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些地方的法院
1、一般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㈡ 行政訴訟案件應該由什麼地方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8 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19 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 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㈢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法律分析: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㈣ 法院歸誰管
法院屬於國家審判機構,依法行使獨立的審判權,不受任何單位和機關的干擾。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的主管部門。檢察院依法法院的審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權。
法院是一個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㈤ 歸哪個法院管轄
朝陽法院。朝陽公園南路甲2號,離朝陽公園北門(正門)很近,你要是走三環,從長虹橋往東,如果走四環,就從朝陽公園橋往西,馬路南邊,挺好找的。
㈥ 該案件由哪個地方的法院管轄更合適
案件在哪裡?下面是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你可以看一下。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㈦ 地方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有哪些
法院管轄權,一般在被告住所地
㈧ 「中國最高法院」是歸哪個機關管轄
人民法院是獨立的審判機關,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管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干涉法院審判。各級法院對各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受各級人大監督。
㈨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1、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㈩ 地方人民檢查院和人民法院受地方人民政府管轄嗎還是說是平級單位這中間的關系是如何的
理論上不受,屬於不同的系統,政府是行政系統,法院檢察院是司法系統,但由於檢法沒有財政獨立權(國家撥款,受制於政府),並且最高領導的任免也由政府決定,所以不可能呢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