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進口生絲毛,計重方法一般採用
衡器計重
(一)根據不同商品分別採取不同的衡器,如天平、案秤、台秤、軌道衡、地中衡、料斗秤、電子秤等進行計重,稱衡器計重,各種衡器都必須經國家計量部門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使用和按照規定進行操作。專用衡器還應適合所衡商品重量,最佳衡量值為衡器最大衡量值的2/3,一般不應小於最大衡量值的1/5,特殊情況也不得小於最大衡量值的1/10,以確保計重結果的准確性。
由於衡器的准確度有一定的技術限度,加上感官方面的局限性和衡重的環境條件影響,衡器所得的重量結果,往往不能反映絕對的真實數值。因此,在國際貿易習慣中,對衡器計重的結果,允許有一定的合理誤差。檢驗檢疫部門規定衡器計重允許誤差為不超過實衡結果的±0.2%。根據定量包裝商品、固定凈重商品、標明重量商品、不規則重量商品等不同類別和不同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監視衡重、抽查復衡、全部衡重等方式進行重量鑒定。
外貿合同規定以公量、干態重量計價的商品,在計重時要同時抽取樣品化驗其水分,按規定操作,計算其合同要求的商品重量。例如棉花、生絲等商品,一般以干凈重加上合理回潮率核算公量。
一般包裝商品的衡器計重,應檢驗其毛重和皮重,計算出凈重。皮重就是包裝材料的重量,皮重的計算方法有下列各種:
1�實際皮重,即包裝材料的實際重量;
2�平均皮重,即從整批商品中抽取若干件的包皮稱其重量,求得平均數,作為每件的皮重,乘以總件數,即為全部商品的總皮重;
3�習慣皮重,即某些商品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已為買賣雙方承認,對其重量的計量也為各方公認,如裝運糧食的麻袋,公認習慣皮重為每隻1公斤,不必再行逐只回皮;
4�約定皮重,即不經過實際衡重,而是雙方同意的重量,稱作約定皮重。
毛量減去皮重,即不帶包皮的商品重量就是凈重。有些商品其包裝與本身不便分別計重或二者的價值相當而不必各自計重,如捲筒報紙等,在買賣時都是以毛重計價,這種辦法叫「毛作凈」。
(二)衡器的准確是保證衡重結果准確性的首要條件,計重工作必須正確選擇衡器。
1�衡器必須經國家計量部門檢定合格,貼有有效的檢定合格證書。
2�衡器的精度應符合對外計量要求,一般應優於1‰.
3�衡器的稱量值應掌握在規定的范圍以內。
4�衡器使用前要檢查校驗,檢查校驗合格者方可使用。
5�衡器使用完畢後,應有良好的保養措施。
(三)在使用時正確操作,才能確保所衡貨物重量的准確性。
1�衡器秤面應保持水平,並處於自然狀態;對於移動台案秤應檢查底部四輪是否均勻著地,地面是否堅實平坦。
2�被衡重商品應輕拿輕放,置於秤面中央,使物體的重心應在於衡器重點力作用范圍以內。
3�對機械杠桿秤應在杠桿保持平衡時讀取重量值,對電子顯示秤則應等待顯示的數字穩定後讀取重量值。
4�讀取的數值應以計量桿最小分度值為有效單位,如不到位,可按分度之半等分進位,不是半等分舍掉。
5�衡器每移動一次,都要檢查四輪著地和調整零點,計量過程中要隨時檢查和調整。
6 碼單記錄數值應與實際一致,字跡要清晰,並且不得塗改。
(四)在衡器計重時,如發現所衡重的進出口商品有破包,應根據對進口和出口商品衡器計重的不同要求,分別採取不同措施:
1�出口商品:在出口衡器計重時,如發現破包,應由發貨人按照破包數量和破損情況,對少量而輕微的破包,進行必要的修補,對數量多而又嚴重的破包,必須重新更換包裝,並按原出口商品的質量要求補足漏失的重量。
2�進口商品:在進口衡重驗收時,如發現破包,應向理貨部門查詢有無殘損簽證,如有理貨簽證,要立即申請檢驗檢疫機構驗殘,查明破包原因,分清殘損責任,確定短重數量和重量,有破漏地腳的,可扣除內含雜質,按完好部分計入重量證書,以便向有關責任方索賠。如無理貨簽證,說明造成破包責任在於國內,屬於裝卸部門責任的,應在提貨前取得裝卸部門的商務記錄或事故記錄,衡重後確有短重的,可向裝卸部門交涉索賠。如屬於保險公司承保責任范圍內的,保險公司應與聯系保險公司處理。
快遞公司測量包裹體積都是用的稱重量方一體機,這個設備可以同時掃碼、稱重、測體積拍照
Ⅲ 進出口商品計算重量的方法有哪些
出口貨物流程主要包括: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Ⅳ 國際快遞體積重量都是用什麼測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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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測量時物體可以試任意形狀
擺放物體時可以隨意擺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