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
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國縣(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的審判機關。
基層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級的審判機關,其主要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另設書記員、法醫、司法警察若幹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二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❷ 地方法院是指縣的還是鎮的
地方法院應該是指縣級法院,鎮上的法院只是縣法院的派出機構,
❸ 我國 地方人民法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基層法院包括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基層法院負責審判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法院還要依法辦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在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的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直轄市、較大的市及自治州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基層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基層法院判決和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判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指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案件;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❹ 我國人民法院包括哪些法院
法律分析:我國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鐵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洲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❺ 一般所說的地方人民法院是不是指基層人民法院
不是。地方人民法院指的是高院、中院和區縣基層法院,也不含鐵路、海事、軍事等專門法院。
❻ 法院是什麼地方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❼ 戶口所在地的法院是指市的法院還是區的法院或者鎮法院啊
戶口所在地法院是指基層法院,一般指的是區(縣)法院。
下列民事訴訟,需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❽ 我國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什麼呢
是的,沒錯。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同時也包括專門人民法院。
一、專門人民法院的級別。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2、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二、如何確定一審法院的級別。
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具體是指:
1、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
3、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為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於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