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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報哪裡備

發布時間:2023-04-09 19:12:16

Ⅰ 根據立法法規定我是地方政府規章公布後應當向什麼地方備案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九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Ⅱ 根據憲法的規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如下:
1、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
2、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4、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性文件等;
5、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6、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Ⅲ 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1、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2、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

3、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Ⅳ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報什麼備案

法律主觀: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枝激虛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憲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猛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鉛逗、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Ⅳ 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應當報什麼批准後實施

法律分析: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Ⅵ 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向誰備案

法律分析: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謹握,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纖轎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毀晌肆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Ⅶ 地方性法規制定後報什麼部門備案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制定後需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Ⅷ 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法規、規章的監督和管理,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核搜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內部的具體工作制度、文件,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法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部門規章,由本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報國務院備案。第四條規章應當於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第五條國務院法制局具體負責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規章,由國務院法制局負責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規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改褲歷違背;
(三)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規章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四)規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規范化要求。第七條國務院法制局對地方或者部門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規和規章,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國務院各部門在工作中如發現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純伍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違背或者同部門規章有矛盾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發現國務院部門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法制局反映。第八條法規、規章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地方性法規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二)地方性法規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處理;
(三)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由國務院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四)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以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五)規章在制定程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轉告原報機關處理。
規章的原報機關在接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三十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法制局。第九條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作出的處理結果,可以作為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向國務院送請解釋或者裁決要求的答復。第十條國務院法制局應當就法規、規章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國務院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所制定的規章的目錄報國務院法制局備查。第十一條對於不報規章備案或者不按時備案者,國務院法制局應當通知原報機關,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法制局向國務院匯報,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Ⅸ 地方性法規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嗎

地方性法規不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法律分析
如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只需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如果是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是指由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此時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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