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新規定
根據《治安處罰法》及相關規定,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1)吸毒成癮的認定方法由哪裡規定擴展閱讀:
戒毒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1]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 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自願戒毒
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願戒毒人員採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採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葯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葯品管理,防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2. 2015年吸毒新法律法規文件
根據《治安處罰法》及相關規定,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3. 公安機關如何認定吸毒者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2、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3)吸毒成癮的認定方法由哪裡規定擴展閱讀:
吸毒對身心的危害:
1、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葯劑量過大或用葯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
2、戒斷反應: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葯或減少用葯劑量後發生。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吸毒的情況下,或死於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各種並發症,或由於痛苦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礙: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為特點圍繞毒品轉,甚至為吸毒而喪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並症,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擔憂的艾滋病問題。此外,吸毒還會損害神經系統、免疫系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吸毒對社會的危害:
1、對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 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產,其次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 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
3、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毒品活動加劇誘發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 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吸毒
4.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哪三個部門
吸毒成癮的認定方法主要是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還有國家機構三個不同的部門來進行認定。
一、認定吸毒成癮的標准
一般來說,如果在現場抓到一些涉嫌吸毒的人員,並且具備下面的這些情況,就可以認定為存在吸毒成癮。
1、在經過檢測之後,發現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2、本人承認又或者是有其他的證據,可以證明有注射毒品或者是吸食毒品的行為。
3、已經出現戒斷症狀,又或者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沒有注射過毒品或者是吸食過毒品。
二、認定吸毒成癮嚴重的標准
如果有下列這些情況的吸毒成癮人員,就可以認定成癮的嚴重性。
1、比如之前曾經被責令到社區戒毒,進入社區康復,被強制性的隔離戒毒,可是在經過這一些之後,又再一次的選擇注射毒品或者是吸食毒品。
2、多次吸食毒品,親屬認為沒有選擇強制性隔離,沒有辦法戒除毒癮。
3、在吸毒時主要是選擇注射的方式。
4、有證據充分的證明吸毒的時間早已超過6個月以上。
5、在吸毒時還出現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比如聚眾賭博或者是聚眾淫亂,另外出現暴力傾向以及精神症狀。
三、公安機關是如何認定吸毒成癮的?
公安機關在發現新的吸毒人員之後只要不是注射的方式,又或者是同時吸食多種,那麼在第1次查獲時,一般不會認定吸毒成癮。
在認定吸毒成癮時,主要通過三個方面,比如再經過毛發,尿液,血液,唾液檢查之後,發現體內有毒品成分。並且有證據證明,之前有使用毒品的行為,出現戒毒的症狀。簡單來說只要有吸毒,並且再次因為吸毒之後被抓,那麼這肯定就是吸毒成癮。
5. 關於禁毒的法律法規要簡短的。
根據《刑法》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吸毒成癮的認定方法由哪裡規定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規定: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 吸毒行為是怎麼認定的
吸毒行為的認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賴性葯品的行為都是吸毒行為,如癌症病人使用嗎啡鎮痛、外傷性骨折的病人使用呢替吒鎮痛等,這些行為都不能認定為吸毒。那麼在現實中如何認定吸毒行為呢?根據我國公安部的規定,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床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託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徵,並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並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症狀的。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的,可以責令其社區戒毒: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有證據證明有使用毒品行為,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進行認定。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也可以從吸毒人員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中把握,其現場攝錄的視聽資料、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吸毒人員戒斷症狀的證據;必要時,可要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有戒斷症狀的證明。
責令社區戒毒文書(一式五份)由決定機關送達至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執行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
7. 吸毒人員的認定
1、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24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2、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2)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8. 《禁毒法》規定的戒毒措施包括什麼
《禁毒法》規定的戒毒措施包括A自願戒毒、B社區戒毒、C強制隔離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戒毒措施有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治療、社區康復。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實際上包括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的人員。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9. 認定吸毒成癮需要幾名醫生認定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衛生部同意。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10. 禁毒法第31條規定
禁毒法第31條規定如下: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禁毒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