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應當報什麼批准後實施
法律分析: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② 地方黨內法規哪裡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段和乎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握悉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棚納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准文本。
③ 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需要批准嗎
不需要。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的人民代鉛模臘表碼轎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不需要報請批准。直轄市,是槐滑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
④ 地方性規章由誰制定
地方性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性規章只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和扣押財物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地方性規章,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仔陪性法規。行政規章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由各省、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的及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們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念好蠢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區別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區別:
1、制定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即省、自治區襪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2、權威性和產生的社會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於政府規章。雙方有沖突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⑤ 地方性法規由誰發布公告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步驟,希望大家喜歡!
地方立法的步驟
提出、審議和表決
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根據中華則啟晌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橋神豎批准後,由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准文本。
實施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地方立法的步驟嚴格要求
第三章、第四章分別規定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這是該法規的核心內容。地方立法工作必須嚴格遵循立法程序規定,法定的程序每一步都不能少。歸納起來,地方立法程序大致可分為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通過、批准、公布五個步驟。
一是關於法規案的提出。提出法規案是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第一步。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需要注意的是,提旁鎮出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這就明確了提案人是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責任主體。
二是關於法規案的審議。審議是立法程序的核心,也是保證立法質量的關鍵。審議主要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和市人大會的審議。市人大敏大會審議一般採用三審通過制;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採用二審通過制;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採用一審通過制。市人孫鋒大會審議後,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許可權的事項、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瞎薯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為了提高立法質量,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把好立法質量關,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也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對法規草案進行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主要就法規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關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審議,負責把好法規案的「進口關」。法制委員會主要是根據市人大代表、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重點審議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負責把好法規案的「出口關」。
三是關於法規案的表決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市人大會審議的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提請會全體會議表決,由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四是關於法規的報批。市人大及其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大會報請省人大會批准。此外,市人大及其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審議表決一個月前向省人大法制委和會法工委征詢意見。上述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法制化,有效維護法制的統一。
五是關於法規的公布。地方性法規經批准後,由市人大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實施。同時,要及時在市人大會公報和有關媒體上刊載。
⑥ 地方性法規是由哪個部門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什麼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2、地方法規需要對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給予的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二、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嗎?
1、地方性法規只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和扣押財物;
2、 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制執行的,作強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的自行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因此此規定限縮了行政強製法實施前授權行政機關能夠自行強制執行的范圍。
三、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人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州和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四)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冊兆盯有關規定處理。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條猜改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⑦ 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法律依缺祥據
《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則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孫扮塌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
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
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⑧ 地方法規報批嗎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悶畝和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耐森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螞盯法規的立法主體包括兩大類:一是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二是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⑨ 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
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祥腔罩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謹鬧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圓唯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⑩ 地方性法規向誰備案
1、地方性法規按法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2、國務院部門規章,由本部門皮芹含報國務院備案燃笑;幾個部門聯合制定首扮的規章,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國務院備案。
3、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