接觸,要經常用水沖洗。
第21條 千斤頂
第一款 千斤頂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性能檢查,各部件應靈活,無塑性變形及異常情況。
第二款 多台千斤頂聯合支承同一重物時,要統一指揮,同步上升或下降,並且每台千斤頂的起重量應不小於計算載荷的1.2倍。
第三款 千斤頂使用時應放在平整堅固的地方,底部應鋪墊堅實的墊板以增加支承面積,頂部和物體接觸處也應墊上木板,既可防止重物被擠壞,又可防止受壓時千斤頂滑脫。
第四款 高處或橫向使用千斤頂時,為防止滑脫墜落傷人,應用麻繩或鐵絲等拴住提手,綁扎在牢靠處。
第五款 使用時不得加長手柄長度和超負荷使用,不得超過額定頂升高度。
第六款 載荷應與千斤頂軸線垂直,千斤頂的施力點應選擇在被頂起物件有足夠強度的部位。
第七款 起動千斤頂應平穩,有節奏地勻速上升、緩慢下降。
第八款 起升重物時應在千斤頂兩旁另搭設墊墩以防意外。墊墩和重物底面的凈距應始終保持在50毫米以內,即應隨頂隨墊。
第九款 千斤頂不得長時間受力,頂升到位後應使用墊墩支撐。
第22條、滑輪及滑車
第一款 使用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滑輪直徑不得小於所用鋼絲繩直徑的8倍
第二款 滑車固定要牢固,吊鉤、吊環等不得有變形、裂紋,滑輪、軸、軸套和夾板應完好,滑輪轉動靈活。
第三款 滑車的防脫槽裝置應可靠,使用時在滑車的根部增加防脫落鋼絲繩保護圈。
第四款 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或高處作業中,不宜使用吊鉤式滑車,應採用吊環式滑車,以防脫鉤。
第五款 在拉緊狀態時,滑車組的上、下滑輪之間的最小距離應保持在 700~1200mm左右,不得過小。
第六款 在穿多輪滑車時,要注意鋼絲繩不準扭勁,以防旋轉。
第七款 固定滑車的上扣子盡量使用雙扣,以防滑車旋轉。若使用單扣,可用長鐵管等穿過滑車,防止旋轉。
第八款 滑車在起吊前要緩慢加力,待吊索收緊後,檢查有無卡繩、亂繩、脫槽現象,固定滑車和滑輪的地方有無松動現象,檢查各項無問題方可作業。
第23條 吊鉤
第一款 吊鉤在使用前,應檢查吊鉤上標注的額定起重量不得小於實際起重量。
第二款 吊鉤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吊鉤的表面情況,保持光滑、無裂紋、無刻痕、無銹蝕、轉動靈活。
第三款 使用時要將吊索掛至吊鉤底部。
第四款 不得使用鑄造吊鉤。
第五款 應特別注意檢查吊鉤危險斷面的磨損、裂紋等損傷情況。
第24條 鋼絲繩吊索
第一款 自插鋼絲繩吊索無論是順插還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編部分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鋼絲繩公稱直徑的10倍。
第二款 鋼絲繩在使用前應根據物件重量及吊運方式合理選用吊索規格,嚴禁超過允許拉力,同時應避免沖擊力,不得使用單根吊索進行吊運。
第三款 在吊運稜角快口的物件時要加包墊,不準鋼絲繩吊索直接接觸這些物體,防止割損。
第四款 吊運時鋼絲繩吊索肢間夾角不宜過大,一般不準超過90º,特殊情況最大不準超過120º。
第五款 鋼絲繩吊索禁止與帶電的金屬接觸或被電焊、電弧等擊傷,無法避免時應採取絕緣措施。
第六款 使用前應仔細檢查鋼絲繩吊索的磨損、銹蝕及斷絲等損傷情況,達到報廢條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第七款、鋼絲繩吊索報廢的主要條件如下(詳見《起重機鋼絲繩檢驗報廢標准GB05972-2006》):
鋼絲繩在一個捻節距內斷絲數達到總絲數的10%。鋼絲繩單絲表面磨損或腐蝕量達到原單絲直徑的40%。鋼絲繩直徑減小量超過原公稱直徑的10%。斷股。鋼絲繩受熱或電損傷出現明顯的顏色變化。籠狀畸變,繩股嚴重擠出、嚴重彎折、扭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