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審計過程需要幾步驟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了解什麼情況下,被審計單位的性質的業務,經營規模化和產業; 2,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3,組織結構和內部控制; 4,關聯方交易; 5往年審核; 6
常用的方法為最後今年的審計工作底稿; 2,行業的業務信息的訪問。 3,有機會的關聯協議,董事會會議記錄,重要合同的條款。 4,請訪問被審單位的場景。 5,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和管理當局。 (B)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審計機構,並在客戶明確委託目的,它被確認委託的審計業務和受託關系,審計范圍,並雙方應負責任和義務的書面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⑴簽署了雙方的姓名;
⑵委託目的;
⑶審計范圍應清楚地判斷的名稱的會計報表反映的日期或期間
⑷責任和審計責任
⑸合同義務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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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運用審計程序的方法
按照審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36條至48條的具體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實施項目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審計程序主要分審計准備階段、實施階段、審計組提出報告階段和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做出處理、處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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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的准備階段
審計的准備階段,是指審計機關從審計項目計劃開始,到發出審計通知書為止的這一段時間。准備階段是整個審計過程的起點和基礎,准備階段的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細致,對整個項目審計工作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准備階段一般可分為審計機關的准備工作和審計組的准備工作兩個方面。
(一)審計機關的准備工作
1.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事項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對審計對象進行預測和分類,科學地編制審計計劃,並確定審計事項。審計項目計劃一般是年度計劃,也就是審計機關本年度對轄區內哪些部門、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的統籌安排。審計事項就是指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
2.委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
審計組是審計機關特派的實施審計活動的基本單位。審計事項確定以後,審計機關應根據審計事項的特點和要求,組織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他組員在組長領導和協調下開展工作,並對分擔的工作各負其責。審計組長對審計組工作全面負責,包括制定審計方案和具體實施審計檢查、組織撰寫審計報告等。
3.簽發審計通知書
審計機關簽發的《審計通知書》是審計指令,不僅是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的書面通知,而且也是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任務,行使國家審計監督的憑據和證件。根據審計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發送審計通知書時,應附審計文書送達回證。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通知書後,填好審計文書送達回證送(寄)審計機關。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回執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的依據、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的名單;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審計機關公章及簽發日期。審計機關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內容、要求和期限。
審計通知書在發送被審計單位的同時,還應抄送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另外,審計機關發送審計通知書時附的審計文書送達回證,是為了適應審計法關於審計程序中有關時限的規定以及行政復議的要求而設的。它主要適用於審計機關發送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和復議決定等審計文書時使用。審計文書送達回證應寫明受送達人、送達地點、發送單位、事由和文書名稱。受送達人是指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送達地點是指接受審計文書的地點;發送單位是指審計機關;事由是指發送文書的原因。
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要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可以根據情況向被審計單位陸續提出書面承諾要求。審計組應將承諾書列入取證清單,作為證據編入工作底稿。
(二)審計組的准備工作
1.明確審計任務,學習法規,熟悉標准
審計負責人接到任務後,應召集全組審計人員,說明該次審計的主要任務、目的和要求,提出自己的認識和打算引導大家思考,集思廣益。審計組成員還要組織學習完成審計任務可能涉及的財經法紀、審計法規及審計工作紀律,准確掌握審計法規標准,以便恰如其分地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
2.進行初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審計組成員在其負責人的組織下,根據審計任務的要求,通過收集查閱被審計單位平時上報的資料,走訪有關部門,如主管部門、財稅部門、工商、銀行、物價等部門,聽取各方面情況介紹,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生產經營特點、組織機構設置等。如系再次審計,可以通過查閱原來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檔案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過去的經濟情況,發生過哪些問題,是如何處理的。
3.擬定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工作方案是實施審計的總體安排,保證審計工作取得預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審計機關據以檢查、控制審計工作質量、進度的依據。審計工作方案是在綜合已經取得的資料和掌握的情況,以及明確審計的重要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審計項目名稱、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目標;審計方式;編制依據;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審計要點、步驟和方法;時間進度和人員分工等。
編制審計方案應當根據重要性原則,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重點。審計工作方案在制定時還應留有適當餘地,以便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審計工作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領導或審計機關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審計組成員需准備好審計時所必需的各種物品,如審計工作記錄、計算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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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的實施階段
審計實施階段是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就地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並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以取得證明材料的過程。它是將審計工作方案付諸實施、化為實際行動的階段,是審計全過程的最主要階段。實施階段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深入調查研究,調整審計方案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首先應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職責或經營范圍、業務規模、資產狀況等。其次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審計范圍和採用的方法。必要時,修改原來制訂的審計方案。其主要步驟是:
1.聽取被審計單位情況介紹。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後,應與被審計單位領導取得聯系,說明本次審計的范圍、內容與目的要求,爭取他們的支持;約請被審計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確定工作部署,確定與審計組的聯系人和提供必要的資料等問題,聽取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對單位情況的介紹;並採用適當方式,使單位職工了解審計目的、內容,以取得支持和協助。
2.索取、收集必要的資料。審計組應當根據情況介紹和審計工作需要,向被審計單位索取有關資料,要求其提供銀行存款賬戶,進行必要的資料收集工作。常規審計一般需要索取、收集的資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文件、計劃、合同文本;被查期間的各種審計資料、分析資料,上年度財務報表、分析資料以及以往接受各種檢查、審計的資料;各種自製原始憑證的存根,未粘附在記賬憑證上的各種支票、發票、收據等存根,以及銀行賬戶、銀行收賬單、備查簿等相關的經濟信息資料。
在索取,收集資料時,一定要做好登記、清點移交工作。收集的資料要當面清點,注意殘缺頁碼,並列表登記,註明資料來源。移交與接收雙方都要在移交表或調閱單上簽名。
3.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一些具體規定、手續以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組在收集資料以後,應當通過查閱資料、觀察、咨詢等方式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特別是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務處理手續,有關財務會計業務處理和現金、物資管理方面的內控制度建立完善情況和實際貫徹執行情況。
4.必要時,調整原審計方案。在深入調查確定、初步評價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基礎上,審計組應當重新審查原擬訂的審計方案,如發現原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重點具體實施步驟和方法等與實際情況相差太遠,必須修改審計方案時,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經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進行符合性測試
現代審計的最大特徵是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實行的是制度基礎審計。因此,在審計實施階段,首先必須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並進行評價。其目的是進一步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以及有效的方法。
評價內控制度,一是進行內控制度健全性調查,二是進行內控制度符合性測試,三是對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綜合評價,從中發現內控制度的強點和弱點,並分析原因。根據內部控制的強弱點,對審計方案進行適當調整。將審查重點放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上,面對強點則進行一般審查,以盡可能高效、高質量地取得審計證明材料,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三)實施實值性測試,搜集證明材料
1.分析經濟業務特點
為了把有限的審計力量花在更有價值的審計內容上,審計人員先要對經濟業務進行一般分析。
(1)經濟業務的重要性分析。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全過程的了解,審計人員可以確定各類業務的重要程度,以便在審計中加強對重要業務的注意。
(2)業務處理復雜程度分析。一般情況下,業務處理比較復雜的環節更容易發生錯誤,審計人員應該更注意對業務處理比較復雜的環節的審查。
(3)業務發生頻率分析。業務發生越頻繁,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人員則應倍加註意。
(4)業務處理人員素質分析。業務素質不高的人員所經手的業務較易發生問題,它也應是審計人員審查的重點。
2.審查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經濟活動,收集、鑒定審計證明材料
《審計法》第38條規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根據以上規定,審計人員應做以下各項工作:
(1)審查分析會計資料
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分析,包括對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審查分析財務報表。一是要對其外觀形式進行審查,看被審單位所編制的各種財務報表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表頁、表內項目、指標是否齊全;二是要審閱各報表之間勾稽關系;三是要審查各報表內相關數字間的勾稽關系。
第二,審查分析各類賬戶。一是判斷容易發生差錯或易於弄虛作假的賬戶;二是審查分析各類賬戶記錄的增減變動情況,判斷業務的真實性和數據的真實性,如果材料賬戶的記錄長期無變動,則應考察材料是否確實存在或是否能利用;三是核實賬戶余額,包括總賬和明細賬,特別是結算類賬戶和跨期攤配賬戶。
第三,抽查有關憑證,以確定賬簿記錄的真實性,以及數據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
第四,復算。審計人員要對被審單位所計算的結果進行復算,以確定是否有故意歪曲計算結果的弊端或無意造成的計算差錯。
第五,詢證。審計人員在審查中,發現有疑點時,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函詢或面詢的方式進行調查。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審計人員不少於兩人。
(2)實物盤點與資產清查
審計人員在審查分析有關書面資料後,還應對有關盤存的賬戶所記錄的內容進行實物盤點,以取得實物證據。如庫存現金盤點、庫存材料盤點、低值易耗品盤點、在產品盤點、產成品盤點、固定資產盤點等。如實物較多,審計人員應按可能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則,有選擇地進行重點盤點。
審計人員實施實值性測試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搜集、取證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可以採取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2)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要做出記錄,或者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會議記錄。
(3)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四)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做出詳細、准確的記錄,並註明資料來源。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有詳細的工作記錄,以便反映出審計工作的全部過程。這些記錄,有些可以直接作為正式的審計工作底稿,有些則要重新編寫。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明材料的匯集,在匯集證明材料時,應註明證明材料的來源。審計工作底稿是撰寫審計報告的基礎,是檢查審計工作質量的依據,也是行使復議乃至再度審計時需要審閱的重要資料。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經檢察後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成果。審計組在利用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成果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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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的報告階段
審計的報告階段,也叫審計的終結階段,是審計工作的總結階段,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是編制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其主要步驟:
(一)整理和分析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組長應當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工作就是不斷搜集審計證據,整理分析證據,運用審計證據的過程人通過檢查、復核和整理審計工作底稿,對匯集的審計證據要進行認真審查。鑒定證明材料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檢查審計組是否已經收集到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以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保證審計組收集的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二)審計組編寫審計報告
按照《審計法》第39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編寫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由審計組長簽字後,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等一同報送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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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階段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階段的主要工作有四個方面:
一是審定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二是出具審計意見書;三是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四是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在完成審計報告審定工作後,就要進行資料處理和審計小結工作。如全部歸還借閱的資料,整理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應將永久保存的資料,長期保存的資料,短期保存的資料立卷歸檔,移交檔案部門管理;將無保存價值的資料造冊登記後銷毀。
所有工作結束後,審計組應及時進行總結,以利於工作水平不斷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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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計行政復議
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送達後,被審計單位對地方審計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對地方性法規規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審計不服的,應當先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審計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計復議事項。被審計單位、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審計行政復議是指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做出具體審計行政行為時,與作為審計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爭議,根據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由審計行政復議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簡單地說,審計行政復議就是審計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解決審計行政爭議的活動。審計行政復議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審計行政復議的對象是具體的審計行政行為;
(2)審計行政復議活動的引起是以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3)審計行政復議的審查權是由享有復議管轄權的審計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的;
(4)審計行政復議的核心內容是對有爭議的具體審計行為是否合法或者適當進行審查;
(5)審計行政復議的結果是做出新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即審計行政復議決定的;
(6)審計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多數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7)審計行政復議是按規章程序進行的。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審計行政復議大體上由四個步驟組成,即申請與受理、審理、決定、送達。這四個步驟是互相銜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務。這些步驟的先後順序是不能逾越的。審計行政復議活動要由一個步驟轉入另一個步驟,必須經過前一步驟,並完成前一步驟的任務,才能轉入下一個步驟。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復議申請人(包括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及個人)對審計機關做出的《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所列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做出的依法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審計署申請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34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認為復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做出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復議受理通知書應寫明受理的原因和日期。同時抄送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如果審計機關認為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做出不受理復議裁定書,送達申請人。不受理復議通知書應寫明不受理的理由,同時抄送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如果審計機關認為復議申請書需要補正的,應當把復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做出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應寫明補正的理由、內容和期限,同時抄送做
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
復議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辦理審計行政復議,並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復議決定;
(6)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做出復議決定的日期。
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復議機關的印章。復議決定應抄送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